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讲文字教材 4.2.6危险货物罐车运输 1.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技术审查程序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国家铁路 过轨运输的货车。 企业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散车、平车、矿石 车及其他特种车。 企业装运危险货物的自备罐车在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有关的 许可程序按照《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9号) 及有关规定办理。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为确保危险 货物自备货车适宜装运相应危险货物,申请人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须申 请技术审查。 申请人须具有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收货人除外)。采用自备车辆运输危险 货物的,要有专门用于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专 用储运附属设备设施,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设计时批准的内容一致。危险 货物托运人的资质及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在《危险货物 托运人资质一览表》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 定》中予以公布。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前,须向所在发送或到达铁路局 提出技术审查申请。铁路局进行技术条件初审后向铁道部运输局出具审查意见并 附以下内容: (1)购置单位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车辆技术条件、资质条件、专用线状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性质、 运量流向、装卸设备、管理制度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事故应急预案等。 (2)车辆购置技术审查表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 技术审查表》一式五份,并由铁路局主管处长和主管局长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 铁路局公章
第六讲 文字教材 4.2.6 危险货物罐车运输 1.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技术审查程序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装运危险货物并经国家铁路 过轨运输的货车。 企业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包括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棚车、敞车、平车、矿石 车及其他特种车。 企业装运危险货物的自备罐车在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有关的 许可程序按照《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 9 号) 及有关规定办理。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为确保危险 货物自备货车适宜装运相应危险货物,申请人在购置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前,须申 请技术审查。 申请人须具有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收货人除外)。采用自备车辆运输危险 货物的,要有专门用于装运和接卸危险货物运输的自有专用线(专用铁路)及专 用储运附属设备设施,运输的品类和业务范围应与设计时批准的内容一致。危险 货物托运人的资质及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应在《危险货物 托运人资质一览表》和《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 定》中予以公布。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前,须向所在发送或到达铁路局 提出技术审查申请。铁路局进行技术条件初审后向铁道部运输局出具审查意见并 附以下内容: (1)购置单位申请报告 主要包括车辆技术条件、资质条件、专用线状况、企业生产规模、产品性质、 运量流向、装卸设备、管理制度以及符合规定要求的事故应急预案等。 (2)车辆购置技术审查表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 技术审查表》一式五份,并由铁路局主管处长和主管局长分别签署意见,并加盖 铁路局公章
(3)《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 告》一式五份。报告须对拟装危险货物特性、产品用途、车种车型、装卸方式 装卸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运力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安全 技术条件进行全面分析。 铁道部对上述有关技术资料审查核准后,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 审查表》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 告》留存一份备案,另四份寄送申报铁路局,其中一份由铁路局货运处留存备案 三份交购置单位办理危险货物自备车行政许可及《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 术审查合格证》等有关运输手续。 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需比照上述程序办理技术审查并提交车辆转 让协议。 购置的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要求进行提速改造。气体类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的液位计、压力表等安全附件须达到铁道部有关规定要求。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变更的装运介质属于危险货物时,需由铁道部认定的甲类 或乙类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经铁路局初审同意后报铁道部批 准。变更的介质属于普通货物时,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收回《铁路危险货物自 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同时要求车辆产权单位完成对车辆有关危险货物 自备罐车标志的清除等,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有关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标志的清 除应由车辆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车辆部门进行。 装运危险货物的货车改装食品时,应当提供专业清洗部门出具的清洗合格证 明。 2.危险货物罐车运输技术条件 1)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运输须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 格证》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时,须由车辆产权单位向过轨站段提出申请,站段初 审后报所属铁路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所属铁路局签发《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 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实行 车一证,车证相符,按规定品名装运,不得租借和混装使用。