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文字教材 4.1.2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技术规章 1,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于2005年3月29日经铁道部第三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17号令公布,自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承运人 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均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 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2)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 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 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②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 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 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 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 的规定。 ③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④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 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⑤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 器材和设备。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 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④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
第二讲 文字教材 4.1.2 危险货物运输主要技术规章 1.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于 2005 年 3 月 29 日经铁道部第三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 17 号令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是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承运人 在其每个铁路车站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业务的,均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安全 监督管理办公室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2)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储运仓库、作业站台、专用雨棚等专用设施、设备要与 所办理危险货物的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 污水排放和污物处理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 ②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地点、场所应配备有关检测设备和报 警装置;作业人员应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设备应具备防爆、防静电功能; 装卸能力、计量方式、消防设施、安全作业防护应符合规定要求;专用线、专用 铁路接轨方式、线路作业条件等铁路运输安全基本设施、设备,必须符合铁道部 的规定。 ③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④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储存保管、消防、劳动安全防护等 安全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⑤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 器材和设备。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对专用线、专用铁路及其 附属装置和设施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 ③申请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的意见。 ④铁道部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货运人员、技术管理人员、装卸及驾驶人员进行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⑤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 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⑥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 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4)审查和批准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 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 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 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 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 (5)对被许可人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道部《铁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 (6)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 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7)法律责任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 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④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培训的合格证明。 ⑤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机构对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作出的运 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⑥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 式文本由铁路管理机构提供。 (4)审查和批准 铁路管理机构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 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 20 日内(专家评审 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 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 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承运人名录及相关内容。 (5)对被许可人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按照铁道部的规定,严格细化安全管理措施,严格执行铁道部《铁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有关规章文件规定。 (6)铁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 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7)法律责任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承运人暂停办理 危险货物运输业务,并限期整改: 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相关从业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明的。 ③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④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资质证书》的。 