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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证据学》第五讲 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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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明的概念和分类 (一)证明的概念: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国家公诉机 关)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 提出证据,并运用证据论证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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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讲证明论 、证明的概念和分类 (一)证明的概念: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国家公诉机关) 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 证据,并运用证据论证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的活动 1、主体:诉讼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公安机关为公 诉机关作准备) 、目的:论证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 3、方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证据。 4、时间:在审判阶段。 5、指向:审判机关(法官)。 (二)证明的分类 1、严格证明(狭义证明):必须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 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必须使法官达到完全确信(不是绝 对确信)的程度的证明 (用于诉讼案件中实体问题即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如 是否犯罪、违约;和某些程序事实,如申请再审、申请督促 程序、破产程序) 2、自由证明(释明、任意证明):指使用不具有法定证 据能力或者没有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只要使法官达到

第五讲 证明论 一、证明的概念和分类 (一)证明的概念:指诉讼当事人(包括国家公诉机关) 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 证据,并运用证据论证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的活动。 1、主体:诉讼当事人和国家公诉机关。(公安机关为公 诉机关作准备) 2、目的:论证诉讼中的争议事实和诉讼主张。 3、方法: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运用证据。 4、时间:在审判阶段。 5、指向:审判机关(法官)。 (二)证明的分类 1、严格证明(狭义证明):必须使用具有证据能力并经 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必须使法官达到完全确信(不是绝 对确信)的程度的证明。 (用于诉讼案件中实体问题即实体权利义务的确认,如 是否犯罪、违约;和某些程序事实,如申请再审、申请督促 程序、破产程序) 2、自由证明(释明、任意证明):指使用不具有法定证 据能力或者没有经过合法调查的证据,并且只要使法官达到

大致相信(薄弱心证)的程度的证明。(多用于程序事实的 证明。如应否回避、逮捕等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证明对象 (一)含义:亦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 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案件争议事实。(广义包括实体事实和 程序事实如释明事实,狭义仅指诉讼实体事实,一般从狭义 理解) 主要是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关的事实,包括被告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行轻重如何、适 用何种刑罚等问题的事实。(除上述实体要件事实外,也包 括某些程序事实如再审事实)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七何”要素,英美国家概括为 “七W”要素) (三)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涉及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 (很复杂) (四)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含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必当事 人举证证明的事实。 2、范围:(参见解释第9条)

大致相信(薄弱心证)的程度的证明。(多用于程序事实的 证明。如应否回避、逮捕等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二、证明对象 (一)含义:亦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指证明主体运 用证据来加以证明的案件争议事实。(广义包括实体事实和 程序事实如释明事实,狭义仅指诉讼实体事实,一般从狭义 理解)。 (二) 主要是和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有关的事实,包括被告 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罪行轻重如何、适 用何种刑罚等问题的事实。(除上述实体要件事实外,也包 括某些程序事实如再审事实) (关于犯罪构成要件的“七何”要素,英美国家概括为 “七 W”要素) (三)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 当事人之间产生争议的涉及实体民事权利义务的事实。 (很复杂) (四)免证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1、免证事实的含义: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不必当事 人举证证明的事实。 2、范围:(参见解释第 9 条)

(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参见自认)(无争议,诉讼 上、法庭上的自认) (2)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诉讼发生时为一定区域内 大多数人所知道的事实。 A、时间相对性—一诉讼发生时 B、地域的相对性。以审判法院管辖的范围为标准(美 国) C、为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大多数人) D、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所知。 (法官的素质:学历、年龄、经验、考试)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预决事实 A、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例外:依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一般不具有 预决力,如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判决) B、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公证程序的真实性 保障) 3、当事人的主张权(不是义务) 4、对方当事人的反证权。(如判决被再审撤消一一需重 新证明事实、公证证明被推翻)。(但自认不存在反证情况, 自然规律及定理不允许反证)

