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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政府时期所开展的民商事习惯调查从1918年开始,到1921年达到高潮,当时出现了“各 省除边远外,络绎册报,堆案数尺,浩瀚大观”[2的局面,十年以后,由于时局动荡而逐 渐归于沉寂。 至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又重新被启动。1930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在 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再次对民商事习惯调查予以重视,发起全国范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 动。由于亲属、继承两编与各地习惯关系紧密,所以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为慎重起见, 特先商同院统计处,制定调查表多种,发交各地征求习惯”。[28]在清末以来的前两次民事 习惯调査的基础上,当时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的立法者们对民事习惯的作用 有了较全面的认识,中央政治会议在所提出的十九条立法原则之中,于第一条明确肯定了民 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即“民法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 者,依法理”。[29]同时,民法起草委员会还在民法总则说明书中说明了习惯适用的范围:“习 惯之效力,欧美各国立法例本自不同。我国幅员辽阔,礼俗互殊,各地习惯,错综不齐,适 合国情者固多,而不合党义违背潮流者亦复不少,若不严其取舍,则偏颇窳败,不独阻碍新 事业之发展,亦将摧残新社会之生机……根据法制精神原则,定为凡民事一切须依法律之规 定,其未经规定者,始得援引习惯,并以不悖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300 另外,民国时期,日本满洲铁路株式会社曾在中国东北三省开展过有关民商事习惯调查的运 动,并留下宝贵的资料。 (二)民商事习惯调查之成就 20世纪前期晚淸政府和国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所组织开展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工作前后延续 了二十年之久,这期间,由于历经中央政权瓦解、军阀割据混战的混乱局面,民商事习惯调 查不免时断时续,但是,当时从事习惯调查的官员和学者们,正是在那种兵荒马乱的恶劣条 件下,以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克服种种困难,终于将这一工作进行了下去,并取得宝贵的 成就,为我们后人留下了大量的有关国情民俗方面的基础资料 目前已知最早对于民商事习惯调査的资料进行整理出版的,应是1923年(民国十二年)由 施沛生、鲍荫轩、吴桂辰等人共同编撰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该书依据当时各省区法院 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书内容,大体按照民律总目分为“债权”、“物权”“亲属”、 婚姻”、“继承”、“杂录”六编。[31]该书于1924年(民国十三年)1月由上海法政学社出 版,上海广益书局发行。 真正大规模地整理、编撰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还是在1926年(民国十五年) 前后由北洋政府司法部民事司进行的,其主持者是民商习惯编纂室的李祈。1926年4月编 成《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査报告文件清册》,以北洋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的名义刊出。 该清册整理了当时司法部和修订法律馆所收集和收藏的清末及民国年间全部民商事习惯调 查资料,编成目录。据该清册统计,清末的各省调查报告甚为丰富,竟多达828册,相比之 下,所获民国时期的调查资料要少得多,到1926年底共计67册。清末各省县所报习惯多属 问答体,民国各省区所报习惯皆为陈述体。对于以上所有资料,当时北洋政府司法部计划汇 编《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司法公报临时增刊的形式,分13期陆续发表,可惜的是到第1 期和第2期出版时,已是1927年了,随着北洋政府的瓦解,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的整理、 编纂工作也半途而废,致使许多宝贵的资料不知尘封何处 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进入高潮,对于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的整理也取得重大成 果。