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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 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 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 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 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六章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 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 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 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 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第二十三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四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 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 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农村各选区每 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六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 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 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 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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