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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证据的分类 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作出 不同的划分。其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寻找 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律。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后者只有“证据的存在 形式”一个标准,且是由法律规定的。前者有多种标准,有 交叉性,是理论上的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人证与物证) (一)分类标准:证据的表现形式。 (二)含义: 言词证据: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2、实物证据: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广义 的物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査笔录、视听资料 (三)分类的意义: 1、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容易失实;实物证据客观性强, 不容易失实 2、言词证据具有主动性、直接性,实物证据具有被动 性、间接性(哑巴证据)1 第四讲 证据的分类 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作出 不同的划分。其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寻找 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律。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后者只有“证据的存在 形式”一个标准,且是由法律规定的。前者有多种标准,有 交叉性,是理论上的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人证与物证) (一)分类标准:证据的表现形式。 (二)含义: 1、言词证据: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2、实物证据: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广义 的物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三)分类的意义: 1、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容易失实;实物证据客观性强, 不容易失实。 2、言词证据具有主动性、直接性,实物证据具有被动 性、间接性(哑巴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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