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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源头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 成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产品清洁生产和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品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 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 产品、电子材料产品。 信息产业部根据需要,会同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适时 调整并发布适用本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重点监管目录。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进口所有 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行 为,但不包括直接为出口而生产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以及销售注明了原始生产者的电子信 息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科学研 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行业环境保 护意识;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技术,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级 商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 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可以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给予相应的生产 发展基金支持。 第二章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 第八条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前 提下,应当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从源头加强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减少电子信息产品废弃后对环境造 成的污染和其他公害,实现产品清洁生产和行业可持续发展,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以下简称《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体废物防治法》)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品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 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 产品、电子材料产品。 信息产业部根据需要,会同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总局适时 调整并发布适用本办法的电子信息产品重点监管目录。 本办法所称“电子信息产品生产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进口所有 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行 为,但不包括直接为出口而生产电子信息产品的行为,以及销售注明了原始生产者的电子信 息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依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有利于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鼓励、支持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的科学研 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组织宣传、普及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知识,提高全行业环境保 护意识;推广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技术,综合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五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纳入职责范围。各级 商务、环保、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海关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 对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各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对在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工作以及相关活动中做出 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信息产业部可以对积极开发、研制新型环保电子信息产品的单位给予相应的生产 发展基金支持。 第二章 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 第八条电子信息产品的设计应当考虑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在保证工艺要求的前 提下,应当选择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易于降解和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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