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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 给种子使用者。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12厘米×8厘米。 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 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第十六条种子标签由种子经营者根据本办法印制。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 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另行印制标签标注。 第十七条包装种子使用种子标签的包装物的规格,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 装物。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 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 制材料。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混合种子是指不同作物种类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 作物不同品种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 子混合物。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制作的标签与本办法 规定不符的,可以延用至2001年6月30日。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 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的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种子时提供 给种子使用者。 印刷品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长和宽不应小于 12 厘米×8 厘米。 可根据种子类别使用不同的颜色,育种家种子使用白色并有紫色单对角条纹,原 种使用蓝色,亲本种子使用红色,大田用种使用白色或者蓝红以外的单一颜色。 第十六条 种子标签由种子经营者根据本办法印制。认证种子的标签由种子 认证机构印制,认证标签没有标注的内容,由种子经营者另行印制标签标注。 第十七条 包装种子使用种子标签的包装物的规格,为不再分割的最小的包 装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种子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 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种子法》第三十二条要求种子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的种子 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可以印制在标签上,也可以另行印 制材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混合种子是指不同作物种类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 作物不同品种的种子混合物或者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方式、不同加工处理方式的种 子混合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制作的标签与本办法 规定不符的,可以延用至 2001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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