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铁路危险货物装卸线 铁路危险货物装卸线是指车站货场或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用于危险货物装 卸作业的线路。 2.3.1一般规定 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与碰撞磨擦不 产生火花的挡车器。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或安装设备 挡车器外延30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 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2万吨,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 条装卸线上同时作业不宜超过3个品种。 非罐装货物装卸线,宜靠近仓库或储存设施布置。 仓库内设装卸线的,库门前应有不小于一个车辆的一段平直线。 2.3.2铁路装卸作业线布置的要求 1.原油卸车线,应布置在其它油品装卸线的外侧。 2.各类大宗液体装车线,应按照其火灾危险性,分别集中相邻布置。 3.取送车次频繁、货运量大的装卸线,宜与进厂线直通。 4.装卸线的长度,应按货运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 装卸车数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应满足平均一次送来车组的长度。 5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按一次作业16列或13列设置。作业量较 大和有开行集装箱班列前景车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 长度可按整列设置。 6.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7.液体物料的铁路装卸栈桥,宜采用整体道床。不易挥发的可燃液体、职 业性接触毒物和腐蚀性液体物料装卸栈桥范围内的铁路道床应采用整体道床或 其它有效防止液体物料渗漏的措施。在道床两侧应设防渗漏的排水沟,污水应集 中处理。 2.3.3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 1.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2.3 铁路危险货物装卸线 铁路危险货物装卸线是指车站货场或专用线(专用铁路)内用于危险货物装 卸作业的线路。 2.3.1 一般规定 装卸作业线应为尽头式平直段线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与碰撞磨擦不 产生火花的挡车器。最后一个车位的末端至挡车器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20m。 挡车器后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5m。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或安装设备。 挡车器外延 30m 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储存危险货物的设施。 货物性质相近,且每种货物的年运量小于 2 万吨,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 条装卸线上同时作业不宜超过 3 个品种。 非罐装货物装卸线,宜靠近仓库或储存设施布置。 仓库内设装卸线的,库门前应有不小于一个车辆的一段平直线。 2.3.2 铁路装卸作业线布置的要求 1.原油卸车线,应布置在其它油品装卸线的外侧。 2.各类大宗液体装车线,应按照其火灾危险性,分别集中相邻布置。 3.取送车次频繁、货运量大的装卸线,宜与进厂线直通。 4. 装卸线的长度,应按货运量、货物品种、作业性质、取送车方式以及一次 装卸车数量等条件确定。一般应满足平均一次送来车组的长度。 5.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长度,按一次作业 1/6 列或 1/3 列设置。作业量较 大和有开行集装箱班列前景车站或专用线(专用铁路),集装箱装卸作业线有效 长度可按整列设置。 6.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7.液体物料的铁路装卸栈桥,宜采用整体道床。不易挥发的可燃液体、职 业性接触毒物和腐蚀性液体物料装卸栈桥范围内的铁路道床应采用整体道床或 其它有效防止液体物料渗漏的措施。在道床两侧应设防渗漏的排水沟,污水应集 中处理。 2.3.3 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 1.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办理站内储存物品的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3-21中的规定。 表3-2-1办理站内储存物品的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m) 装卸作业线 名称 装卸甲类 装卸甲类储装卸装卸火灾 储存物品 存物品第 险性低 第3、4项12 5、6 储存 项 物 储存物品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 100 村在 6 专用线(专用铁路)走行 线 30 2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30 22.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 30 30 22.5 二级耐火等级 20 18 10 其他 级耐火等级 25 20 建筑四级耐火等级 30 25 14 变配电站围墙 40 30 铁路正线 40 30 站内其他线路 30 22.5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路 22.5 边) 30 其他公路(路边) 20 1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 【、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 40 路 车站围墙 15 士要 站内道路路边 10 次要 (2)专用线(专用铁路)内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 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中的规定。 表3-2-2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m) 装卸作业线 相邻工厂或设施 装卸甲、乙类储存 装卸火灾危 物品 险性低于乙类的 储存物品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相邻工 50 37.5 厂外企业铁路线 30 22.5 专用铁路的企业编组站(铁路 35 26.5
(1)办理站内储存物品的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 3-2-1 中的规定。 表 3-2-1 办理站内储存物品的装卸作业线安全距离(m) 名 称 装卸作业线 装卸甲类 储存物品 第 3、4 项 装卸甲类储 存物品第 1、2、5、6 项 装卸 乙类 储存 物品 装卸火灾 危险性低 于乙类的 储存物品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 村庄 100 75 专用线(专用铁路)走行 线 30 22.5 重要公共建筑 50 30 22.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40 30 30 22.5 其他 建筑 一、二级耐火等级 20 15 10 三级耐火等级 25 20 12 四级耐火等级 30 25 14 变配电站围墙 40 30 铁路正线 40 30 站内其他线路 30 22.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路 边) 30 22.5 其他公路(路边) 20 15 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 1.5倍塔杆高 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 路 40 30 车站围墙 15 5 站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2)专用线(专用铁路)内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 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3-2-2 中的规定。 表 3-2-2 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m) 相邻工厂或设施 装卸作业线 装卸甲、乙类储存 物品 装卸火灾危 险性低于乙类的 储存物品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 100 75 相邻工厂 50 37.5 厂外企业铁路线 30 22.5 专用铁路的企业编组站(铁路 35 26.5
中心线或建筑物)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30 22.5 外公 其他公路(路边) 20 15 路 变配电站 40 30 成天变 1OkV及以下 15 11.5 配电所变 压器 1OkV以上 20 15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塔杆高度 1、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40 3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0 15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60 注: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专用线(专用铁路)内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3中的规定。 表3-2-3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装卸作业线 装卸火灾危 建(构)筑物名称 装卸甲 类储存物品 险性低于甲类的 储存物品 甲类火灾倍险性 30 22.5 工艺装置(单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19 元)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15 全厂性重要 一尖 45 34 设施 一指 35 26.5 辅助生产广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20 15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40 30 V>5000 35 26.5 甲、7米固 100050000 40 30 毫而可或丙 类固定顶储罐 10000<V≤50000 35 26.5 1000V≤10000 30 225 单罐容积V (m3) 500<V≤100( 25 19 V≤500或田式罐 20 15 码头装卸油区 35 265 液化气体 及甲 乙类液 汽车装卸站 25 19 铁路装卸设施、罐车 洗莲站 0 22.5
