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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卸线:办理各类货物装运和接卸作业用的线路。 (2)存车线:暂时存放或选分车组用的线路。 (3)轨道衡线:装有轨道衡器设备,专门衡量重、空车重量的专用线路。 4.装卸机具:危险货物装卸搬运作业常用的机具,非罐装货物有起重机(桥 式和门式)、叉车(内燃、电瓶)、手推车等;罐装货物装卸设备有栈桥、鹤管、 作业泵、输送管线、流量计等。 (1)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能防止由于装卸搬 运作业摩擦、碰撞发生火花。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严禁肩扛、背负、撞击、拖拉、翻滚,装卸爆炸品、 毒害品和放射性物质时,机具按规定负荷降低25%。 (3)装卸机械在非工作状态下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2.13办理站的设置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情况,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办理站的设置应满足危险货物近远期运量的需要,并充分利 用铁路运力资源。 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设置,应结合当地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综合考虑,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其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并防止危险化学品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应合理组织的货流,保持运输 的安全畅通。 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时,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区域:与发展危险货物物 流园区配套考虑,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政府商定符 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设置地点。 21.4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 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 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专用场地,并按货物性质和类项划分区 域:场地须具备消防、报警和避雷等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装卸设备设施及防爆(1)装卸线:办理各类货物装运和接卸作业用的线路。 (2)存车线:暂时存放或选分车组用的线路。 (3)轨道衡线:装有轨道衡器设备,专门衡量重、空车重量的专用线路。 4.装卸机具:危险货物装卸搬运作业常用的机具,非罐装货物有起重机(桥 式和门式)、叉车(内燃、电瓶)、手推车等;罐装货物装卸设备有栈桥、鹤管、 作业泵、输送管线、流量计等。 (1)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能防止由于装卸搬 运作业摩擦、碰撞发生火花。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严禁肩扛、背负、撞击、拖拉、翻滚,装卸爆炸品、 毒害品和放射性物质时,机具按规定负荷降低 25%。 (3)装卸机械在非工作状态下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2.1.3 办理站的设置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情况,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办理站的设置应满足危险货物近远期运量的需要,并充分利 用铁路运力资源。 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设置,应结合当地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综合考虑,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其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并防止危险化学品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应合理组织的货流,保持运输 的安全畅通。 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时,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区域;与发展危险货物物 流园区配套考虑,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政府商定符 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设置地点。 2.1.4 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 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 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专用场地,并按货物性质和类项划分区 域;场地须具备消防、报警和避雷等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装卸设备设施及防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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