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专用线与专用铁路 专用线和专用铁路专门服务于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铁路运输设备,是我国铁路 网延伸的部分,在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量约占全路总货运量的10%。其中,危险货物运输中 85%的运量是在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进行装卸的。 2.2.1专用线与专用铁路定义 1.专用线 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 的岔线。 2.专用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具备自有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和一套 内部相对完整的运输组织方法的与国家铁路或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专为本企业 或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专用线和专用铁路都是厂矿、企事业的专有线路,但它们间有较大的差异: (1)规模大小、线路数量不同 专用线一般为线路数量不多,规模较小,多数仅有几股装卸线。内部各联接 道岔都采用手动道岔,线路无联锁。调车动力,调车人员及行车指挥均由该专用 线的接轨车站负责, 专用铁路为大型或超大型工业企业修建并使用的专有线路。其线路数量较 多、规模较大,有时需划分车场,其内部连接道岔采用集中联锁,有独立的行车 指挥体系。 (2)有无自备调车动力和铁路自备车辆 专用线一般无自备调车机车,与接轨车站及专用线内部车辆的调动均由接轨 站配置的调车机车,或到达接轨站的本务机车担当,办理调车作业的人员是由接 轨站的调车组或其他铁路专业人员负责,个别专用线拥有铁路自备车辆。 专用铁路有自备调车机车拥有较多的铁路自备货车,并有专门的调车作业人 员,其内部有完整的铁路运输系统,与接轨车站间取送调车作业一般由企业自备 调车机车负责完成。 2.2.2新建、改建专用线
2.2 专用线与专用铁路 专用线和专用铁路专门服务于厂矿企事业单位的铁路运输设备,是我国铁路 网延伸的部分,在我国铁路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铁路危险货物运量约占全路总货运量的 10%。其中,危险货物运输中 85%的运量是在危险货物专用线(专用铁路)进行装卸的。 2.2.1 专用线与专用铁路定义 1.专用线 专用线是指由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与国家铁路或者其他铁路线路接轨 的岔线。 2.专用铁路 专用铁路是指由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具备自有动力、自备运输工具和一套 内部相对完整的运输组织方法的与国家铁路或其他铁路线路接轨的,专为本企业 或本单位内部提供运输服务的铁路。 专用线和专用铁路都是厂矿、企事业的专有线路,但它们间有较大的差异: (1)规模大小、线路数量不同 专用线一般为线路数量不多,规模较小,多数仅有几股装卸线。内部各联接 道岔都采用手动道岔,线路无联锁。调车动力,调车人员及行车指挥均由该专用 线的接轨车站负责。 专用铁路为大型或超大型工业企业修建并使用的专有线路。其线路数量较 多、规模较大,有时需划分车场,其内部连接道岔采用集中联锁,有独立的行车 指挥体系。 (2)有无自备调车动力和铁路自备车辆 专用线一般无自备调车机车,与接轨车站及专用线内部车辆的调动均由接轨 站配置的调车机车,或到达接轨站的本务机车担当,办理调车作业的人员是由接 轨站的调车组或其他铁路专业人员负责,个别专用线拥有铁路自备车辆。 专用铁路有自备调车机车拥有较多的铁路自备货车,并有专门的调车作业人 员,其内部有完整的铁路运输系统,与接轨车站间取送调车作业一般由企业自备 调车机车负责完成。 2.2.2 新建、改建专用线
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 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 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 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 国铁接轨许可证”。 1.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1)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30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 殊情况的除外。 (2)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3)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各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 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4)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各协调匹配。 (5)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500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 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 (6)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己达成一致 意见。 (7)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 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 (8)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 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9)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25% (10)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 定。 (1)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库等设施与铁路 线路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 定。 (2)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场站枢纽、通信干线,农田
专用线建设应当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与铁路新线建设、既有线扩能改造 和生产力布局优化调整相结合,促进铁路现代物流发展。与新建铁路接轨的专用 线,应当与接轨铁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开通;与既有铁路接轨的专用线, 应当符合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提高铁路货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 专用线与国铁接轨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取得“铁路专用线与 国铁接轨许可证”。 1.专用线接轨的基本条件 (1)近期年到发运量不低于 30 万吨,涉及国防、科研或国家重点项目等特 殊情况的除外。 (2)符合铁路技术政策、路网规划和货运基础设施布局规划。 (3)技术标准和技术设各符合国家、铁道行业有关标准和《铁路技术管理 规程》等规定,满足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 (4)与相关线路、车站的运输能力和技术设各协调匹配。 (5)品类单一、设计近期年到发运量在 500 万吨及以下的集(疏)运型专用线 应当集中设置,原则上,50 公里范围内只建设一处。 (6)接轨配套工程投资、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等问题,有关各方已达成一致 意见。 (7)在既有专用线上接轨的,专用线拟投资人与既有专用线所有权人就接轨 和改建方案、到发运量、运输组织和费用等达成协议。 (8)专用线或其配套项目主体工程通过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环评、 土地、安全生产、消防等方面的有效审查。 (9)申请单位注册资本不低于专用线总投资的 25%。 (10)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2.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 定。 (1)生产、加工、装卸、储存和销售危险货物的场所、仓库等设施与铁路 线路及车站(含货场)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对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的有关规 定。 (2)人员密集场所,公共设施,水源保护区,交通场站枢纽、通信干线,农田