铁路局应建立《铁 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1)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 ①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3)《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 告》一式五份。报告须对拟装危险货物特性、产品用途、车种车型、装卸方式、 装卸设备、安全防护措施、运力条件、安全管理制度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安全 技术条件进行全面分析。 铁道部对上述有关技术资料审查核准后,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 审查表》或《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 告》留存一份备案,另四份寄送申报铁路局,其中一份由铁路局货运处留存备案, 三份交购置单位办理危险货物自备车行政许可及《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 术审查合格证》等有关运输手续。 购置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需比照上述程序办理技术审查并提交车辆转 让协议。 购置的非新造危险货物自备货车须按铁道部有关要求进行提速改造。气体类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的液位计、压力表等安全附件须达到铁道部有关规定要求。 危险货物自备罐车变更的装运介质属于危险货物时,需由铁道部认定的甲类 或乙类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经铁路局初审同意后报铁道部批 准。变更的介质属于普通货物时,由铁路局货运主管部门收回《铁路危险货物自 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同时要求车辆产权单位完成对车辆有关危险货物 自备罐车标志的清除等,按普通货物运输。车辆有关危险货物自备罐车标志的清 除应由车辆产权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车辆部门进行。 装运危险货物的货车改装食品时,应当提供专业清洗部门出具的清洗合格证 明。 2.危险货物罐车运输技术条件 1)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运输须办理《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 格证》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运输时,须由车辆产权单位向过轨站段提出申请,站段初 审后报所属铁路局审核,符合规定的,由所属铁路局签发《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 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实行一 车一证,车证相符,按规定品名装运,不得租借和混装使用。铁路局应建立《铁 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档案,每年进行一次复核。 (1)装运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 ① 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②《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③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④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⑤车辆验收记录: ⑥押运员的《押运员证》和《培训合格证》: ⑦《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 ⑧其他有关资料。 (2)装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①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②《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③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 ④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⑤车辆验收记录: ⑥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⑦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⑧押运员的《培训合格证》(规定须押运的货物): ⑨《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 ⑩其他有关资料。 (3)非罐车装运危险货物 ①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②《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③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④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⑤押运员的《培训合格证》(规定须押运的货物): ⑥《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 ⑦其他有关资料。 2)罐车装运介质要求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品名范围及车种要求应符合《品名表》第12栏中 特殊规定,未做规定的报铁道部制定运输条件。 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原油、汽油、煤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溶 剂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润滑油。对擅自涂改铁路产权罐车标记装运限定之外
②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③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 ④ 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⑤ 车辆验收记录; ⑥ 押运员的《押运员证》和《培训合格证》; ⑦ 《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 ⑧ 其他有关资料。 (2)装运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罐车 ① 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②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罐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③ 铁路罐车容积检定证书; ④ 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安全检测合格证明; ⑤ 车辆验收记录; ⑥ 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⑦ 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⑧ 押运员的《培训合格证》(规定须押运的货物); ⑨ 《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 ⑩ 其他有关资料。 (3)非罐车装运危险货物 ① 申请报告(含企业生产经营规模、运量、产品理化特性和危险性分析); ② 《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购置技术审查表》; ③ 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 ④ 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⑤ 押运员的《培训合格证》(规定须押运的货物); ⑥ 《企业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 ⑦ 其他有关资料。 2)罐车装运介质要求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作业必须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 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品名范围及车种要求应符合《品名表》第 12 栏中 特殊规定,未做规定的报铁道部制定运输条件。 铁路产权罐车限装品名为原油、汽油、煤油、航空煤油、柴油、石脑油、溶 剂油及非危险货物的重油、润滑油。对擅自涂改铁路产权罐车标记装运限定之外