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承运危险货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⑤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 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于2005年3月29日经铁道部第三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18号令公布,自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2)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②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 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③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 合格证书。 ④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 技术方案。 ⑤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⑥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 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 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⑧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 器材及设备。 第五条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托运人资质的,提供相应生产 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⑤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承运危险货 物的,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于 2005 年 3 月 29 日经铁道部第三次 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第 18 号令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1)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取得危险货物生产、 储存、使用、经营资格,从事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托运业务的单位。 (2)申请办理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资格。 ②危险货物自备货(罐)车、集装箱等运输工具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 检修等符合铁道部的安全管理规定。 ③危险货物容器及包装物的生产符合国家规定的定点生产条件并取得产品 合格证书。 ④需加固运输的危险货物,应按铁道部《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制定加固 技术方案。 ⑤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⑥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防护、装卸、 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⑦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业 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⑧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 器材及设备。 第五条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①行政许可申请书。 ②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托运人资质的,提供相应生产 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 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 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审查和批准 铁路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20日内(专家评审 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 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 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名录。 (4)对被许可人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铁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和铁道部《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 (5)监督检查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 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6)法律责任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 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 证的。 ③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④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 运人资质证书》的 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铁道部或铁路管理机构认可的培训机构对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 押运人员进行培训的合格证明;申请办理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托运人资质的,还 需提交轨道衡年检合格证。 ⑤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3)审查和批准 铁路管理机构的相关业务部门收到全部材料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铁路管理机构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在 20 日内(专家评审 时间不计,但应将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 准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颁发《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证书》;不予批 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铁路管理机构应将已批准的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证明文件及时抄报铁 道部备案。由铁道部统一公布取得资质许可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名录。 (4)对被许可人的要求 被许可人应严格按照铁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许可事项范围和铁道部《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等各项规章制度要求,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 (5)监督检查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 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6)法律责任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 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①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②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 证的。 ③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④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 运人资质证书》的。 ②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③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⑤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 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2008年以铁运(2008)174号文公布的2008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则》,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行。该《危规》包括条文计23章155条、附件 14个、格式28个、附表38个及附录9个。