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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具体分则条文的构成(4) (罪名的确定—一主要有两种方式 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又分为 A、标题明示—一在分则条文以标题方式载明罪名 ●B、定义明示—在分则条文中以的方式揭示罪名 二是包含式——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是规定罪状,将罪 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定罪名时则需要分析、概括罪状的规定。 ●确定罪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 ●2.概括性原则 ●3科学性原则第三节具体分则条文的构成(4) ⚫ ㈢罪名的确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 一是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又分为 ⚫ A、标题明示——在分则条文以标题方式载明罪名。 ⚫ B、定义明示——在分则条文中以的方式揭示罪名。 ⚫ 二是包含式——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只是规定罪状,将罪 名包含在罪状中,在确定罪名时则需要分析、概括罪状的规定。 ⚫ 确定罪名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 1.合法性原则 ⚫ 2.概括性原则 ⚫ 3.科学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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