品名的,要立即扣车处理,同时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3)罐车涂打标志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罐体本底色应为银灰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 宽300mm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 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 装运酸、碱类的罐体为全黄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m黑色 水平环形色带:装运煤焦油、焦油的罐体为全黑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 条宽300mm红色水平环形色带。 装运黄磷的罐体为银灰色,罐体中部不用涂打环形色带。需在罐体两端右侧 中部喷涂9、13号危险货物标志图。 环带上层200m宽涂蓝色,下层100m宽涂红色或黄色分别表示易燃气体或 毒性气体。环带300m为全蓝色时表示非易燃无毒气体。 罐体两侧环形色带中部(有扶梯时在扶梯右侧)以分子、分母形式喷涂货物 名称及其危险性,如苯:易燃、有毒。对遇水会剧烈反应,事故处理严禁用水 硫酸 的货物,还应在分母内喷涂“禁水”二字,如硫酸:腐蚀、禁水。并按《铁路危 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附录3在罐体两端头两侧环形色带下方喷涂相应标志,规 格:400mm×400mm. 4)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承运审核内容 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1)气体类危险货物 ①罐车产权单位为托运人的,《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必须与《铁路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 称相统一: ②罐车产权单位为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必须与《铁路危险货物自 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 ③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等须与《办 理规定》中公布的相统一: ④货物品名须与《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中的品名 及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 ⑤提供《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发站留存,一份
品名的,要立即扣车处理,同时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3)罐车涂打标志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罐体本底色应为银灰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 宽 300mm 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红色表示易燃性,绿色表示氧化性, 黄色表示毒性,黑色表示腐蚀性。 装运酸、碱类的罐体为全黄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 300mm 黑色 水平环形色带;装运煤焦油、焦油的罐体为全黑色,罐体两侧纵向中部应涂刷一 条宽 300mm 红色水平环形色带。 装运黄磷的罐体为银灰色,罐体中部不用涂打环形色带。需在罐体两端右侧 中部喷涂 9、13 号危险货物标志图。 环带上层 200mm 宽涂蓝色,下层 100mm 宽涂红色或黄色分别表示易燃气体或 毒性气体。环带 300mm 为全蓝色时表示非易燃无毒气体。 罐体两侧环形色带中部(有扶梯时在扶梯右侧)以分子、分母形式喷涂货物 名称及其危险性,如苯: 易燃、有毒 苯 。对遇水会剧烈反应,事故处理严禁用水 的货物,还应在分母内喷涂“禁水”二字,如硫酸: 腐蚀、禁水 硫酸 。并按《铁路危 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附录 3 在罐体两端头两侧环形色带下方喷涂相应标志,规 格:400mm×400mm。 4)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的承运审核内容 承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时,应审核以下内容: (1)气体类危险货物 ① 罐车产权单位为托运人的,《托运人资质证书》的单位名称必须与《铁路 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 称相统一; ② 罐车产权单位为收货人的,罐车产权单位名称必须与《铁路危险货物自 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押运员证》、《培训合格证》的单位名称相统一; ③ 货物品名、托运人、收货人、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等须与《办 理规定》中公布的相统一; ④ 货物品名须与《铁路危险货物自备货车安全技术审查合格证》中的品名 及罐体标记品名相统一; ⑤ 提供《铁路液化气体罐车充装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发站留存,一份
随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 ⑥虽符合上述(1)~(4)项条件,但证件过期、定检过期、车况不良、 罐体密封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等有碍安全运输的不予办理运输。 (2)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 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时比照本条第1项规定办理,不审核《押运员 证》,有押运规定的,须审核《培训合格证》。 (3)其他类危险货物运输比照上述相应规定办理。 气体危险货物装车单位必须具有轨道衡计量设备,装运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标 记容积在80m以上的须安装三台面轨道衡 5)危险货物罐车充装要求 (1)气体类危险货物的充装量 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须对空车进行检衡。充装后,需用轨道衡再对重车 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量应按计算公式计算,但不得大于标记载重量:计算 的充装量大于标记载重量时,充装量以标记载重量为准。 ①允许充装量的确定方法 用计物=中·V标 (4-4-1) 当W≥P时 用许袋=P标 (4-4-2) 当W计<P时 用楼=用计装 (4-4-3) 式中W#,一根据重量充装系数确定的计算充装量,t; 丽 一允许充装量,t: 中一重量充装系数,t/m: 一罐车标记容积,m: 一罐车标记载重,t。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见表4-4-4 表4-4-4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表 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中(t/m) 液 0.52 液 1.20 液态二氧化硫 1.20 0.43 0.42