(1)当事人承认的事实。(参见自认)(无争议,诉讼 上、法庭上的自认) (2)众所周知的事实。指在诉讼发生时为一定区域内 大多数人所知道的事实。 A、时间相对性——诉讼发生时 B、地域的相对性。以审判法院管辖的范围为标准(美 国) C、为一般社会成员所共知(大多数人) D、为审理案件的法官所知。 (法官的素质:学历、年龄、经验、考试) (3)自然规律及定理。 (4)预决事实。 A、已为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例外:依照民事诉讼特别程序作出的判决一般不具有 预决力,如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死亡判决) B、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5)为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公证程序的真实性 保障) 3、当事人的主张权(不是义务)。 4、对方当事人的反证权。(如判决被再审撤消——需重 新证明事实、公证证明被推翻)。(但自认不存在反证情况, 自然规律及定理不允许反证)

(五)司法认知(不属于证明对象) 1、含义: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 法规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 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2、与免证事实的比较: (1)无本质区别,都能产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 力。(范围大,包括适用法律) (2)两者的认识角度不同。免证事实以当事人为视角, 司法认知以法院为视角,强调法官的认证行为及其主动性 (意义:提高诉讼效率) 3、认知程序。法官对准备认知的事实,一般应告知当 事人,以便给予反驳、辩论的机会。(秘密认知) 、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一)概念:指证明主体(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提 出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以避免法院作出对己不 利的裁判结果的责任。(使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 1、内容: (1)主张责任。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主张是证明的 前提,无主张即无诉讼) (2)提供证据责任(狭义的举证责任)。(并非所有提 供证据的行为都是这种责任,如辩护权,法院职权取证)

(五)司法认知(不属于证明对象) 1、含义:也称审判上的认知,指对于应当适用的法律、 法规或某一待认定的事实,法官依申请或依职权初步认定其 为真实的一种诉讼证明方式。 2、与免证事实的比较: (1)无本质区别,都能产生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 力。(范围大,包括适用法律) (2)两者的认识角度不同。免证事实以当事人为视角, 司法认知以法院为视角,强调法官的认证行为及其主动性。 (意义:提高诉讼效率) 3、认知程序。法官对准备认知的事实,一般应告知当 事人,以便给予反驳、辩论的机会。(秘密认知) 三、证明责任(举证责任) (一)概念:指证明主体(当事人)在诉讼中承担的提 出和运用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以避免法院作出对己不 利的裁判结果的责任。(使诉讼主张得到法院裁判的确认) 1、内容: (1)主张责任。提出诉讼主张的责任。(主张是证明的 前提,无主张即无诉讼) (2)提供证据责任(狭义的举证责任)。(并非所有提 供证据的行为都是这种责任,如辩护权,法院职权取证)

(3)说服责任。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 (我国强调提供证据责任,对说服责任不够重视,因强调法 官查明真相的职权) (4)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一种潜在的风险责任,并 非必然发生的责任,只有不履行上述三种证明责任内容,或 履行后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实际发生—一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中,还必须在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清楚的 情况下) (不利后果一般表现为败诉,但民事案件中的败诉是实 体上的不利后果,丧失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而刑事原 告、行政被告的败诉是诉讼意义上的不利后果) 2、对内容的分类(民事):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3项内容)。一种动 态的,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反复、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主要 是民事诉讼)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4项内容)。存在的理 由 A、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司法判断权 的设置目的,及时、务必裁判) B、法官在案件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真伪不明不等于 “伪”,责任方败诉) (3)划分的实践意义:

(3)说服责任。运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说明、论证。 (我国强调提供证据责任,对说服责任不够重视,因强调法 官查明真相的职权) (4)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一种潜在的风险责任,并 非必然发生的责任,只有不履行上述三种证明责任内容,或 履行后案件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才实际发生——职权 主义诉讼模式中,还必须在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调查清楚的 情况下) (不利后果一般表现为败诉,但民事案件中的败诉是实 体上的不利后果,丧失实体权利或承担实体义务,而刑事原 告、行政被告的败诉是诉讼意义上的不利后果) 2、对内容的分类(民事):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1——3 项内容)。一种动 态的,可以在当事人之间反复、互相转移的举证责任(主要 是民事诉讼) (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第 4 项内容)。存在的理 由: A、法官不能因案件事实不清而拒绝裁判。(司法判断权 的设置目的,及时、务必裁判) B、法官在案件真伪不明时如何裁判。(真伪不明不等于 “伪”,责任方败诉) (3)划分的实践意义:

A、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确立,有利于法官正确掌 握举证责任转换的“临界点”,在当事人之间及时合理地转 换举证责任。(对证明程度的正确判断) B、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确立,为法官及时裁判真 伪不明的疑难案件提供了依据。(存在问题:在案件事实真 伪不明时,或久拖不决;或过分积极主动调查,有违中立立 场,引起当事人一方不满;或任意裁判;或强行调解,避免 错案追究;或责任各半) 3、证明责任与法院审理职责的关系(法院是否承担证 明责任?)。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査收集证据,但不属于 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一是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二是 法院不承担败诉的风险。其上述职权产生于法院的审判权, 目的在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1、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 案件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预先进行分配 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主张”的含义: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指具有实体或程 序意义的法律事实,而不是一种主观的态度或意见。就同 主张,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赞成,对方则可以反对,前者 为主张,后者则并不形成一种新的主张,而只是一种意见

A、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确立,有利于法官正确掌 握举证责任转换的“临界点”,在当事人之间及时合理地转 换举证责任。(对证明程度的正确判断) B、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的确立,为法官及时裁判真 伪不明的疑难案件提供了依据。(存在问题:在案件事实真 伪不明时,或久拖不决;或过分积极主动调查,有违中立立 场,引起当事人一方不满;或任意裁判;或强行调解,避免 错案追究;或责任各半) 3、证明责任与法院审理职责的关系(法院是否承担证 明责任?)。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调查收集证据,但不属于 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一是法院没有自己的诉讼主张,二是 法院不承担败诉的风险。其上述职权产生于法院的审判权, 目的在于查明案情、正确裁判。 (二)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的分配 1、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 案件事实(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 预先进行分配。 2、分配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 “主张”的含义: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指具有实体或程 序意义的法律事实,而不是一种主观的态度或意见。就同一 主张,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赞成,对方则可以反对,前者 为主张,后者则并不形成一种新的主张,而只是一种意见

解释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前句为行为 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句为结果意义) 各种学说 消极事实(肯定事实)说。 外界事实说。 危险领域说。指加害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够支配的生 活领域,如高空作业。由加害人对不存在损害事实发生的主、 客观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盖然性说。主张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大小来确认证明责 任 通说是德国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主 张权利者,应对产生权利的事实举证,对方则应对权利妨碍 的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本质上源于谁主张谁举证。 (大陆法系的学说) (英美法系注重适用性) 3、举证责任倒置 (1)含义: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 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形式。(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

解释第 2 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 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 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前句为行为 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句为结果意义) 各种学说 消极事实(肯定事实)说。 外界事实说。 危险领域说。指加害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能够支配的生 活领域,如高空作业。由加害人对不存在损害事实发生的主、 客观要件承担证明责任。 盖然性说。主张事实存在的可能性的大小来确认证明责 任。 通说是德国罗森贝克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规范说)。“主 张权利者,应对产生权利的事实举证,对方则应对权利妨碍 的事实或权利消灭的事实举证。”本质上源于谁主张谁举证。 (大陆法系的学说) (英美法系注重适用性) 3、举证责任倒置 (1)含义:指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由否定 其主张成立或否定其部分事实构成要件的对方当事人承担 举证责任的证明责任分配形式。(相对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规

