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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査开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据史料记载,光绪三十年(1904 年)淸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光绪三十三年十 月二十七日,沈家本等开馆办事,筹建两科,分管民律、商律以及民事刑事诉讼律的调查起 草工作。每科除设有总纂(Ⅰ人),纂修、协修(各4人)等官职外,还专门设有调查(1 人或2人)的官职。同时,选拔“通晓法政,品端学粹”之员作为咨议官,以备随时咨商。 “凡各省习惯及各国成例,得分别派员或咨请出使大臣调查。”[20]另外,据学者研究所得, 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的淸朝末年《湖北调査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科目》附有 份当日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时所用的“报告书样式”,样式书中的时间格式为“光绪年 月日”,[21]由此可见,淸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开始于光绪年间。 在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中,淸政府一开始就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十分严密的组织机构。中央 由修订法律馆总领其事:各省则成立“调査局”,具体由法制科负责调查事宜:各府县设调 查法制科;各地除专职调查员之外,还有各地方官(如知县)、各社会团体(如商会[22) 及其他个人(如乡绅)参与其事,可谓组织严密。其运作方式主要是采用问答的形式,“由 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査问题,颁发各省调査局及各县,”[23]各省县调査人员根据拟定的问题 搜集各地习惯,然后将答复清册报送修订法律馆。以湖北省的民事习惯调査为例,我们可以 大致了解当时民事习惯调查的具体运作情况。湖北调查局设计了十分详细的调查问题,民事 习惯调査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大致包括“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习惯”“民事习惯” “商事习惯”、“诉讼习惯”等五个部分,每部之下又分“类”,“类”下分“款”,“款”下分 “项”,“项”下分“目”,“目”下才是具体的“问题”。[24]并且还制定了专门的调查规则 和调查文件格式,对调查的各项事宜,包括人员、方法、时限、印刷、用纸、字体等,都作 了详细的规定。另外,商事习惯调査的运作情况也基本类似。据淸末《山东调査局商事习惯 报告书目录》记载:“本局法制科第一股遵照馆章编订调査民情风俗及地方绅士办事,民事 习惯各条目,业经详请宪台批准转饬调查在案。所有商事习惯兹复由本科股员分别事类,详 细拟定调查问题。”[25] 总之,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査规模极大,组织严密,中央修订法律馆进行宏观领导,拟定调查 问题的大致框架,地方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计出具体、详细的问题,切实执行。因淸政 府垮台,淸末习惯调查在历经四年后中止。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民国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与此 同时,还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这次调查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继续为制定民 法典作准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司法援引清末开始以来的民事习惯。 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发轫于1917年(民国六年)冬,1918年在全国全面铺开,从1918 到1921年达到高潮,此后渐渐归于沉寂。到1920年,全国共有19个省区的调查报告最后 汇集到民国司法行政部。北洋政府时期,政府同样对民商事习惯调査非常重视。1917年奉 天省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向司法部呈请创设民商事习惯调査会,1918年2月1日司法总 长江庸核准通过“通令各省高审厅仿照奉天省高审厅设立民商事习惯调査会”的训令,发往 各省区执行,随后,除少数边远地区外,各省都先后成立了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司法部不仅 委任专门人员(参事汤铁樵)负责,而且在全国设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具体运作调查工作:在 中央由司法部总复责,其附设的修订法律馆具体办事;在各省区由高等审判厅内的“民商事 调查会”作为专门机构。各省区对组成“民商事调查会”的人员配置十分重视,均由司法机 关的专职人员构成,如,由高等审判厅的厅长兼任调查会的会长,下属各审判厅厅长、推事 及兼理司法各县知事、承审员为会元[26]。