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危险货物办理站 2.1.1办理站类型 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 的车站。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按类型分为五种:专办站、兼办站、集装箱办理站、专 用线接轨站、综合办理站。 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站内不办理罐车装运的危险 货物、普通货物运输或很少办理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3.集装箱办理站: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车站。 4.专用线接轨站:指仅在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 站。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5.综合办理站:指前四项中两项以上的车站。综合办理站办理的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业务较为复杂,包含前四项中的两项以上业务即属于综合办理站。 2.1.2办理站的设备与设施 1.货场:货场是货物承运、保管、装卸和交付作业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 接的场所,由场库、配线、道路、以及办理相应货运营业所需要的货运设施组成。 2.场库:场库是堆放和保管货物的场所,由仓库、货物站台、雨棚、堆场 和货场道路等组成。 (1)仓库:为存放危险货物而修建的封闭式建筑物。 (2)雨棚:为存放危险货物而修建的带有顶棚的非封闭式建筑物。 (3)货物站台:为便于装卸作业而修建的建筑物,一般分为高出轨面且高 度不超过1.1m的站台和超过1.1m的高站台两种。 (4)堆场:用以存放散堆装货物、粗杂品、集装箱、笨重货物和阔大货物 的场地,常修建成硬化的平货位或低货位。 (5)货场道路:货场内进出货场搬运车辆的走行通道及其车辆装卸作业的 停靠场地。 3.配线:专门办理货物运输作业的线路,由装卸线、存车线和轨道衡线等 组成
2.1 危险货物办理站 2.1.1 办理站类型 危险货物办理站是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 的车站。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按类型分为五种:专办站、兼办站、集装箱办理站、专 用线接轨站、综合办理站。 1.专办站:指主要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站内不办理罐车装运的危险 货物、普通货物运输或很少办理普通货物运输业务。 2.兼办站:指主要办理普通货物运输,兼办危险货物运输的车站。 3.集装箱办理站:指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车站。 4.专用线接轨站:指仅在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的车 站。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5.综合办理站:指前四项中两项以上的车站。综合办理站办理的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业务较为复杂,包含前四项中的两项以上业务即属于综合办理站。 2.1.2 办理站的设备与设施 1.货场:货场是货物承运、保管、装卸和交付作业并与其他运输方式相衔 接的场所,由场库、配线、道路、以及办理相应货运营业所需要的货运设施组成。 2.场库:场库是堆放和保管货物的场所,由仓库、货物站台、雨棚、堆场 和货场道路等组成。 (1)仓库:为存放危险货物而修建的封闭式建筑物。 (2)雨棚:为存放危险货物而修建的带有顶棚的非封闭式建筑物。 (3)货物站台:为便于装卸作业而修建的建筑物,一般分为高出轨面且高 度不超过 1.1m 的站台和超过 1.1m 的高站台两种。 (4)堆场:用以存放散堆装货物、粗杂品、集装箱、笨重货物和阔大货物 的场地,常修建成硬化的平货位或低货位。 (5)货场道路:货场内进出货场搬运车辆的走行通道及其车辆装卸作业的 停靠场地。 3.配线:专门办理货物运输作业的线路,由装卸线、存车线和轨道衡线等 组成
(1)装卸线:办理各类货物装运和接卸作业用的线路。 (2)存车线:暂时存放或选分车组用的线路。 (3)轨道衡线:装有轨道衡器设备,专门衡量重、空车重量的专用线路。 4.装卸机具:危险货物装卸搬运作业常用的机具,非罐装货物有起重机(桥 式和门式)、叉车(内燃、电瓶)、手推车等;罐装货物装卸设备有栈桥、鹤管、 作业泵、输送管线、流量计等。 (1)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能防止由于装卸搬 运作业摩擦、碰撞发生火花。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严禁肩扛、背负、撞击、拖拉、翻滚,装卸爆炸品、 毒害品和放射性物质时,机具按规定负荷降低25%。 (3)装卸机械在非工作状态下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2.13办理站的设置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情况,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办理站的设置应满足危险货物近远期运量的需要,并充分利 用铁路运力资源。 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设置,应结合当地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综合考虑,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其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并防止危险化学品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应合理组织的货流,保持运输 的安全畅通。 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时,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区域:与发展危险货物物 流园区配套考虑,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政府商定符 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设置地点。 21.4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 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 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专用场地,并按货物性质和类项划分区 域:场地须具备消防、报警和避雷等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装卸设备设施及防爆
(1)装卸线:办理各类货物装运和接卸作业用的线路。 (2)存车线:暂时存放或选分车组用的线路。 (3)轨道衡线:装有轨道衡器设备,专门衡量重、空车重量的专用线路。 4.装卸机具:危险货物装卸搬运作业常用的机具,非罐装货物有起重机(桥 式和门式)、叉车(内燃、电瓶)、手推车等;罐装货物装卸设备有栈桥、鹤管、 作业泵、输送管线、流量计等。 (1)专用装卸器具的电器设备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并能防止由于装卸搬 运作业摩擦、碰撞发生火花。 (2)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严禁肩扛、背负、撞击、拖拉、翻滚,装卸爆炸品、 毒害品和放射性物质时,机具按规定负荷降低 25%。 (3)装卸机械在非工作状态下不得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2.1.3 办理站的设置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需求和铁路运力资源配置情况,统 一规划,合理布局。办理站的设置应满足危险货物近远期运量的需要,并充分利 用铁路运力资源。 危险货物办理站的设置,应结合当地地形、地势、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 综合考虑,合理地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和有关设施,其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 规定,并防止危险化学品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应合理组织的货流,保持运输 的安全畅通。 新建危险货物办理站时,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区域;与发展危险货物物 流园区配套考虑,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级人政府商定符 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办理站设置地点。 2.1.4 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要求 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 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 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2.铁路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应设置专用场地,并按货物性质和类项划分区 域;场地须具备消防、报警和避雷等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装卸设备设施及防爆
机具和检测仪器。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码存放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中 的有关规定。严禁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掏箱作业。 3.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 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有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 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 4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5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 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6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 和设备。 7.办理站内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堆场的结构、面积、安全距离要 求、防火间距等内容参见《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 设备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105号)
机具和检测仪器。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码存放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配放表》中 的有关规定。严禁在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掏箱作业。 3. 危险货物办理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 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有防爆、防静电功能;装卸能力、计量方式、 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 4.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5.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 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6.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 和设备。 7. 办理站内危险货物仓库、站台、雨棚、堆场的结构、面积、安全距离要 求、防火间距等内容参见《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 设备暂行技术条件》(铁运〔2010〕10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