随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 ⑥ 虽符合上述(1)~(4)项条件,但证件过期、定检过期、车况不良、 罐体密封不严、罐体标记文字不清等有碍安全运输的不予办理运输。 (2)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 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时比照本条第 1 项规定办理,不审核《押运员 证》,有押运规定的,须审核《培训合格证》。 (3)其他类危险货物运输比照上述相应规定办理。 气体危险货物装车单位必须具有轨道衡计量设备,装运气体危险货物罐车标 记容积在 80m3以上的须安装三台面轨道衡。 5)危险货物罐车充装要求 (1) 气体类危险货物的充装量 气体类危险货物在充装前须对空车进行检衡。充装后,需用轨道衡再对重车 进行计量,严禁超装。充装量应按计算公式计算,但不得大于标记载重量;计算 的充装量大于标记载重量时,充装量以标记载重量为准。 ① 允许充装量的确定方法 W 计算=Φ · V 标 (4-4-1) 当 W 计算≥P 标时 W 许装=P 标 (4-4-2) 当 W 计算<P 标时 W 许装=W 计算 (4-4-3) 式中 W 计算——根据重量充装系数确定的计算充装量,t; W 许装 ——允许充装量,t; Φ ——重量充装系数,t/ m3 ; V 标——罐车标记容积,m 3; P 标——罐车标记载重,t。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见表 4-4-4 表 4-4-4 常见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表 充装介质种类 重量充装系数Φ (t/ m3) 液 氨 0.52 液 氯 1.20 液态二氧化硫 1.20 丙 烯 0.43 丙 烷 0.42
混合液化石油气 0.42 0.5 异 丁烷 0.49 丁烯、异丁烯 0.50 二烯 0.55 注:液化气体重量充装系数,按介质在50℃时罐体内留有6%~8%气相空间及 该温度下的比重求得。 ②检衡复核充装量公式 用空≥时 用实装=用急金一用白金 (4-4-4) W空<W白黄时 用实装=W8重一胃空脸 (4-4-5) 要求W装不得大于W装,即: W实装≤用许装 (4-4-6) 式中W生一实际充装量,t: W重一罐车标记自重,t: We一重罐车检衡重量,t: W一罐车空车检衡重量,t。 (2)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的充装量 充装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密度、罐车标记载重量 标记容积确定充装量。充装量不得大于罐车标记载重量:同时要留有膨胀余量, 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95%,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83%。 即允许充装量应同时符合以下重量和体积要求: ①允许充装体积: 0.83V≤V≤0.95V (4-4-7) ②允许充装重量: W=p·V≤P标 (4-4-8) 式中W一允许充装量,t: p一充装介质密度,t/m: V一罐车标记容积,m: P一罐车标记载重,t: V降长一罐车允许充装体积,m。 充装量低于83%时,罐体内未加防波板不得办理运输
混合液化石油气 0.42 正 丁 烷 0.51 异 丁 烷 0.49 丁烯、异丁烯 0.50 丁 二 烯 0.55 注:液化气体重量充装系数,按介质在50℃时罐体内留有6%~8%气相空间及 该温度下的比重求得。 ② 检衡复核充装量公式 W空检≥W自重时 W实装=W总重-W自重 (4-4-4) W空检<W自重时 W实装=W总重-W空检 (4-4-5) 要求W实装不得大于W许装,即: W实装≤W许装 (4-4-6) 式中 W实装—实际充装量,t; W自重—罐车标记自重,t; W总重—重罐车检衡重量,t; W空检—罐车空车检衡重量,t。 (2)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的充装量 充装非气体类液体危险货物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密度、罐车标记载重量、 标记容积确定充装量。充装量不得大于罐车标记载重量;同时要留有膨胀余量, 充装量上限不得大于罐体标记容积的 95%,下限不得小于罐体标记容积的 83%。 即允许充装量应同时符合以下重量和体积要求: ① 允许充装体积: 0.83V 标≤V 许装≤0.95V 标 (4-4-7) ② 允许充装重量: W=ρ ·V 许装≤P 标 (4-4-8) 式中 W —允许充装量,t; ρ —充装介质密度,t/m3; V 标—罐车标记容积,m 3; P 标—罐车标记载重,t; V 许装—罐车允许充装体积,m 3。 充装量低于 83%时,罐体内未加防波板不得办理运输
装车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罐车允许充装量的规定,防止超装超载,确保运输 安全。 6)危险货物罐车装运技术条件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不得超过2200mm。 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是否良好,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标记、文字应 能清晰易辨。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作用不良的 罐车禁止使用。 气体类危险货物充装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罐车,按规定对罐体外表面、罐体密 封性能、罐体余压等进行检查,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 后,充装单位应会同押运员复检充装量,检查各密封件和封车压力状况,认真详 细填记《充装记录》,符合规定时,方可申请办理托运手续。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须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 栓,严禁混入杂质。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卸后罐体内须留有不低于0.05MPa的余压。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不允许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如遇特殊情况需 要变更或重新托运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3.危险货物罐车运输的应急处理 危险货物罐车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车站应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迅速向铁路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 告,并速请熟悉货物性质及罐体构造的部门协助处置。要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员 向逆风方向疏散,防止危险货物流入水域。易燃、有毒液体发生泄漏时,应及时 阻断火源。对标有“禁水”标记的罐车,严禁用水施救。对有毒气体施救时应站 在上风方向,防止中毒事故发生
装车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罐车允许充装量的规定,防止超装超载,确保运输 安全。 6)危险货物罐车装运技术条件 装运危险货物的罐车重车重心限制高度不得超过 2200mm。 装车前,托运人应确认罐车是否良好,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标记、文字应 能清晰易辨。罐体有漏裂,阀、盖、垫及仪表等附件、配件不齐全或作用不良的 罐车禁止使用。 气体类危险货物充装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罐车,按规定对罐体外表面、罐体密 封性能、罐体余压等进行检查,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 后,充装单位应会同押运员复检充装量,检查各密封件和封车压力状况,认真详 细填记《充装记录》,符合规定时,方可申请办理托运手续。 危险货物罐车装、卸车作业后,须及时关严罐车阀件,盖好人孔盖,拧紧螺 栓,严禁混入杂质。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卸后罐体内须留有不低于 0.05MPa 的余压。 气体类危险货物罐车运输不允许办理运输变更或重新托运,如遇特殊情况需 要变更或重新托运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3.危险货物罐车运输的应急处理 危险货物罐车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车站应立即启动 应急预案,迅速向铁路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公安消防及环保、卫生防疫部门报 告,并速请熟悉货物性质及罐体构造的部门协助处置。要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员 向逆风方向疏散,防止危险货物流入水域。易燃、有毒液体发生泄漏时,应及时 阻断火源。对标有“禁水”标记的罐车,严禁用水施救。对有毒气体施救时应站 在上风方向,防止中毒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