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 域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 (3)运输危险货物品类、危险性分析,承(托)运人资质,存储、装卸设施,消防、 防雷、防静电设各设施,安全检测设各及安全防护,装御机具,载运工具,危险货物运 输安全监控、视频系统及网络通道,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设各设施等,应符合《铁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 全设各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规定。 3.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 运输管理规定。 4.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1)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2)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各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 (3)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原接轨标准有重大变化的。 (4)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同意接轨的意见后,专用线拟投 资人或所有权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 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 2.2.3专用线共用 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 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用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危险货物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量须 在3万吨以上,经运输安全综合分析达到要求。 22.4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条件 1,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 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 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 桥采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2.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
自然保护区,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 域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距离,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有关规定。 (3)运输危险货物品类、危险性分析,承(托)运人资质,存储、装卸设施,消防、 防雷、防静电设各设施,安全检测设各及安全防护,装卸机具,载运工具,危险货物运 输安全监控、视频系统及网络通道,安全管理、应急救援设各设施等,应符合《铁 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和《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 全设各设施暂行技术条件》等规定。 3.办理集装箱运输的专用线应当符合《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等集装箱 运输管理规定。 4.专用线改扩建,涉及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履行专用线接轨行政许可手续: (1)接轨点、接轨方式等发生变化的(由于接轨铁路改扩建引起的除外)。 (2)专用线主要技术标准、技术设各发生变化引起运输组织方式改变的。 (3)实际运量、货物品类或运输条件与原接轨标准有重大变化的。 (4)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5.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线,在铁路局出具同意接轨的意见后,专用线拟投 资人或所有权人根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机构进 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综合预分析。 2.2.3 专用线共用 专用线共用是指在保证专用线产权单位运输需要和专用线既有设备能力富 余的前提下,与其吸引范围内的单位,共用使用该专用线办理铁路货物发到业务。 危险货物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量须 在 3 万吨以上,经运输安全综合分析达到要求。 2.2.4 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技术条件 1.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 卸危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 附属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 桥采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2.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防雷、防静电、安
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 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3.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与接轨站间应有网络通道和视频监控设备。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5.制订有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
全检测、防护、装卸、充装等安全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储存仓库的 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 3.装运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应按国家规定安装轨道衡等安全计量设备, 在专用线(专用铁路)与接轨站间应有网络通道和视频监控设备。 4.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和押运人员应经过铁路危险货物运输 业务知识培训,熟悉本岗位的相关危险货物知识,掌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5.制订有完善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铁路危险 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应急救援,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及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