范说”而言) (2)我国规定。解释第4条规定中情形:专利侵权、 髙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建筑物 等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 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侵权责任的证明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客观要 件一一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一一过错(故意与过失)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方法承担证明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 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 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自然灾害、第三人过错一一—及其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4、建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 承担证明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 证明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7、因共同危 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

范说”而言) (2)我国规定。解释第 4 条规定中情形:专利侵权、 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建筑物 等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共同 危险行为致人损害、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 侵权责任的证明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客观要 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主观要件——过错(故意与过失) (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 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 专利方法承担证明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 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证明责 任;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 规定的免责事由——自然灾害、第三人过错——及其行为与 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4、建筑物或 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 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 承担证明责任;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 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 证明责任;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 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证明责任;7、因共同危 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一一否则承 担共同的连带赔偿责任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 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理解: A、确立的理由是原告难以举证(如医疗事故)或行为 本身的危险性质(侵权的盖然性大)等,为公平起见。 B、一般是部分倒置而不是全部倒置。(过错、因果关系) (原告仍应承担对基础事实的举证,如受侵害的事实、损害 结果、因果关系) 4、特殊种类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解释第5条合同案 件、第6条劳动争议案件。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往 实践中,单位往往消极不举证,而劳动者个人难以举证) 5、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的作用:对法律、司法解释未 规定情形的自由裁量(应体现公平、诚实信信用原则)。 (1)如何体现公平原则:a、如举证的难易。占有证据 较多,举证较容易的一方承担较多的责任,如含有较高专业 性、技术性的活动如涉及商业秘密的。B、当事人的举证能 力。文化程度、认识能力职业专长,举证的经济能力。这些

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明责任;——否则承 担共同的连带赔偿责任 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 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 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理解: A、确立的理由是原告难以举证(如医疗事故)或行为 本身的危险性质(侵权的盖然性大)等,为公平起见。 B、一般是部分倒置而不是全部倒置。(过错、因果关系) (原告仍应承担对基础事实的举证,如受侵害的事实、损害 结果、因果关系) 4、特殊种类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解释第 5 条合同案 件、第 6 条劳动争议案件。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 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以往 实践中,单位往往消极不举证,而劳动者个人难以举证) 5、证明责任分配中法官的作用:对法律、司法解释未 规定情形的自由裁量(应体现公平、诚实信信用原则)。 (1)如何体现公平原则:a、如举证的难易。占有证据 较多,举证较容易的一方承担较多的责任,如含有较高专业 性、技术性的活动如涉及商业秘密的。B、当事人的举证能 力。文化程度、认识能力职业专长,举证的经济能力。这些

做法形式上不公平,似乎违反人人平等原则,但体现了实质 公平。 (2)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对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 可以适当加重其举证责任。 A、恶意诉讼。 B、拖延诉讼。 C、自认反复反悔的。(不诚实) D、毁灭证据、隐匿证据的 E、举证不当的。如胁迫、贿买他人作证或阻止他人作 证 (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检察、自诉人,被告人没 有新的“主张”) 2、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 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检察机关必须首先证明划线内 容。)受贿案多伴随之。 被告人一方提出证据和辩解的行为是辩护权的体现, 而不是履行证明责任的行为 (1)被告人不会仅仅因为不提供证据而承受不利后果

做法形式上不公平,似乎违反人人平等原则,但体现了实质 公平。 (2)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对有下列情形的当事人, 可以适当加重其举证责任。 A、恶意诉讼。 B、拖延诉讼。 C、自认反复反悔的。(不诚实) D、毁灭证据、隐匿证据的。 E、举证不当的。如胁迫、贿买他人作证或阻止他人作 证。 (三)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1、证明责任由控诉方承担。(检察、自诉人,被告人没 有新的 “主张”) 2、特殊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倒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 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但检察机关必须首先证明划线内 容。)受贿案多伴随之。 3、被告人一方提出证据和辩解的行为是辩护权的体现, 而不是履行证明责任的行为。 (1)被告人不会仅仅因为不提供证据而承受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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