中心线或建筑物) 厂 外公 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 30 22.5 其他公路(路边) 20 15 变配电站 40 30 露天变 配电所变 压器 10kV及以下 15 11.5 10kV以上 20 15 架空电力线路 1.5倍塔杆高度 Ⅰ、Ⅱ级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40 30 通航江、河、海岸边 20 15 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 60 45 注: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 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专用线(专用铁路)内非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 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3-2-3 中的规定。 表 3-2-3 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建(构)筑物名称 装卸作业线 装卸甲 类储存物品 装卸火灾危 险性低于甲类的 储存物品 工艺装置(单 元) 甲类火灾危险性 30 22.5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19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15 全厂性重要 设施 一类 45 34 二类 35 26.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20 15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40 30 甲、乙类固 定顶储罐单罐 容积 V(m 3) V>5000 35 26.5 1000<V≤5000 30 22.5 500<V≤1000 25 19 V≤500 或卧式罐 20 15 浮顶或丙 类固定顶储罐 单罐容积 V (m 3) V>50000 40 30 10000<V≤50000 35 26.5 1000<V≤10000 30 22.5 500<V≤1000 25 19 V≤500 或卧式罐 20 15 液化气体 及甲 B、乙类液 体 码头装卸油区 35 26.5 汽车装卸站 25 19 铁路装卸设施、罐车 洗罐站 30 22.5
液化气体 301 22.5 灌装站 25 19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 气体储存的压缩机 小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35 19 甲、乙类危险货物仓库 30 22.5(30) 其他铁路线路 30 22.5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75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0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 30 注:①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②表中括号内的数据为用于 乙类储存物品的装卸线。 (4)装卸作业线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1.75m,与高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 1.85m (5)硝酸铵装卸作业线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线路、城镇规划边缘 等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m:与厂(站)内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 应小于50m. 硝酸铵在24小时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40m:在48 小时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小于160m。专用线(专用铁路)内 的硝酸铵装卸作业线还须满《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 设各设施暂行技术条件》中的要求。 (6)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的库区内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按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的有关规定执行。 (7)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储罐、泵房等的安全距离按《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 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暂行技术条件》中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2)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2-2中非罐装货物 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3)气体及甲、乙类液体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 应小于表2-4中的数值。 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液体的装卸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
灌装站 液化气体 30 22.5 甲 B、乙类液体及可 燃与助燃气体 25 19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 气体储存的压缩机 20 15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19 甲、乙类危险货物仓库 30 22.5(30) 其他铁路线路 30 22.5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7.5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 22.5 注:① 用于本仓库装卸作业的线路除外。② 表中括号内的数据为用于 乙类储存物品的装卸线。 (4)装卸作业线与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 1.75m,与高站台边缘的距离应为 1.85m。 (5)硝酸铵装卸作业线与其周围居住区、公路、铁路线路、城镇规划边缘 等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200m;与厂(站)内邻近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 应小于 50m。 硝酸铵在 24 小时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应小于 140m;在 48 小时内全部运走时,装卸作业线外部距离不小于 160m。专用线(专用铁路)内 的硝酸铵装卸作业线还须满《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 设各设施暂行技术条件》中的要求。 (6)民用爆破器材地下仓库及覆土库的库区内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按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50154-92)的有关规定执行。 (7)放射性物品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储罐、泵房等的安全距离按《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 线(专用铁路)货运安全设备暂行技术条件》中相关条款要求执行。 2)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 2-2 中非罐装货物 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3)气体及甲、乙类液体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不 应小于表 2-4 中的数值。 火灾危险性低于乙类液体的装卸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