当时的民法起草者们对于北洋政府时期留下的有关“民事和商事习惯调查”的大量原始 资料和经过整理编纂的成品和半成品,尤其是其中有关民国时代的民事部分,进行了认真的 斟酌、整理,终于修订、发行了传之今日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给我们留下极为珍贵的 资料。该书收集了当时19个省的民事习惯,仿照近代民法的编排体例,将民事习惯分为民北洋政府时期所开展的民商事习惯调查从1918年开始,到1921年达到高潮,当时出现了“各 省除边远外,络绎册报,堆案数尺,浩瀚大观”[27]的局面,十年以后,由于时局动荡而逐 渐归于沉寂。 至国民政府定都南京以后,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又重新被启动。1930 年 7 月南京国民政府在 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再次对民商事习惯调查予以重视,发起全国范围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运 动。由于亲属、继承两编与各地习惯关系紧密,所以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为慎重起见, 特先商同院统计处,制定调查表多种,发交各地征求习惯”。[28]在清末以来的前两次民事 习惯调查的基础上,当时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民法起草委员会的立法者们对民事习惯的作用 有了较全面的认识,中央政治会议在所提出的十九条立法原则之中,于第一条明确肯定了民 事习惯在民事立法中的地位,即“民法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或虽有习惯而法官认为不良 者,依法理”。[29]同时,民法起草委员会还在民法总则说明书中说明了习惯适用的范围:“习 惯之效力,欧美各国立法例本自不同。我国幅员辽阔,礼俗互殊,各地习惯,错综不齐,适 合国情者固多,而不合党义违背潮流者亦复不少,若不严其取舍,则偏颇窳败,不独阻碍新 事业之发展,亦将摧残新社会之生机……根据法制精神原则,定为凡民事一切须依法律之规 定,其未经规定者,始得援引习惯,并以不悖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为限。”[30] 另外,民国时期,日本满洲铁路株式会社曾在中国东北三省开展过有关民商事习惯调查的运 动,并留下宝贵的资料。 (二)民商事习惯调查之成就 20 世纪前期晚淸政府和国民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所组织开展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工作前后延续 了二十年之久,这期间,由于历经中央政权瓦解、军阀割据混战的混乱局面,民商事习惯调 查不免时断时续,但是,当时从事习惯调查的官员和学者们,正是在那种兵荒马乱的恶劣条 件下,以忠于职守的敬业精神,克服种种困难,终于将这一工作进行了下去,并取得宝贵的 成就,为我们后人留下了大量的有关国情民俗方面的基础资料。 目前已知最早对于民商事习惯调查的资料进行整理出版的,应是 1923 年(民国十二年)由 施沛生、鲍荫轩、吴桂辰等人共同编撰的《中国民事习惯大全》,该书依据当时各省区法院 “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书内容,大体按照民律总目分为“债权”、“物权”、 “亲属”、 “婚姻”、“继承”、“杂录”六编。[31]该书于 1924 年(民国十三年)1 月由上海法政学社出 版,上海广益书局发行。 真正大规模地整理、编撰清末、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还是在 1926 年(民国十五年) 前后由北洋政府司法部民事司进行的,其主持者是民商习惯编纂室的李祈。1926 年 4 月编 成《各省区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文件清册》,以北洋政府司法部《司法公报》的名义刊出。 该清册整理了当时司法部和修订法律馆所收集和收藏的清末及民国年间全部民商事习惯调 查资料,编成目录。据该清册统计,清末的各省调查报告甚为丰富,竟多达 828 册,相比之 下,所获民国时期的调查资料要少得多,到 1926 年底共计 67 册。清末各省县所报习惯多属 问答体,民国各省区所报习惯皆为陈述体。对于以上所有资料,当时北洋政府司法部计划汇 编《民商事习惯调查录》,以司法公报临时增刊的形式,分 13 期陆续发表,可惜的是到第 1 期和第 2 期出版时,已是 1927 年了,随着北洋政府的瓦解,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的整理、 编纂工作也半途而废,致使许多宝贵的资料不知尘封何处。 1930 年南京国民政府的民事立法进入高潮,对于民商事习惯调查资料的整理也取得重大成 果。当时的民法起草者们对于北洋政府时期留下的有关“民事和商事习惯调查”的大量原始 资料和经过整理编纂的成品和半成品,尤其是其中有关民国时代的民事部分,进行了认真的 斟酌、整理,终于修订、发行了传之今日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录》,给我们留下极为珍贵的 资料。该书收集了当时 19 个省的民事习惯,仿照近代民法的编排体例,将民事习惯分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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