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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7.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购置的油品运输工具 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72油罐车排放控制要求 油罐汽车和新投入使用的铁路罐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并具备油气回收功 能。油罐汽车底部装卸油系统公称直径应为100mm,底部装卸油系统包括卸油 阀、紧急切断阀、呼吸阀、防溢流系统及连接管线等。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系统公称 直径应为100mm,油气回收系统能够将向油罐汽车发油时排岀的油气密闭输入储 油库油气处理装置;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油品和油气不泄漏;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 油气回收到汽车油罐内。任何情况下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 品泄漏。油罐汽车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卸油密封弌快速接头应集中放置在管路 箱内。多仓油罐汽车应将各仓油气回收管路在罐顶并联后进λ管路箱。油罐汽车应 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弌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的技术规定。油罐汽车罐体及各种阀门和管路系统渗透检测应按GB 185641和《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36220)执行 铁路罐车应符合《铁道罐车通用技术条件》(TB丌2234)等标准的技术规 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 73油船排放控制要求 油船应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油船油气收集系统应将油船装 载油品时产生的油气密闭输入码头油气处理装置。油船向储油库卸载油品时,惰性 气体系统应向油仓输入惰性气体。油船应在每个油仓设置独立的透气管线,每个透 气管出口应安装一个压力/真空阀,透气出口的排气速度不小于30m/s。油船运输12 7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7.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油品运输过程中油气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油品运输工具的油气排放管理,以及新购置的油品运输工具 的登记及其使用后的油气排放管理。 7.2 油罐车排放控制要求 油罐汽车和新投入使用的铁路罐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并具备油气回收功 能。油罐汽车底部装卸油系统公称直径应为 100 mm,底部装卸油系统包括卸油 阀、紧急切断阀、呼吸阀、防溢流系统及连接管线等。油罐汽车油气回收系统公称 直径应为 100 mm,油气回收系统能够将向油罐汽车发油时排出的油气密闭输入储 油库油气处理装置;运输过程中能够保证油品和油气不泄漏;卸油时能够将产生的 油气回收到汽车油罐内。任何情况下不应因操作、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 品泄漏。油罐汽车油气回收耦合阀、底部装卸油密封式快速接头应集中放置在管路 箱内。多仓油罐汽车应将各仓油气回收管路在罐顶并联后进入管路箱。油罐汽车应 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 1 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的技术规定。油罐汽车罐体及各种阀门和管路系统渗透检测应按 GB 18564.1 和《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36220)执行。 铁路罐车应符合《铁道罐车通用技术条件》(TB/T 2234)等标准的技术规 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油气排放。 7.3 油船排放控制要求 油船应设置密闭油气收集系统和惰性气体系统。油船油气收集系统应将油船装 载油品时产生的油气密闭输入码头油气处理装置。油船向储油库卸载油品时,惰性 气体系统应向油仓输入惰性气体。油船应在每个油仓设置独立的透气管线,每个透 气管出口应安装一个压力/真空阀,透气出口的排气速度不小于 30 m/s。油船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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