在运作规程方面,各省区调查会几乎都制定了 专门的“会章”、“调查规则”和“编纂规则”,详细规定习惯调查的各项事宜。此外,鉴于 各省区第一期报告书所用格式、体裁、用纸等差异较大,司法部参事汤铁樵还拟定了统一的 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书格式,体裁、用纸及编制方法,颁行全国清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开始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十月。据史料记载,光绪三十年(1904 年)淸政府设立修订法律馆,任命沈家本、俞廉三、英瑞为修订法律大臣。光绪三十三年十 月二十七日,沈家本等开馆办事,筹建两科,分管民律、商律以及民事刑事诉讼律的调查起 草工作。每科除设有总纂(1 人),纂修、协修(各 4 人)等官职外,还专门设有调查(1 人或 2 人)的官职。同时,选拔“通晓法政,品端学粹”之员作为咨议官,以备随时咨商。 “凡各省习惯及各国成例,得分别派员或咨请出使大臣调查。”[20]另外,据学者研究所得, 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图书馆的淸朝末年《湖北调查局法制科第一次调查科目》附有 一份当日进行民商事习惯调查时所用的“报告书样式”,样式书中的时间格式为“光绪 年 月 日”,[21]由此可见,淸末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开始于光绪年间。 在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中,淸政府一开始就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十分严密的组织机构。中央 由修订法律馆总领其事;各省则成立“调查局”,具体由法制科负责调查事宜;各府县设调 查法制科;各地除专职调查员之外,还有各地方官(如知县)、各社会团体(如商会 [22]) 及其他个人(如乡绅)参与其事,可谓组织严密。其运作方式主要是采用问答的形式,“由 修订法律馆拟定调查问题,颁发各省调查局及各县,” [23]各省县调查人员根据拟定的问题 搜集各地习惯,然后将答复清册报送修订法律馆。以湖北省的民事习惯调查为例,我们可以 大致了解当时民事习惯调查的具体运作情况。湖北调查局设计了十分详细的调查问题,民事 习惯调查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大致包括“民情风俗”、“地方绅士办事习惯”、“民事习惯”、 “商事习惯”、“诉讼习惯”等五个部分,每部之下又分“类”,“类”下分“款”,“款”下分 “项”,“项”下分“目”,“目”下才是具体的“问题”。[24]并且还制定了专门的调查规则 和调查文件格式,对调查的各项事宜,包括人员、方法、时限、印刷、用纸、字体等,都作 了详细的规定。另外,商事习惯调查的运作情况也基本类似。据淸末《山东调查局商事习惯 报告书目录》记载:“本局法制科第一股遵照馆章编订调查民情风俗及地方绅士办事,民事 习惯各条目,业经详请宪台批准转饬调查在案。所有商事习惯兹复由本科股员分别事类,详 细拟定调查问题。”[25] 总之,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规模极大,组织严密,中央修订法律馆进行宏观领导,拟定调查 问题的大致框架,地方各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计出具体、详细的问题,切实执行。因淸政 府垮台,淸末习惯调查在历经四年后中止。 中华民国成立以后,民国政府在《大清民律草案》基础上继续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与此 同时,还进行了声势浩大的民(商)事习惯调查。这次调查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继续为制定民 法典作准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司法援引清末开始以来的民事习惯。 民初民商事习惯调查运动发轫于 1917 年(民国六年)冬, 1918 年在全国全面铺开,从 1918 到 1921 年达到高潮,此后渐渐归于沉寂。到 1920 年,全国共有 19 个省区的调查报告最后 汇集到民国司法行政部。北洋政府时期,政府同样对民商事习惯调查非常重视。1917 年奉 天省高等审判厅厅长沈家彝向司法部呈请创设民商事习惯调查会,1918 年 2 月 1 日司法总 长江庸核准通过“通令各省高审厅仿照奉天省高审厅设立民商事习惯调查会”的训令,发往 各省区执行,随后,除少数边远地区外,各省都先后成立了民商事习惯调查会。司法部不仅 委任专门人员(参事汤铁樵)负责,而且在全国设立严密的组织机构具体运作调查工作:在 中央由司法部总复责,其附设的修订法律馆具体办事;在各省区由高等审判厅内的“民商事 调查会”作为专门机构。各省区对组成“民商事调查会”的人员配置十分重视,均由司法机 关的专职人员构成,如,由高等审判厅的厅长兼任调查会的会长,下属各审判厅厅长、推事 及兼理司法各县知事、承审员为会元 [26]。在运作规程方面,各省区调查会几乎都制定了 专门的“会章”、“调查规则”和“编纂规则”,详细规定习惯调查的各项事宜。此外,鉴于 各省区第一期报告书所用格式、体裁、用纸等差异较大,司法部参事汤铁樵还拟定了统一的 民商事习惯调查会报告书格式,体裁、用纸及编制方法,颁行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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