其章节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13条,分别说明了制定该规则的依据、适用范围、铁路危 险货物的安全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危险货物的定义、铁路危险货物的类项划分等。 第二章承运人、托运人资质,共4条,包括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 资质的许可程序,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编号、内容、品名范围要求、证书 的形式及资质许可公布等内容。 第三章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共12条,包括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定 义、分类与布局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及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 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新增品名等相关业务的申办批复条件与要求,新建、改建 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的的安全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托运和承运,共5条,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需在运单上填写的内 容、出具的有关证件,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需符合的条件(四个统一)以及禁 止运输的危险物品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包装和标志,共6条,包括危险货物包装的定义、包装类别化分, 包装应符合的要求,包装的实验与合格标准,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等内容。 第六章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共5条,对危险货物新品名的鉴定与 试运要求,改变包装及试运,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基础管理制度,共4条,对危险货物办理站建立台账及分类管理, 安全例会制度,危险货物突发事件月报制度以及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发送、到达运 量统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运输及签认制度,共7条,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运工具的选用与
③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⑤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违反《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未经批准擅自托运危险货物的, 铁路管理机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2008 年以铁运(2008)174 号文公布的 2008 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 则》,于 2008 年 12 月 1 日起实行。该《危规》包括条文计 23 章 155 条、附件 14 个、格式 28 个、附表 38 个及附录 9 个。其章节及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 总则,共 13 条,分别说明了制定该规则的依据、适用范围、铁路危 险货物的安全管理的原则与要求、危险货物的定义、铁路危险货物的类项划分等。 第二章 承运人、托运人资质,共 4 条,包括铁路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 资质的许可程序,承运人、托运人资质证书的编号、内容、品名范围要求、证书 的形式及资质许可公布等内容。 第三章 办理站和专用线(专用铁路),共 12 条,包括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定 义、分类与布局要求,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及新增办理站、专用线(专用 铁路)和共用单位以及新增品名等相关业务的申办批复条件与要求,新建、改建 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项目的的安全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 托运和承运,共 5 条,对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需在运单上填写的内 容、出具的有关证件,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需符合的条件(四个统一)以及禁 止运输的危险物品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 包装和标志,共 6 条,包括危险货物包装的定义、包装类别化分, 包装应符合的要求,包装的实验与合格标准,包装标志和储运标志等内容。 第六章 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共 5 条,对危险货物新品名的鉴定与 试运要求,改变包装及试运,可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及有关要求等内容。 第七章 基础管理制度,共 4 条,对危险货物办理站建立台账及分类管理, 安全例会制度,危险货物突发事件月报制度以及危险货物办理站的发送、到达运 量统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 运输及签认制度,共 7 条,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运工具的选用与
限制,危险货物装卸安全作业条件、装卸作业过程要求与检查,危险货物的存放、 各项作业的特殊防护事项,成组连挂限制,使用停止制动货车的有关规定,签认 制度与要求等。 第九章危险货物运输押运管理,共11条,对需押运的危险货物品类、押运 员的备品要求及需取得的证件,押运员的押运与签认要求,押运人员数量等内容 进行了规定。 第十章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共6条,对办理站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 防护责任制,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职业健康管理,办理站和货车洗刷所需建 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器材,劳动防护和保护用品、安全 检测仪器等设备设施的配备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一章洗刷除污,共5条,对必须进行洗刷除污的货车,洗刷除污货车 的回送,装过放射性物质的货车及苫盖的篷布及有关用具的检测,洗刷除污需具 备的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章保管和交付,共3条,对危险货物的存放要求,堆放危险货物的 仓库、雨橱等场地需具备的条件及值班巡守和管理制度,到达货物的交付及撒漏 危险货物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章培训与考核,共3条,规定了需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的人员,培训 学时与《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的发放、证书格式及有效期,技术业务培训 的主要内容等。 第十四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自备集装箱技术审查程序,共7条(第85 至91条),对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定义、种类,自备罐车在国家铁路过轨实行许 可证制度,自备罐车购置(包括非新造自备罐车)的技术审查程序,自备罐车变 更装运介质,购置自备集装箱(含罐式集装箱)的技术审查程序及自备集装箱的 登记、编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共12条,包括《危货车安全合格证》的 签发、建档、复核,办理《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应出具的技术文件,危险货物罐 车的装卸作业场所,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装运危险货物罐车的罐体颜色及涂 打标记,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应审核的内容(四个统一),有关气体类装车单 位需安装轨道衡的规定,气体类和非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充装量的确定方法,危 险货物罐车重车重心高的限制,罐车的装运技术条件,危险货物罐车运输途中发 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六章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共12条,包括危货箱装运同一品名和同一
