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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 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的程序。 从概念上我们便可看出,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 以公示的方法,从程序上解决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有关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该 程序具体的过程是:公示催告程序因申请人而开始后,法院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确定的 利害关系人对票据或其他事项申报权利。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经申请人的 申请,法院可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使申请人重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利或其他权利。在公 示催告期间,如果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从而形成了民事争议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程序,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通常诉讼程序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质 通说认为,在性质上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342根据如下: 1.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在于使有权利争议的状态能得以明显化,即通过催告不特定 或不明之利害关系人出面向法院申报其权利,使当事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权利能够得以确定, 从而使其权利得到保障。具体方法为:如果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看不出有权利的争执的话,则 作出判决将该有争执可能的情况加以去除,以此来宣告失权或宣告票据无效:相反,如果不 具备这个目的,则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不发生失权的效果,纠纷当事人可通过通常诉讼 程序解决权利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特定且相对的对方当事人,法院也不会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作 出裁判,该程序的性质不属于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程序,因而,公 示催告程序应当被列入非讼程序范畴。立法上之所以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之中,乃是因为方 便利用的考虑,即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对法律关系出现了争执,仍应提起通常诉讼加以解 决。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难免因为存在某种特殊的情况, 使自己的权利陷于不确定的状态,而无法行使。如果这种权利不确定的状态持续下去而得不 到去除,不仅当事人因自己的权利无法满足而受到损害,而且也会危害交易上的安全,危及 公共利益。正是出于消除权利的不确定状态的考虑,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 面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切实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 342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质存有争议。德国学者认为,公示催告程序在性质上与督促程序相 同,虽然都有非争讼的特点,但公示催告程序在结果上具有确定权利的特点,与民事诉讼之判决程序之效 果颇为接近。因而,就性质而言,公示催告程序虽无一般诉讼事件之性质,但就其目的效果而言,两者作 用相同,两者并无区分的必要。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下),台湾三民书局2006年版,第 919页。第一节 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概述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 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 以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权利人的程序。 从概念上我们便可看出,公示催告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是 以公示的方法,从程序上解决票据被盗、遗失和灭失的有关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该 程序具体的过程是:公示催告程序因申请人而开始后,法院以公示催告的方式催告不确定的 利害关系人对票据或其他事项申报权利。在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经申请人的 申请,法院可宣告票据或其他事项无效,使申请人重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利或其他权利。在公 示催告期间,如果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从而形成了民事争议的,法院应裁定终结公示催告 程序,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依照通常诉讼程序提起民事诉讼。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质 通说认为,在性质上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讼程序,342 根据如下: 1.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在于使有权利争议的状态能得以明显化,即通过催告不特定 或不明之利害关系人出面向法院申报其权利,使当事人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权利能够得以确定, 从而使其权利得到保障。具体方法为:如果通过公示催告程序看不出有权利的争执的话,则 作出判决将该有争执可能的情况加以去除,以此来宣告失权或宣告票据无效;相反,如果不 具备这个目的,则不能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不发生失权的效果,纠纷当事人可通过通常诉讼 程序解决权利争议。 2.公示催告程序中没有特定且相对的对方当事人,法院也不会对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作 出裁判,该程序的性质不属于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一定法律关系的诉讼程序,因而,公 示催告程序应当被列入非讼程序范畴。立法上之所以将其纳入民事诉讼法之中,乃是因为方 便利用的考虑,即在程序进行过程中如果对法律关系出现了争执,仍应提起通常诉讼加以解 决。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意义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难免因为存在某种特殊的情况, 使自己的权利陷于不确定的状态,而无法行使。如果这种权利不确定的状态持续下去而得不 到去除,不仅当事人因自己的权利无法满足而受到损害,而且也会危害交易上的安全,危及 公共利益。正是出于消除权利的不确定状态的考虑,各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示催告程序, 一面使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定程序切实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                                                               342 民事诉讼法学界对公示催告程序的性质存有争议。德国学者认为,公示催告程序在性质上与督促程序相 同,虽然都有非争讼的特点,但公示催告程序在结果上具有确定权利的特点,与民事诉讼之判决程序之效 果颇为接近。因而,就性质而言,公示催告程序虽无一般诉讼事件之性质,但就其目的效果而言,两者作 用相同,两者并无区分的必要。参见陈荣宗、林庆苗:《民事诉讼法》(下),台湾三民书局 2006 年版,第 9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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