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文字教材 4.2.4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 1.新品名运输条件 (1)新品名一一“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品名。 (2)运输时须进行性质鉴定,托运人填写《技术说明书》,送检样品须经铁 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3)经鉴定属于危险货物时,按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要求办理运输。新品 名试运由铁路局批准。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局、托运人各留存一份《技术说明 书》。 (4)新品名试运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进行。跨铁路局试运时,由批准单 位以电报形式通知有关铁路局。 (5)试运前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应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6)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比照铁危编 号×××新品名试运,批准号×X×”字样。试运时间2年。 (7)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车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对 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报铁道部。铁道部根据试运报告指定有关部 门进行复验,达到要求后正式批准运输。未经批准或超过试运期未上报试运报告 的,须停止试运。 (8)新品名试运应符合《品名表》第12栏特殊规定 (9)鉴定为普通货物时,不需进行试运。 2.新包装运输条件 (1)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时应填写《改变包装表》(格式2)。有关试运要 求,比照新品名试运有关规定办理。 (2)改变氯酸盐、高氯酸盐、高氯酸、黄磷等包装需经铁道部批准 (3)改变包装试运应符合《品名表》第12栏特殊规定。 3.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 (1)《品名表》第12栏特殊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可按普通货
第四讲 文字教材 4.2.4 新品名、新包装等运输条件 1.新品名运输条件 (1)新品名——“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中未列载的品名。 (2)运输时须进行性质鉴定,托运人填写《技术说明书》,送检样品须经铁 道部认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鉴定。 (3)经鉴定属于危险货物时,按危险货物新品名试运要求办理运输。新品 名试运由铁路局批准。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局、托运人各留存一份《技术说明 书》。 (4)新品名试运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区段内进行。跨铁路局试运时,由批准单 位以电报形式通知有关铁路局。 (5)试运前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应签订安全运输协议。 (6)试运时,由托运人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比照铁危编 号×××新品名试运,批准号×××”字样。试运时间 2 年。 (7)试运结束时,托运人应会同车站将试运结果报主管铁路局。铁路局对 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报铁道部。铁道部根据试运报告指定有关部 门进行复验,达到要求后正式批准运输。未经批准或超过试运期未上报试运报告 的,须停止试运。 (8)新品名试运应符合《品名表》第 12 栏特殊规定 (9)鉴定为普通货物时,不需进行试运。 2.新包装运输条件 (1)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时应填写《改变包装表》(格式 2)。有关试运要 求,比照新品名试运有关规定办理。 (2)改变氯酸盐、高氯酸盐、高氯酸、黄磷等包装需经铁道部批准。 (3)改变包装试运应符合《品名表》第 12 栏特殊规定。 3.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 (1)《品名表》第 12 栏特殊规定符合按普通货物运输条件的,可按普通货
物条件运输。 (2)运输时,经铁路局批准后可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发运 (3)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XXX(铁危编号), 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如“石棉(91006),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4)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符合《危规》第 一百零六条(危货箱限办品类)规定的,可使用集装箱装运,但必须符合《品名 表》第12栏特殊规定要求。 (5)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其包装、标志须符合本规则关于危 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相应规定。 (6)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可不办理《托运人资质证书》。 (7)放射性物质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 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超过0.005mSv/h,包装件外表 面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4-4-1中的最大限值和表4-4-2限值的,可按普通货物运 输。 表4-4-1包装件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B、Y和低毒性a发射体 其他a发射体 污染表示 Bq/cm2 Bq/cm2 包装件外表面或包装件外层 0.4 0.04 辅助包装和运输工具表面 每个包装件放射性内容物不超过表2中所列限值。 表4-4-2包装件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内容物性质 仪表或制成品 倣射性物质包装件限值 物品限值 包装件限值 固态 特殊形式 10-2A1 10-3A1 其他形式 10-2A2 0-3A2 液态 10-3A2 10-1A2 10-4A2
物条件运输。 (2)运输时,经铁路局批准后可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 发运。 (3)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XXX(铁危编号), 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如“石棉(91006),可按普通货物运输”)。 (4)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限使用棚车装运,符合《危规》第 一百零六条(危货箱限办品类)规定的,可使用集装箱装运,但必须符合《品名 表》第 12 栏特殊规定要求。 (5)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的危险货物,其包装、标志须符合本规则关于危 险货物运输包装的相应规定。 (6)按普通货物运输的,可不办理《托运人资质证书》。 (7)放射性物质按普通货物运输的条件 放射性物质的包装件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超过 0.005mSv/h,包装件外表 面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 4-4-1 中的最大限值和表 4-4-2 限值的,可按普通货物运 输。 表 4-4-1 包装件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污 染 表 示 β 、γ 和低毒性α 发射体 Bq/cm2 其他α 发射体 Bq/cm2 包装件外表面或包装件外层 辅助包装和运输工具表面 0.4 0.04 每个包装件放射性内容物不超过表 2 中所列限值。 表 4-4-2 包装件的放射性活度限值 内容物性质 仪表或制成品 放射性物质包装件限值 物品限值 包装件限值 固态 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 液态 气态 10-2A1 10-2A2 10-3A2 A1 A2 10-1A2 10-3A1 10-3A2 10-4A2
2X10-2A22X10-1A22×10-2A2 特殊形式 0-3A1 10-2A1 10-3A1 其他形式 10-3A2 10-2A2 0-3A2
氚 特殊形式 其他形式 2×10-2A2 10-3A1 10-3A2 2×10-1A2 10-2A1 10-2A2 2×10-2A2 10-3A1 10-3A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