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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来看,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对人身权的损害,并没有全部纳人行政赔偿 的范围。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人身权损害仅限于对人身权中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的 损害,即对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事项主要包括:第一,对 公民的违法行政拘留:第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对公民违法实 施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强制人身管東、强制收容、强制遣返、劳动教养等:第 三,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 以外的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对行政相对 人非法关禁闭、捆绑、强行关押等均属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侵权损害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事项主要包括:第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二,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 铐、警绳和其他警械。武器和警械是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有效执行公务、及时制止违 法犯罪行为的必要工具。对武器、警械的使用场合、 对象、方式等《人民警察使用武 器和警械的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不得违犯法律规定非法使 用。如果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非法使用武器或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国家应承 担行政赔偿责任:第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因采取违法人身管 束措施、违法拘禁、违法强制治疗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三、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权利,如所有权、债权、财产 继承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这 是导致行政赔偿最常见的行政侵权行为。根据赔偿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对合法财产权的损害 赔偿包括:直接财产罚损害赔偿。即因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处罚行为,给行政相 对人或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时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间接财产损害赔偿。因非法限制或剥 夺行政相对人获得财产利益的行为能力或资格,从而使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赔偿,如非 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会使被处罚人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无法获得经济利益或 不能行使合法财产权,在客观上间接侵犯了被处罚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或经济利益,国家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致害后果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行政强制措施限于强行限制或处置行政相对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其主要有査封、 扣押、冻结等具体方式。査封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动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财 产权人使用或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财产予以留置的强制措施:冻 结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暂时拒绝当事人动用其银行存款的强制行 为。违法实施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性表现有:无法定权限实施强制措施、超越法定 权限实施强制措施、违反法定事由或情形实施强制措施、对非当事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措施、 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实施强制措施,等等。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这包括了两种致害行为 (1).违法征收财物。对财物征收不同于对财物的征用或征购,对财物的征用或征购一 般是有偿的,如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有偿征用,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转 化为国有土地。国家赔偿法只将非法征收财物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而未将非法征用或征购 财物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从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行政主体非法征用或征购财物的行为发生 《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第198页《行政救济与行政赔偿》 第198页 定来看,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对人身权的损害,并没有全部纳人行政赔偿 的范围。纳入行政赔偿范围的人身权损害,仅限于对人身权中两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的 损害,即对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的损害。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 条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事项主要包括:第一,对 公民的违法行政拘留;第二,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对公民违法实 施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隔离、强制人身管束、强制收容、强制遣返、劳动教养等;第 三,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 以外的其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时对行政相对 人非法关禁闭、捆绑、强行关押等均属非法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侵权损害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 2 条的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行政赔偿事项主要包括:第 一,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第二,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武器和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笛、手 铐、警绳和其他警械。武器和警械是人民警察、武警部队人员等有效执行公务、及时制止违 法犯罪行为的必要工具。对武器、警械的使用场合、条件、对象、方式等《人民警察使用武 器和警械的规定》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执法人员不得违犯法律规定非法使 用。如果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非法使用武器或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国家应承 担行政赔偿责任;第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如因采取违法人身管 束措施、违法拘禁、违法强制治疗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三、侵犯财产权的损害赔偿范围 财产权是指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权利,如所有权、债权、财产 继承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国家赔偿法》第 4 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 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这 是导致行政赔偿最常见的行政侵权行为。根据赔偿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对合法财产权的损害 赔偿包括:直接财产罚损害赔偿。即因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等财产处罚行为,给行政相 对人或被处罚人造成财产损害时承担的行政赔偿责任。间接财产损害赔偿。因非法限制或剥 夺行政相对人获得财产利益的行为能力或资格,从而使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赔偿,如非 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会使被处罚人无法进行生产经营,无法获得经济利益或 不能行使合法财产权,在客观上间接侵犯了被处罚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或经济利益,国家应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致害后果的国家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这里所说的行政强制措施限于强行限制或处置行政相对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其主要有查封、 扣押、冻结等具体方式。查封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些动产或者不动产实行就地封存,不允许财 产权人使用或处分的强制措施;扣押是指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财产予以留置的强制措施;冻 结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组织暂时拒绝当事人动用其银行存款的强制行 为。违法实施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性表现有:无法定权限实施强制措施、超越法定 权限实施强制措施、违反法定事由或情形实施强制措施、对非当事人的财产实施强制措施、 违反法定程序和形式实施强制措施,等等。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这包括了两种致害行为: (1).违法征收财物。对财物征收不同于对财物的征用或征购,对财物的征用或征购一 般是有偿的,如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有偿征用,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转 化为国有土地。国家赔偿法只将非法征收财物列入了国家赔偿范围,而未将非法征用或征购 财物列入国家赔偿范围。从行政管理的实践来看,行政主体非法征用或征购财物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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