限制,危险货物装卸安全作业条件、装卸作业过程要求与检查,危险货物的存放、 各项作业的特殊防护事项,成组连挂限制,使用停止制动货车的有关规定,签认 制度与要求等。 第九章 危险货物运输押运管理,共 11 条,对需押运的危险货物品类、押运 员的备品要求及需取得的证件,押运员的押运与签认要求,押运人员数量等内容 进行了规定。 第十章 消防、劳动安全及防护,共 6 条,对办理站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 防护责任制,建立义务应急救援队伍,职业健康管理,办理站和货车洗刷所需建 立健全劳动保护制度,消防、安全防护设施、器材,劳动防护和保护用品、安全 检测仪器等设备设施的配备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一章 洗刷除污,共 5 条,对必须进行洗刷除污的货车,洗刷除污货车 的回送,装过放射性物质的货车及苫盖的篷布及有关用具的检测,洗刷除污需具 备的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二章 保管和交付,共 3 条,对危险货物的存放要求,堆放危险货物的 仓库、雨棚等场地需具备的条件及值班巡守和管理制度,到达货物的交付及撒漏 危险货物的处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三章 培训与考核,共 3 条,规定了需进行技术业务培训的人员,培训 学时与《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的发放、证书格式及有效期,技术业务培训 的主要内容等。 第十四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自备集装箱技术审查程序,共 7 条(第 85 至 91 条),对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定义、种类,自备罐车在国家铁路过轨实行许 可证制度,自备罐车购置(包括非新造自备罐车)的技术审查程序,自备罐车变 更装运介质,购置自备集装箱(含罐式集装箱)的技术审查程序及自备集装箱的 登记、编号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第十五章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共 12 条,包括《危货车安全合格证》的 签发、建档、复核,办理《危货车安全合格证》应出具的技术文件,危险货物罐 车的装卸作业场所,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装运危险货物罐车的罐体颜色及涂 打标记,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应审核的内容(四个统一),有关气体类装车单 位需安装轨道衡的规定,气体类和非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充装量的确定方法,危 险货物罐车重车重心高的限制,罐车的装运技术条件,危险货物罐车运输途中发 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六章 危险货物集装箱运输,共 12 条,包括危货箱装运同一品名和同一
铁危编号限制、安全防护和办理一站直达要求,危货箱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 路)的办理场地、区域划分、堆码存放及安全设备设施和装卸机具配置等要求, 铁路通用箱和自备危货箱限办品类规定及集装箱装运限办品类之外危险货物的 批准,车站办理危货箱的核查内容及关于站内严禁办理危货箱的装箱、掏箱作业 的规定,在箱体栓挂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危货箱装卸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危货箱的洗刷除污,自备危货箱运输时《危货箱安全合格证》的签发、建档、复 核,办理《危货箱安全合格证》应出具的技术文件,罐式箱运输需与《办理规定》 相符及限使用车辆的规定,罐式箱检修及使用期限的规定等内容。 第十七章剧毒品运输,共9条,包括剧毒品的定义、有跟踪管理和押运要 求的剧毒品品名,剧毒品专用运单,剧毒品的装运要求与核查、施封、加锁及防 盗报警装置安装等要求,剧毒品运输过程的签认,挂运剧毒品的列车的出发、改 编、到达作业过程与要求,跨局运输剧毒品的调度管理,车站货检重点检查、拍 照、存档及发现异常、丢失的处理,剧毒品运输三级跟踪管理内容以及剧毒品进 出口运输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放射性物质运输,共12条,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定义,托运人托运 放射性物质应出具的证明书,放射性物质的包装要求,须由托运人主管部门与铁 道部商定运输条件的放射性物质范围及运输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托运人需提交 的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包装件运输等级的划分,托运A型包装件时放射性内容 物活度限值规定,托运“短寿命”放射性物质运到期限规定,包装件和运输工具 外表面放射污染和外表面的辐射污染水平限值,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 物体的运输条件,放射性包装件装运及摆放位置、作业人员安全距离及装卸作业 时间规定,放射性包装件破损及泄漏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九章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共5条,包括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 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需交验的资料和出具的有关许可证明:申请办理《代 理人资格确认件》的基本条件及申请办理程序,进出口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以及 进口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章技术咨询与培训机构,共4条,包括技术咨询与培训机构的认定、 分类(甲类和乙类)及从事的主要工作,分别规定了甲类和乙类专业技术机构从 事的工作范围,对技术咨询与培训机构的管理及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章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共3条,提出了铁路各级部门 须制定并及时修改、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的要 求,并对做好与地方政府主管、消防、环保、疾控中心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应配
铁危编号限制、安全防护和办理一站直达要求,危货箱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 路)的办理场地、区域划分、堆码存放及安全设备设施和装卸机具配置等要求, 铁路通用箱和自备危货箱限办品类规定及集装箱装运限办品类之外危险货物的 批准,车站办理危货箱的核查内容及关于站内严禁办理危货箱的装箱、掏箱作业 的规定,在箱体栓挂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危货箱装卸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危货箱的洗刷除污,自备危货箱运输时《危货箱安全合格证》的签发、建档、复 核,办理《危货箱安全合格证》应出具的技术文件,罐式箱运输需与《办理规定》 相符及限使用车辆的规定,罐式箱检修及使用期限的规定等内容。 第十七章 剧毒品运输,共 9 条,包括剧毒品的定义、有跟踪管理和押运要 求的剧毒品品名,剧毒品专用运单,剧毒品的装运要求与核查、施封、加锁及防 盗报警装置安装等要求,剧毒品运输过程的签认,挂运剧毒品的列车的出发、改 编、到达作业过程与要求,跨局运输剧毒品的调度管理,车站货检重点检查、拍 照、存档及发现异常、丢失的处理,剧毒品运输三级跟踪管理内容以及剧毒品进 出口运输有关规定。 第十八章 放射性物质运输,共 12 条,包括放射性物质的定义,托运人托运 放射性物质应出具的证明书,放射性物质的包装要求,须由托运人主管部门与铁 道部商定运输条件的放射性物质范围及运输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时托运人需提交 的技术文件,放射性物质包装件运输等级的划分,托运 A 型包装件时放射性内容 物活度限值规定,托运“短寿命”放射性物质运到期限规定,包装件和运输工具 外表面放射污染和外表面的辐射污染水平限值,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 物体的运输条件,放射性包装件装运及摆放位置、作业人员安全距离及装卸作业 时间规定,放射性包装件破损及泄漏事故的处理等内容。 第十九章 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共 5 条,包括办理危险货物进出口运输时 如委托代理人代理,代理人需交验的资料和出具的有关许可证明;申请办理《代 理人资格确认件》的基本条件及申请办理程序,进出口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以及 进口集装箱装运的危险货物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章 技术咨询与培训机构,共 4 条,包括技术咨询与培训机构的认定、 分类(甲类和乙类)及从事的主要工作,分别规定了甲类和乙类专业技术机构从 事的工作范围,对技术咨询与培训机构的管理及要求等内容。 第二十一章 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共 3 条,提出了铁路各级部门 须制定并及时修改、完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的要 求,并对做好与地方政府主管、消防、环保、疾控中心的协调与沟通工作,应配
