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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 法规定为其中心内容,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这些仼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 商事行为法方面,例如,公司法中对经理人的聘任及其职权的限制,合伙组织和无限公 司的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计算,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特约条款 的订立等,都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自行订定。然而,商法也有大量强制性规定,典型 的如公司章程和票据记载中关于必要记载事项之规定,企业主体的组织与财产状况,公 司之机关、票据的种类及其行为的方式、企业破产的清偿次序以及保险中的某些法定保 险部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 (二)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 性条款两大类。一般而言,民法规范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的行为规则,这 些一般行为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 果,一般较为合理也较为稳定。正是基于这种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调整手段的特 点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常识和伦理判 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而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 力。而商法则是将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 成的法律规则。因此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都和商法规范具有直接的联 系,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即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有大 量的技术性规范,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并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 果。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商法规范中通常不仅有定性 规定,更多的是定量规定,例如公司法中公司形式的设计,权利、利益的配置,资本的 运动,股票市场的操作,责任的追究等,就体现出现代企业设计与企业维持的高超水平, 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规定,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 为、票据抗辩、追索权之行使等规范条款,均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色彩,保险法中有关保 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等规范广泛涉及数学、统计学原理,使社会性和客观性达 到统一,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拖带、船舶碰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等,也涉及大量技 术性规范。 (三)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营利乃是商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的和 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 商法就是营利法",或者说,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 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 法规定为其中心内容,其中必然包含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这些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 商事行为法方面,例如,公司法中对经理人的聘任及其职权的限制,合伙组织和无限公 司的内部关系与对外关系,海商法中关于共同海损的计算,保险法中关于保险特约条款 的订立等,都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自行订定。然而,商法也有大量强制性规定,典型 的如公司章程和票据记载中关于必要记载事项之规定,企业主体的组织与财产状况,公 司之机关、票据的种类及其行为的方式、企业破产的清偿次序以及保险中的某些法定保 险部不能依当事人的意思而定。 (二)商法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从社会学角度观察,法律条款无非包括伦理性条款和技术 性条款两大类。一般而言,民法规范为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提供了一般的行为规则,这 些一般行为规则是对整个市民社会及其经济基础的抽象和概括,是人们理性思维的结 果,一般较为合理也较为稳定。正是基于这种调整对象的性质和特征以及调整手段的特 点所决定,因此民法条款绝大多数属于伦理性条款,即凭社会主体的简单常识和伦理判 断就可确定其行为性质,而并不需要当事人必须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专业判断能 力。而商法则是将市场经济的基本内容、基本规则及基本运作方式翻译成法律语言就构 成的法律规则。因此市场经济的一些基本要求和基本内容都和商法规范具有直接的联 系,由此决定了商法规范必然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技术性,即商法规范中必然包含有大 量的技术性规范,并且这些技术性规范并不能简单地凭伦理道德意识就能判断其行为效 果。 商法的技术性既体现在其组织法上,也体现在其行为法中。商法规范中通常不仅有定性 规定,更多的是定量规定,例如公司法中公司形式的设计,权利、利益的配置,资本的 运动,股票市场的操作,责任的追究等,就体现出现代企业设计与企业维持的高超水平, 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之文义性、要式性、无因性规定,关于发票行为、背书行为、承兑行 为、票据抗辩、追索权之行使等规范条款,均具有强烈的技术性色彩,保险法中有关保 险费用、保险金额、保险标的等规范广泛涉及数学、统计学原理,使社会性和客观性达 到统一,海商法中关于船舶、拖带、船舶碰拉、共同海损、理算规则等,也涉及大量技 术性规范。 (三)商法具有明显的营利性。营利乃是商的本质。商事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其直接的和 主要目的就在于营利,这是为各国商法所确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从这一意义上也可以说 商法就是“营利法”,或者说,商法是保护正当营利性活动的法律。营利是商人据以从事 经营活动的终极目的,是商人的根本价值追求,是商法调整的市场经济的价值基础,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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