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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 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 工的固体盐数量为 6、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 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其计税公 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举例: 1.某盐场2003年7月份用自产液体盐400万吨加工固体盐100 万吨,其中80万吨当月已销售出去,另外20万吨尚待销售;用外购 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200万吨,当月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此外,该盐场 还对外销售自产液体盐300万吨已知该盐场液体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 10元/吨,固体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2003年7 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100*30+200*30-200*10+300*10=10000 2.某铁矿当月开采铁矿石8万吨,移送入选铁矿精矿1万吨(选 矿比为25%),其余全部销售,请计算应纳的资源税。铁矿石单位税额 1、2元/吨。 应纳税额=8*1、2*70%+1/25%1、2*70%=8、932万元 五、税收优惠: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 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 税或者免税。4、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 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 工的固体盐数量为 6、对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 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的,从高适用税额。 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方法征税,计税时不考虑价格问题,其计税公 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举例: 1.某盐场 2003 年 7 月份用自产液体盐 400 万吨加工固体盐 100 万吨,其中 80 万吨当月已销售出去,另外 20 万吨尚待销售;用外购 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 200 万吨,当月全部实现对外销售;此外,该盐场 还对外销售自产液体盐 300 万吨。已知该盐场液体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 10 元/吨,固体盐适用的单位税额为 30 元/吨。计算该盐场 2003 年 7 月份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 应纳税额=100*30+200*30-200*10+300*10=10000 元 2.某铁矿当月开采铁矿石 8 万吨,移送入选铁矿精矿 1 万吨(选 矿比为 25%),其余全部销售,请计算应纳的资源税。铁矿石单位税额 1、2 元/吨。 应纳税额=8*1、2*70%+1/25%*1、2*70%=8、932 万元 五、税收优惠: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 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 税或者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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