备的应急救援、安全防护设备以及定期对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等内容提出了要 求。 第二十二章监督与处罚,共4条,包括未按《危规》承运、托运危险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违法的处理,铁道部及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 查内容,责令承运人和托运人暂停办理、限期整改以及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和托 运人资质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三章附则,共3条,提出铁路局须依据《危规》定和完善危险货 物运输细则的要求,规定了《危规》的解释权力部门和实行日期等内容。 4.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主要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 15修订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4699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2005)和《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并结合了 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是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主要依据之 一。《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从结构上分为13栏: 第1栏:铁危编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及英文大写字母组成。第1位数字表 示该危险货物的类别:第2位数字表示该危险货物的项别:第3、4、5位数字表 示该危险货物品名的顺序号。铁危编号后的英文大写字母(如:A、B、C…等) 表示同一品名编号具有不同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第2栏:品名,为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及附加条件。 第3栏:别名,为危险货物正式名称以外的其它名称。 第4栏:信息化品名,为危险货物运单货票填写以及货运管理使用名称。 第5栏:主要特性,为危险货物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及危险性。 第6栏:包装标志,为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第7栏:包装类,为按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划分的包装类。 第8栏:包装方法,为危险货物包装表的包装号及特定的包装方法。 第9栏:灭火方法,为推荐的灭火剂及灭火禁忌。 第10栏:洗刷除污编号,为洗刷除污方法编号,及特殊洗刷除污方法。 第11栏:急救措施,为建议的临时急救措施。 第12栏:特殊规定,为有关该品名的特殊规定的顺序号。 第13栏:联合国及国标编号,联合国编号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 会一一《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该品名的编号,国标编号是GB12268 中的编号
备的应急救援、安全防护设备以及定期对预案进行培训和演练等内容提出了要 求。 第二十二章 监督与处罚,共 4 条,包括未按《危规》承运、托运危险货物 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违法的处理,铁道部及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 查内容,责令承运人和托运人暂停办理、限期整改以及撤销危险货物承运人和托 运人资质的有关规定等内容。 第二十三章 附则,共 3 条,提出铁路局须依据《危规》制定和完善危险货 物运输细则的要求,规定了《危规》的解释权力部门和实行日期等内容。 4.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 《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主要依据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第 15 修订版)、《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4699-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2005)和《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GB11806-2004),并结合了 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是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主要依据之 一。《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从结构上分为 13 栏: 第 1 栏:铁危编号,由五位阿拉伯数字及英文大写字母组成。第 1 位数字表 示该危险货物的类别;第 2 位数字表示该危险货物的项别;第 3、4、5 位数字表 示该危险货物品名的顺序号。铁危编号后的英文大写字母(如:A、B、C„„等) 表示同一品名编号具有不同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 第 2 栏:品名,为危险货物的正式名称及附加条件。 第 3 栏:别名,为危险货物正式名称以外的其它名称。 第 4 栏:信息化品名,为危险货物运单货票填写以及货运管理使用名称。 第 5 栏:主要特性,为危险货物的主要物理、化学性质及危险性。 第 6 栏:包装标志,为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第 7 栏:包装类,为按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划分的包装类。 第 8 栏:包装方法,为危险货物包装表的包装号及特定的包装方法。 第 9 栏:灭火方法,为推荐的灭火剂及灭火禁忌。 第 10 栏:洗刷除污编号,为洗刷除污方法编号,及特殊洗刷除污方法。 第 11 栏:急救措施,为建议的临时急救措施。 第 12 栏:特殊规定,为有关该品名的特殊规定的顺序号。 第 13 栏:联合国及国标编号,联合国编号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 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中该品名的编号,国标编号是 GB12268 中的编号
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 (1)危险货物办理站(站内办理) 包括办理站名称、所属铁路局、办理类别、发送和到达品名等内容。 (2)集装箱办理站(站内办理) 包括办理站名称、所属铁路局、办理箱型、发送和到达品名等内容。 (3)剧毒品办理站(含站内办理和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 包括站内办理的办理站名称及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接轨站名称,所属 铁路局,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共用单位名称,分别罐装、非罐装、集装箱 方式的发送和到达品名,静、动态轨道衡情况,集装箱作业条件(包括起重能力 和起重设备类型)等。 (4)专用线(专用铁路) 包括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站名称,所属铁路局,专用线(专用铁路)名 称,共用单位名称,分别罐装、非罐装、集装箱方式的发送和到达品名,静、动 态轨道衡情况,集装箱作业条件(包括起重能力和起重设备类型)等。 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中包括: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制 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全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预案信息网络图(包括铁道部应急办公室有关电话、18 个铁路局值班室、运输处、货运处、安监室、公安局的电话),全路18个铁路局 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图、危险货物运 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表。在各局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图中注明了主 要危险货物办理站主管站长、运转主任、货运主任、安全室、派出所的电话:在 各局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表中注明了省政府值班室、省安全生产监 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消防局指挥中心、省卫生局控制处、铁路局总值班 室及有关业务处、科、铁路疾控中心、铁路公安局等电话,主要危险货物办理站 主管站长、运转主任、货运主任、安全室、派出所的电话:还包括各站段领导及 有关科室、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负责人的电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 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无疑架起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畅通的消息网络通 道。 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中包括托运人资质和代理人资质,托运人
