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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证据学》第四讲 证据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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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作 出不同的划分。其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 寻找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律。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后者只有“证据的存 在形式”一个标准,且是由法律规定的。前者有多种标 准,有交叉性,是理论上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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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讲证据的分类 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作出 不同的划分。其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寻找 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律。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后者只有“证据的存在 形式”一个标准,且是由法律规定的。前者有多种标准,有 交叉性,是理论上的分类。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人证与物证) (一)分类标准:证据的表现形式。 (二)含义: 言词证据: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2、实物证据: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广义 的物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査笔录、视听资料 (三)分类的意义: 1、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容易失实;实物证据客观性强, 不容易失实 2、言词证据具有主动性、直接性,实物证据具有被动 性、间接性(哑巴证据)

1 第四讲 证据的分类 指在理论上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不同的角度对证据作出 不同的划分。其目的是通过比较不同种类证据的特点,寻找 运用各类证据的一般规律。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后者只有“证据的存在 形式”一个标准,且是由法律规定的。前者有多种标准,有 交叉性,是理论上的分类。 一、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人证与物证) (一)分类标准:证据的表现形式。 (二)含义: 1、言词证据:指以人的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 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2、实物证据:指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广义 的物证)包括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三)分类的意义: 1、言词证据主观性强,容易失实;实物证据客观性强, 不容易失实。 2、言词证据具有主动性、直接性,实物证据具有被动 性、间接性(哑巴证据)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分类标准: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二)含义 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 证据。 (在证据为痕迹或体积较大物品时,采用科学方法如显 影、摄影收集后,应否视为原始证据?) 2、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 述、转抄或复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传来证据和外国传闻证据不同) (三)分类意义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应尽可能收集 运用原始证据。 、本证与反证 (一)分类标准: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 出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为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二)含义 1、本证: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 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反证: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

2 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一)分类标准: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 (二)含义 1、原始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第一手 证据。 (在证据为痕迹或体积较大物品时,采用科学方法如显 影、摄影收集后,应否视为原始证据?) 2、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经过转 述、转抄或复制的第二手或第二手以上的证据。 (传来证据和外国传闻证据不同) (三)分类意义 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应尽可能收集、 运用原始证据。 三、本证与反证 (一)分类标准: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 出及其所证明的事实是否为该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二)含义 1、本证: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 他所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2、反证:指一方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

事实而提出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三)意义:对诉讼各方的证据作出比对,以判断何方 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可能性大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分类标准: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二)含义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 、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 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三)案件主要事实(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 事实。 2、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3、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的事实 (四)分类的意义 1、直接证据多为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 2、运用间接证据寻找直接证据、验证直接证据,直至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3 事实而提出相反的事实存在的证据。 (三)意义:对诉讼各方的证据作出比对,以判断何方 的事实主张成立的可能性大。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一)分类标准: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二)含义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 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而 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 (三)案件主要事实(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 事实。 2、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民事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民事 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 3、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实: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 否合法的事实。 (四)分类的意义 1、直接证据多为言词证据,间接证据多为实物证据。 2、运用间接证据寻找直接证据、验证直接证据,直至 运用间接证据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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