按表3-2-4中的规定减少25%(火炬除外)。 表3-2-4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气体及甲、乙类 建(构)筑物名称 液体装卸作业线安全 距离 工艺装置(单 甲类火灾倍险性 30 元)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全厂性重要设 一类 45 3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10kV以下户外变压器 30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 气体及甲B、乙 码头装卸油区 25 类液 20 10 灌装站 气体 25 甲B、乙类液体 20 甲类物品库(棚) 或堆场 30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气体储存 12 的压缩机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厂内其他铁路线路(非罐装危险货物装卸线 外) 20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 4)不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液体毒性物质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 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2-4中的数值。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罐车装卸作业线至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 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1)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20m (2)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5m (3)装卸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10m. 6)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轨面起算,3m及以下不应小于2m (2)自轨面起算,3m以上不应小于1.85m
按表 3-2-4 中的规定减少 25%(火炬除外)。 表3-2-4 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m) 建(构)筑物名称 气体及甲、乙类 液体装卸作业线安全 距离 工艺装置(单 元) 甲类火灾危险性 30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全厂性重要设 施 一类 45 二类 3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25 10kV 以下户外变压器 30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30 气体及甲 B、乙 类液体 码头装卸油区 25 汽车装卸站 20 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灌站 10 灌装站 气体 25 甲 B、乙类液体 20 甲类物品库(棚)或堆场 30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气体储存 的压缩机 12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厂内其他铁路线路(非罐装危险货物装卸线除 外) 20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 4)不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液体毒性物质装卸作业线与厂内其它建(构)筑物 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2-4 中的数值。 5)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货物罐车装卸作业线至非罐车铁路装卸作业 线中心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值: (1)装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 20m; (2)卸甲、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 15m; (3)装卸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不应小于 10m。 6)装卸栈桥边缘与罐装货物装卸作业线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轨面起算,3m 及以下不应小于 2m。 (2)自轨面起算,3m 以上不应小于 1.85m
7)专用线中心线至专用线出入口大门两侧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 应小于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2.44m。 8)两条装卸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中心线的距离,用小鹤管时不宜大 于6m,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7.5m 3.集装箱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2-2中非罐装货 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2)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 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5中的规定。 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它建(构) 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2-5中的规定减少25% (3)罐式箱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比照表3-2-4中要求。 表3-2-5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建(构)筑的安全距 离(m) 甲类危险货物集 建(构)筑物名称 装箱装卸作业线安 全距离 工艺装置(单 甲类火灾危险性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全厂性重要 设施 3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20 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40 甲 V>5000 35 类固定顶储 100050000 35 丙类固定顶 10000<V≤50000 储罐单罐容 1000<V≤10000 30 500<V≤1000 25 积V(m3) V≤500或卧式 20 液化气 码头装卸油区 体及甲B 汽车装卸站 25 乙类液体 铁路装卸设施、罐车洗罐 30
7)专用线中心线至专用线出入口大门两侧的距离,有附挂调车作业时,不 应小于 3.2m;无附挂调车作业时,不应小于 2.44m。 8)两条装卸作业线共用一座栈桥时,两中心线的距离,用小鹤管时不宜大 于 6m,用大鹤管时不宜大于 7.5m。 3.集装箱装卸作业线 (1)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表 2-2 中非罐装货 物装卸作业线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安全距离。 (2)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它建(构)筑物的安 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3-2-5 中的规定。 火灾危险性低于甲类的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其它建(构) 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表 2-5 中的规定减少 25%。 (3)罐式箱装卸作业线的安全距离比照表 3-2-4 中要求。 表 3-2-5 甲类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作业线与厂(站)内建(构)筑的安全距 离(m) 建(构)筑物名称 甲类危险货物集 装箱装卸作业线安 全距离 工艺装置(单 元) 甲类火灾危险性 30 乙类火灾危险性 25 丙类火灾危险性 20 全厂性重要 设施 一类 45 二类 35 辅助生产厂房及辅助生产设施 20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40 甲、乙 类固定顶储 罐单罐容积 V(m 3) V>5000 35 1000<V≤5000 30 500<V≤1000 25 V≤500 或卧式罐 20 浮顶或 丙类固定顶 储罐单罐容 积 V(m 3) V>50000 40 10000<V≤50000 35 1000<V≤10000 30 500<V≤1000 25 V≤500 或卧式罐 20 液化气 体及甲 B、 乙类液体 码头装卸油区 35 汽车装卸站 25 铁路装卸设施、罐车洗罐 站 30
液化气体 30 灌装站 、乙类液体及可燃与 助燃气 25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 气体储存的压缩机 30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其他线路(仓库装卸线除外) 30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红 30
灌装站 液化气体 30 甲 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 助燃气体 25 罐区甲、乙类泵(房)、全冷冻式液化 气体储存的压缩机 20 污水处理厂(隔油池、污油罐) 25 其他线路(仓库装卸线除外) 30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 10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 90 厂围墙(中心线)或用地边界线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