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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蓄谋报复杀人。5月10日上午8时许,汪X东上班后便开始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了 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X在干活,就上前与其闲聊,并谎称要修理桌椅,想从木工房借几件工具,用完后一定及时归 还,于是经朱X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一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12时许, 汪X东携带羊角锤和木工凿混进办公楼一楼的值班室,伺机对周X明进行报复。下午1时 许,经理周X明进人三楼办公室333室午休。1时30分,汪X东窜到三楼轻轻推开333室房 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屋午睡,而经理秘书侯X青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汪 X东便轻轻的推醒侯X青,将其叫到门外,谎称有一重要事情需要单独向周经理报告,请侯X 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休息。侯走后,汪X东再次进人33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人 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匿藏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先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 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猛扎十余下,致使周X明颅骨粉碎性 骨折,脑组织外滋,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汪X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X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XX火车 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5月11 日,汪X东被X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逮捕,关押于XX看守所。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 锤、木工凿等。汪X东对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XX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汪X东个人主义极端严重,在工作中与他人产生矛盾后不是通过 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用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汪X 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照我国 《刑法》第232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严惩,即以X检刑诉[2012]XX号起诉书,于2012年6月15 日对汪X东提起公诉。汪X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麻 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 中,汪X东委托X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X祥作为辩护人。高X样认为汪X东的辩解言之有 理,建议法院对汪X东从轻、减轻处罚。合议庭认为,汪X东的交代及认罪态度并不足以对其 从轻、减轻处罚,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汪X东的基本情况如下: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380在心,蓄谋报复杀人。 0日上午 8时许,汪 X东上班后便开始四处寻找作案工具,先到了 公司厨房,想偷拿菜刀行凶,见厨房人多,不便下手,就走了 z后窜到公司木工房,见只有木工朱 干活 并谎 木工 借几 工具 用完后 定及 时 还,于是经朱 X同意从木工房拿走羊角锤一把、木工凿-把,并藏于宿舍床下。中午 2时许, X东携带羊角锤和木工凿混进办公楼→楼的值班室,伺机对周 X明进行报复。下午 1时 许,经理周 X明进入三楼办公室 3室午休。 1时 0分,汪 X东窜到三楼轻轻推开 3室房 门,见周经理在办公室套间里屋午睡,而经理秘书侯 X青正在办公室外屋沙发上休息,于是汪 便轻 侯X 将其 谎称 一重 情需要 理报 侯X 青回避一下,另找地方体息。侯走后,汪 X东再次进入 3 3 3办公室,先将房门反锁上,后窜入 里间,趁周在床上熟睡之机,取出医藏在身的羊角锤、木工凿,先用羊角锤朝周经理的头部猛击 三十余下,后又用木工凿对着周的面部、颈部和胸部使劲猛扎十余下,致使周 X明颅骨粉碎性 骨折,脑组织外溢,面部、颈部和胸部的伤口血流不止,当即死亡. X东杀人后逃离现场,先逃到 X市长途汽车站,企图乘车逃回老家,后又到 X火车 站,企图坐火车逃往上海、杭州等地,因形迹可疑,当日晚 8时许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5月 11 日,汪 X东被 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5月 7日被逮捕,关押于 X看守所。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进行了法医鉴定,并收缴了作案工具羊角 锤、木工凿等。汪 X东对所犯下的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XX 市人 检察 汪X 个人主义极端严 在工 他人 生矛盾后不是通过 正当途径解决,而是采用极端残忍的手段实施杀人行为,进行报复。从现场勘查情况看,汪 东打击的全是被害人要害部位,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其凶残,后果特别严重,依照我国 《刑法》第 2条的规定应当予以严惩,即以 X检刑诉 2 ] X号起诉书,于 2年 日对汪 X东提起公诉。汪 X东认为,自己实施杀人行为,起因是领导办事不公,经常找自己麻 烦,责任在被害人,自己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法院应当对自己从轻处罚。在诉讼 中,汪 X东委托 X律师事务所律师高 X样作为辩护人。高 X样认为汪 X东的辩解言之有 理,建议法院对汪 X东从轻、减轻处罚。合议庭认为,汪 X东的交代及认罪态度并不足以对其 从轻、减轻处罚,故对其辩解及辩护人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X东的基本情况如下:男性, XX X日出生, X县人,汉族,初中文化, 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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