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 (1)危险货物办理站(站内办理) 包括办理站名称、所属铁路局、办理类别、发送和到达品名等内容。 (2)集装箱办理站(站内办理) 包括办理站名称、所属铁路局、办理箱型、发送和到达品名等内容。 (3)剧毒品办理站(含站内办理和接轨的专用线、专用铁路) 包括站内办理的办理站名称及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的接轨站名称,所属 铁路局,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共用单位名称,分别罐装、非罐装、集装箱 方式的发送和到达品名,静、动态轨道衡情况,集装箱作业条件(包括起重能力 和起重设备类型)等。 (4)专用线(专用铁路) 包括专用线(专用铁路)接轨站名称,所属铁路局,专用线(专用铁路)名 称,共用单位名称,分别罐装、非罐装、集装箱方式的发送和到达品名,静、动 态轨道衡情况,集装箱作业条件(包括起重能力和起重设备类型)等。 6.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中包括:国务院有关部 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铁道部有关部门和单位制 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铁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全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预案信息网络图(包括铁道部应急办公室有关电话、18 个铁路局值班室、运输处、货运处、安监室、公安局的电话),全路 18 个铁路局 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图、危险货物运 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表。在各局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图中注明了主 要危险货物办理站主管站长、运转主任、货运主任、安全室、派出所的电话;在 各局的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施救信息网络表中注明了省政府值班室、省安全生产监 督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消防局指挥中心、省卫生局控制处、铁路局总值班 室及有关业务处、科、铁路疾控中心、铁路公安局等电话,主要危险货物办理站 主管站长、运转主任、货运主任、安全室、派出所的电话;还包括各站段领导及 有关科室、接轨的专用线产权单位负责人的电话。《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 预案及施救信息网络》无疑架起了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应急救援畅通的消息网络通 道。 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一览表》中包括托运人资质和代理人资质,托运人
资质中,包含发站、所属铁路局、托运人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等内容:代理人资 质中,包含发站、所属铁路局、代理人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等内容。 8.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管理手册 对全路各站过轨运输的企业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对其办理站名称、装运品名、 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号、车种车 型、车号、有无押运间、装运货物编号、车辆自重、标记载重、有效容积、制造 单位、出厂日期等予以具体列载,是主管部门进行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运输管理的 重要手段。 9。铁路危险货物技术咨询培训管理办法及导则 (1)技术咨询及培训专业技术机构的申请、认定、业务范围、管理、委托、 监督检查等。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包括专业技术机构的分工、综合分 析种类及内容、综合分析程序、综合分析报告等。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培训,包括培训依据与培训资质、培训目的与 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形式、教学安排与组织,培训学时、成绩、考核与取证, 培训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等。 (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品名鉴定,包括鉴定资质与鉴定范围,鉴定依据、 仪器及药品,鉴定的申请、送样,鉴定报告,鉴定的责任划分、管理与监督检查。 (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包括检测资质与检测范围,检测试验内 容,检测设备,检测的申请和检测样品,检测报告,检测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内 容。 10.铁路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安全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罐车计量及罐体安全检测管理,防止罐车装运危险货物 超装超载及罐体长期腐蚀造成跑、冒、滴、漏等问题,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 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安全检测管理暂行办法》(TG/Y321-2009)(2009年9月1日 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铁路罐车罐体安全检测(简称检测)的含义, 并指出检测与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以下简称检定)同时进行。 (2)检测工作由国家授权的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承担。规定了承担检 测的技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检定及检测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资 质证书。 (3)具体说明了罐体壁厚检测内容和罐体外观、标记、安全附件完整性检
资质中,包含发站、所属铁路局、托运人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等内容;代理人资 质中,包含发站、所属铁路局、代理人名称、资质证书编号等内容。 8.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管理手册 对全路各站过轨运输的企业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对其办理站名称、装运品名、 专用线(专用铁路)名称、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号、车种车 型、车号、有无押运间、装运货物编号、车辆自重、标记载重、有效容积、制造 单位、出厂日期等予以具体列载,是主管部门进行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运输管理的 重要手段。 9.铁路危险货物技术咨询培训管理办法及导则 (1)技术咨询及培训专业技术机构的申请、认定、业务范围、管理、委托、 监督检查等。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包括专业技术机构的分工、综合分 析种类及内容、综合分析程序、综合分析报告等。 (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培训,包括培训依据与培训资质、培训目的与 培训对象,培训内容、形式、教学安排与组织,培训学时、成绩、考核与取证, 培训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等。 (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品名鉴定,包括鉴定资质与鉴定范围,鉴定依据、 仪器及药品,鉴定的申请、送样,鉴定报告,鉴定的责任划分、管理与监督检查。 (5)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包括检测资质与检测范围,检测试验内 容,检测设备,检测的申请和检测样品,检测报告,检测的管理与监督检查等内 容。 10.铁路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安全检测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铁路危险货物罐车计量及罐体安全检测管理,防止罐车装运危险货物 超装超载及罐体长期腐蚀造成跑、冒、滴、漏等问题,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 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安全检测管理暂行办法》(TG/HY321-2009)(2009 年 9 月 1 日 施行)主要内容包括: (1)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铁路罐车罐体安全检测(简称检测)的含义, 并指出检测与铁路罐车容积检定(以下简称检定)同时进行。 (2)检测工作由国家授权的国家铁路罐车容积计量站承担。规定了承担检 测的技术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检定及检测人员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相关资 质证书。 (3)具体说明了罐体壁厚检测内容和罐体外观、标记、安全附件完整性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