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文字教材 4.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及运输组织 4.2.1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件 1.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 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批准的办理 品名、运输方式、到发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 (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执行。 《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货物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 物的发到品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 站名及允许的箱型: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剧毒品发到的品名、发到站及专用 线、运输方式: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铁路罐车、集装箱(罐)、 整车装运危险货物发到的品名;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 共用单位名称:轨道衡计量以及集装箱(罐)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 型)等。 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 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 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 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附属 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 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办理危险货物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每三年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 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对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须与接轨站 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 量须在3万吨以上,并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
第一讲 文字教材 4.2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及运输组织 4.2.1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条件 1.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 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批准的办理 品名、运输方式、到发车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 (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执行。 《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危险货物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 物的发到品类;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 站名及允许的箱型;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剧毒品发到的品名、发到站及专用 线、运输方式;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铁路罐车、集装箱(罐)、 整车装运危险货物发到的品名;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 共用单位名称;轨道衡计量以及集装箱(罐)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 型)等。 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 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 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 专用线(专用铁路)应与设计时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内容一致,装运和接卸危 险货物运输品类,要有专门的仓库、雨棚、栈桥、鹤管、输送管线、储罐等附属 设施和安全防护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如无上述仓库、雨棚等,或无栈桥采 用罐车、汽车对装对卸方式等),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办理危险货物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每三年须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 技术机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 对在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托运人、收货人须与接轨站 签订《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协议》和《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 。 专用线原则上不进行危险货物运输共用。危险货物到达确需共用时,年到达 量须在 3 万吨以上,并由产权单位、共用单位、车站三方签订《危险货物专用线
共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 次签订协议以《办理规定》公布为生效期。 2.培训与考核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 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应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培训学时不少于60学时,考试合格者,由承运站所属铁路局核发《培训合 格证》、《押运员证》,证书由铁路局制作,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上岗。 由承运站所属铁路局核发《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证书由铁路局制作, 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上岗。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考核换证。 《培训合格证》规格为210mm×148m中间对开形式。 《押运员证》规格为210m×148m中间对开形式。 证书表皮为蓝色塑料,印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和“XX铁路局 监制”烫金字样。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规、政策、标准:铁道部、铁路局等 主管部门有关文电规定: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理论:国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 理及发展趋势:事故应急预案、救援方法:路内外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 处理方式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其他专项技术培训。 新开办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和专用线,以及既有危险货物办理站和专用线 增加办理品名及共用单位,在批准开办前,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 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人员等进行全员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要依 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结合车站、专用线和拟办理危险货物的特性, 专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该项工作由铁路 局组织技术培训等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考核内容要有 针对性,对象要有全员性和数量质量保证。考核结果作为申报开办的条件之一, 考核不合格不得开办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3.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的申请及批复 (1)拟开办危险货物业务的专用线应获得铁道部接轨许可。专用线须按批 准的接轨方案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具有铁路局批准专用线开通的电报,且签订
共用协议》。 《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危险货物专用线共用协议》每年签订一次,首 次签订协议以《办理规定》公布为生效期。 2.培训与考核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及现场货装人 员、企业运输员、押运员应进行技术业务培训。 培训学时不少于 60 学时,考试合格者,由承运站所属铁路局核发《培训合 格证》、《押运员证》,证书由铁路局制作,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上岗。 由承运站所属铁路局核发《培训合格证》、《押运员证》,证书由铁路局制作, 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上岗。 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进行考核换证。 《培训合格证》规格 为 210mm×148mm 中间对开形式 。 《押运员证》规格为 210mm×148mm 中间对开形式。 证书表皮为蓝色塑料,印有“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押运员证”和“XX 铁路局 监制”烫金字样。 培训内容包括: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法规、政策、标准;铁道部、铁路局等 主管部门有关文电规定;危险货物运输基础理论;国内外危险货物运输现代化管 理及发展趋势;事故应急预案、救援方法;路内外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案例分析、 处理方式以及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控制方法;其他专项技术培训。 新开办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和专用线,以及既有危险货物办理站和专用线 增加办理品名及共用单位,在批准开办前,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员、主管人员以 及现场货装人员、企业运输员、押运人员等进行全员上岗前培训。培训工作要依 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结合车站、专用线和拟办理危险货物的特性, 专门对有关人员进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以及应急救援模拟演练。该项工作由铁路 局组织技术培训等单位进行培训考核,培训时间不少于 24 学时,考核内容要有 针对性,对象要有全员性和数量质量保证。考核结果作为申报开办的条件之一, 考核不合格不得开办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3.办理危险货物业务的的申请及批复 (1)拟开办危险货物业务的专用线应获得铁道部接轨许可。专用线须按批 准的接轨方案建设,并经验收合格,具有铁路局批准专用线开通的电报,且签订
了有关运输协议、安全协议、共用协议,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需由国家或省级安监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危险货物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 全评价报告》: 《关于印发2011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铁运 函(2011)29号)规定:2011年起,《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须由 国家安监部门认定具有铁路运输业评价资质的安评机构出具,新建、改建危险货 物专用线及普通货物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须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具有铁路运输 业评价资质的甲级安评机构出具。 (3)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新增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增专用线共用单位、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共用单位新增品名等业务申办,需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 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出具《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4)须符合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危险货物运输,需向专用线接轨站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 运输局批准。 (6)经铁道部审查,专用线具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条件后,在《铁 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铁路局通知专 用线产权单位,正式开办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7)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 用铁路)办理规定》规定的范围办理运输,未在该专用线中公布的托运人或收货 人、运输方式及办理品名不得在该专用线办理运输」
了有关运输协议、安全协议、共用协议,制定了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 (2)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需由国家或省级安监部门认定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危险货物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 全评价报告》; 《关于印发 2011 年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铁运 函〔2011〕29 号)规定:2011 年起,《专用线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评价报告》须由 国家安监部门认定具有铁路运输业评价资质的安评机构出具,新建、改建危险货 物专用线及普通货物专用线开办危险货物须由国家安监总局认定具有铁路运输 业评价资质的甲级安评机构出具。 (3)新增危险货物办理站、新增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增专用线共用单位、 专用线产权单位或共用单位新增品名等业务申办,需由铁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 构进行运输安全综合分析,并出具《运输安全综合分析报告》。 (4)须符合专用线办理危险货物条件,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5)申请开办危险货物运输,需向专用线接轨站提出申请,逐级报铁道部 运输局批准。 (6) 经铁道部审查,专用线具备办理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条件后,在《铁 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中予以公布,铁路局通知专 用线产权单位,正式开办危险货物运输业务。 (7)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专用线、专 用铁路)办理规定》规定的范围办理运输,未在该专用线中公布的托运人或收货 人、运输方式及办理品名不得在该专用线办理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