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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 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 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标注。 第八条质量指针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针,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分指针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它指针要求的,应当加注。 第九条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狡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第十条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 2000年7月标注为2000-07. 第十一条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 或株表示。 第十二条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货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 种子的单位。 第十三条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 号码或传真号码。 第三章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 于1.8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它文字,字体应小 于相应的中文。 第十五条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 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针、净含量、 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 第六条 作物种类明确至植物分类学的种。 种子类别按常规种和杂交种标注,类别为常规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同时 标注种子世代类别,按育种家种子、原种、杂交亲本种子、大田用种标注,类别 为大田用种的,可以不具体标注。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有关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第七条 产地是指种子繁育所在地,按照行政区划最大标注至省级。 进口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 标注。 第八条 质量指针是指生产商承诺的质量指针,按品种纯度、净度、发芽率、 水分指针标注。 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某些作物种子质量有其它指针要求的,应当加注。 第九条 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第十条 生产年月是指种子收获的时间。年、月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 2000 年 7 月标注为 2000-07. 第十一条 净含量是指种子的实际重量或数量,以千克(kg)、克(g)、粒 或株表示。 第十二条 生产商是指最初的商品种子供货商。进口商是指直接从境外购买 种子的单位。 第十三条 生产商地址按种子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地址标注,联系方式为电话 号码或传真号码。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标签标注内容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印刷清晰,字体高度不得小 于 1.8 毫米,警示标志应当醒目。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和其它文字,字体应小 于相应的中文。 第十五条 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 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针、净含量、 生产年月、警示标志和“转基因”标注内容必须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或者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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