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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商法 制度的设计都必须考虑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这一要求,尽可能减少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交易 成本和制度成本。因此,商法整个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无 论是其商业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商业财产制度、商业名称制度,还是有关买卖、 代理、仓储、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特别法规则,无一不要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 和经营性。更进一步说,商法上有关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之宗旨,商法上诚实信用和公平 交易原则之适用、商法上维护交易迅捷之规定,实质上均是商法营利性特征的反映;而 商法规则中有关利率、结算、税收、公示原则、商外观主义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 调营利目的,强调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正如台湾地区学者张国键先生所言:商事法 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 相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 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四)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从历史渊源方面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 法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法。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国际交往的加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商事关系中都涉及到国 外主体或其他涉外因素。而国内商法是不适宜调整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的。不仅如此, 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显著的跨地域性,一国市场经济的发 展离不开它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全球一体化日趋明显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 往越来越密切,任何一国要想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不依赖其它国家而独立发展几乎已不 可能。因此国内商法也就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 惯例。另一方面,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商法的国际统一性要求有着较好的客观基础 商法的内容,如关于商号、公司、票据、保险的等方面的规定,都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 治法,这些自治法主要来源于在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而这些惯例在各国 制定成文商事法都曾广泛地加以借鉴,即各国商法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具有同源性。因此, 商法的每一个部门法在具体操作上都具有易于统一性。 第二讲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 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这 些基本原则不但是商事立法的灵魂,而且对商事审判同样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并且也是 进行司法解释的基本依据。无论是在民商分立模式下的商法中,还是在民商合一制国家 的实质商法中,都存在着贯穿商法规范始终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是评判市场主体经营活动是否合乎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商法 制度的设计都必须考虑商事行为的营利性这一要求,尽可能减少市场运作过程中的交易 成本和制度成本。因此,商法整个制度的设计都是为了满足商事主体的营利性要求。无 论是其商业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商业财产制度、商业名称制度,还是有关买卖、 代理、仓储、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特别法规则,无一不要考虑商事活动的营利性 和经营性。更进一步说,商法上有关维护社会交易安全之宗旨,商法上诚实信用和公平 交易原则之适用、商法上维护交易迅捷之规定,实质上均是商法营利性特征的反映;而 商法规则中有关利率、结算、税收、公示原则、商外观主义均从不同角度反映了商法强 调营利目的,强调经济效益的价值取向,正如台湾地区学者张国键先生所言:“商事法 与民法,虽同为规定关于国民经济生活之法律,有其共同之原理,论其性质,两者颇不 相同。盖商事法所规定者,乃在于维护个人或团体之营利,民法所规定者,则偏重于保 护一般社会公众之利益。 (四)商法具有显著的国际性。从历史渊源方面来看,早期商法在西欧中世纪商人习惯 法时代就具有一定的国际性。商法本属于国内法,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内商事法。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国际交往的加强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许多商事关系中都涉及到国 外主体或其他涉外因素。而国内商法是不适宜调整涉外因素的商事关系的。不仅如此, 商法所调整的市场经济本身就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和显著的跨地域性,一国市场经济的发 展离不开它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全球一体化日趋明显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经济交 往越来越密切,任何一国要想采取闭关锁国的政策不依赖其它国家而独立发展几乎已不 可能。因此国内商法也就不能再局限于本国的领域内,而要顾及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国际 惯例。另一方面,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商法的国际统一性要求有着较好的客观基础。 商法的内容,如关于商号、公司、票据、保险的等方面的规定,都源于中世纪的商人自 治法,这些自治法主要来源于在商事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商事惯例,而这些惯例在各国 制定成文商事法都曾广泛地加以借鉴,即各国商法就其主要内容而言具有同源性。因此, 商法的每一个部门法在具体操作上都具有易于统一性。 第二讲 商法的基本原则 商事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一国商事法律的基本宗旨,对于商事关系具有普遍性适用 意义或司法指导意义,对于统一的商法规则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某些基本法律规则。这 些基本原则不但是商事立法的灵魂,而且对商事审判同样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并且也是 进行司法解释的基本依据。无论是在民商分立模式下的商法中,还是在民商合一制国家 的实质商法中,都存在着贯穿商法规范始终的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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