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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部分、共有权同专有部分、专有权具有依附性、不可分离性,且可以根据专有部分的 具体数额确定共有部分的相应份额。从相反的方面考虑,一般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 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 产生,而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物权法》第一百零 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从而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对共有关系不明时的处理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 人之间本不存在所需的共同关系,也完全没有必要刻意去建立某种共同关系 确定建筑物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属于按份共有应是法学理论和现行立法的当然结 论有部分、共有权同专有部分、专有权具有依附性、不可分离性,且可以根据专有部分的 具体数额确定共有部分的相应份额。从相反的方面考虑,一般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 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这种共同关系,或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 家庭关系,或是由合同约定的,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不会 产生,而丧失这个前提,共同共有就会解体。也正是因为这一点,《物权法》第一百零 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 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从而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意见中对共有关系不明时的处理原则。建筑物区分所有 人之间本不存在所需的共同关系,也完全没有必要刻意去建立某种共同关系。 确定建筑物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属于按份共有应是法学理论和现行立法的当然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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