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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均 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二)商法是权利法。商法不但是私法,而且还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商法的灵魂 是权利”,与民法一样,商法实质上也是一种权利法学。关于什么是权利,古今法学 家众说纷坛,至今仍无较为统一的见解。我们认为,根据恩格斯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 济生活条件”这一论断,可以认定权利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一种利益关系,是建立在 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可实现利益。 从最本质层次来说,商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权利是整个商法体系的核心。商法体系 的许多组成部分都由权利派生出来、并受权利的决定和彤响。权利在商法体系中起关键 性和主导性作用,在对法律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又是赖以凭借的准绳。对此我们可以 通过对商法条文的剖析予以证实。在各国商法典中,大多数的商法条文都是授权性的规 范,这种规范完全有别于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及其他一些法律部门的以限制性或禁 止性为主的规范内容,其立足点仅在于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赋予其获益行 为以法律上的依据,使民事主体能够按正常的经济关系实现自己的独立利益。并且分工 和交换愈发达,主体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愈重要,对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加以法律调整 的法律要求就愈强烈,权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愈显著。 四、商法的特征 和其他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相比,商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商法具有复合性。商法的复合性又称商法的和兼容性,其表现是作为私法的商法 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范畴, 偏重于商事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强调商事主体大意思自治和商事行为的营利 性,因而商法规范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和选择性。为尊重各类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培养 其在商事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由竞争,国家对其活动通常不作干预,这些 使得商法的私法性质十分显著。但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遏 制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潮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为消除生产和竞争的无政府状态, 为了通过分配的公平合理来调剂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国家不仅加强了对经济关系的 直接干预,也加强了对私权的干预,开始在商法领域实行公法干预政策,传统商法被输 入了一些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规范。商法中的许多规范具有了国家强 制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限制,使商法自身具有了公法性的特征。如公司法中对 公司注册与公告的规定、票据法中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刑事处罚条款、证券交易中对证券 欺诈犯罪的规定等,均具有强烈的公法性中强调的个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和契约自由,强调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效益公平,均 是以避免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 (二)商法是权利法。商法不但是私法,而且还是一种以权利为本位的法,商法的灵魂 是“权利”,与民法一样,商法实质上也是一种“权利法学”。关于什么是权利,古今法学 家众说纷坛,至今仍无较为统一的见解。我们认为,根据恩格斯“法权起源于他们的经 济生活条件”这一论断,可以认定权利就其本质而言应当是一种利益关系,是建立在一 定经济基础之上的,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可实现利益。 从最本质层次来说,商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权利是整个商法体系的核心。商法体系 的许多组成部分都由权利派生出来、并受权利的决定和彤响。权利在商法体系中起关键 性和主导性作用,在对法律进行广泛解释时,权利又是赖以凭借的准绳。对此我们可以 通过对商法条文的剖析予以证实。在各国商法典中,大多数的商法条文都是授权性的规 范,这种规范完全有别于刑法规范、行政法规范的及其他一些法律部门的以限制性或禁 止性为主的规范内容,其立足点仅在于确认和保护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赋予其获益行 为以法律上的依据,使民事主体能够按正常的经济关系实现自己的独立利益。并且分工 和交换愈发达,主体的这种相对独立性就愈重要,对个人利益和个人意志加以法律调整 的法律要求就愈强烈,权利在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就愈显著。 四、商法的特征 和其他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相比,商法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一)商法具有复合性。商法的复合性又称商法的和兼容性,其表现是作为私法的商法 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于私法范畴, 偏重于商事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强调商事主体大意思自治和商事行为的营利 性,因而商法规范具有很强的任意性和选择性。为尊重各类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培养 其在商事活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由竞争,国家对其活动通常不作干预,这些 使得商法的私法性质十分显著。但是,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过渡,为遏 制极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潮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为消除生产和竞争的无政府状态, 为了通过分配的公平合理来调剂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关系,国家不仅加强了对经济关系的 直接干预,也加强了对私权的干预,开始在商法领域实行公法干预政策,传统商法被输 入了一些刑法、社会法等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规范。商法中的许多规范具有了国家强 制性,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受到了限制,使商法自身具有了公法性的特征。如公司法中对 公司注册与公告的规定、票据法中对签发空头支票的刑事处罚条款、证券交易中对证券 欺诈犯罪的规定等,均具有强烈的公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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