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案例 第一章商法学导论 案例1、陈龙诉张俊杰、李用刚和“育才中学”合伙办学盈余分配纠纷案(商 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区别) 张俊杰是某市第22中学的前副校长,于1998年6月退休,但张俊杰的教学 水平和教务管理能力很有名气。李用刚是一个从事文化投资的商人,拥有充裕的 资金,对投资办学比较感兴趣。1998年7月李用刚找到张俊杰,说明愿意和张 俊杰一起创办一所中学,李用刚愿意出资50万元。张俊杰建议两个人创办一家 中学实力还不够,他有一个大学同学陈龙是一位比较资深的教育管理人员,比较 适合作教务主任。李用刚同意张俊杰的建议。于是张俊杰、李用刚和陈龙签订了 一份合作办学协议。协议规定由李用刚出资50万元,张俊杰和陈龙各出资5万 元,李用刚担任校长,张俊杰担任教务主任,陈龙担任后勤主任。鉴于张俊杰和 陈龙都是教育管理和教学管理的专业人员,协议还约定,张俊杰和陈龙分别占 25%的出资比例。协议确定三人所创办的中学名字叫“育才中学”。在1998年和 1999年的办学中“育才中学”有了40多万元的盈余。在1999年年底陈龙在教 学管理中对几位同学比较粗暴,引起了同学及其家长的强烈反对,同学和家长要 求撤陈龙的职。张俊杰和李用刚和陈龙召开会议,张俊杰和李用刚要求陈龙改正 错误,陈龙严词拒绝。陈龙并且要从“育才中学”中退出,要求对“育才中学” 的财务和有关财产进行清算。张俊杰和李用刚对此表示反对,陈龙将张俊杰、李 用刚和“育才中学”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育才中学”的财产进行清算, 对“育才中学”的年度盈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问题:1、是否应当对“育才中学”进行清算? 2、陈龙主张对“育才中学”的年度盈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合法?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2、陈圆诉大江公司侵犯形象支付形象使用费案(人格权之商品化) 陈圆是一家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在社会上很有影响。大江化妆品销售公司 为了推销一种进口化妆品,在没有经陈圆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将陈圆作为了本公 司化妆品销售的形象大使,在各种产品广告中使用了陈圆的形象。由于陈圆的社 会知名度,使该化妆品的销售量大增,大江公司从该化妆品的销售中共计获得 500多万元的销售利润。陈圆发现了大江公司的这种活动后,要求大江公司应当 向自己支付形象使用费200万元,遭到了大江公司的拒绝。陈圆于是将大江公司 起诉到法院,要求大江公司支付200万元的形象使用费。 问题:1、陈圆对大江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五金公司诉东山医院双倍返还定金案(商事关系之认定) 东山县医院是一家国有的医院。该医院院长李光为了搞好本单位的福利,决 定在医疗服务之外再进行一些商业活动。1999年李光准备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
1 商法学案例 第一章 商法学导论 案例 1、陈龙诉张俊杰、李用刚和“育才中学” 合伙办学盈余分配纠纷案(商 事关系与民事关系之区别) 张俊杰是某市第 22 中学的前副校长,于 1998 年 6 月退休,但张俊杰的教学 水平和教务管理能力很有名气。李用刚是一个从事文化投资的商人,拥有充裕的 资金,对投资办学比较感兴趣。1998 年 7 月李用刚找到张俊杰,说明愿意和张 俊杰一起创办一所中学,李用刚愿意出资 50 万元。张俊杰建议两个人创办一家 中学实力还不够,他有一个大学同学陈龙是一位比较资深的教育管理人员,比较 适合作教务主任。李用刚同意张俊杰的建议。于是张俊杰、李用刚和陈龙签订了 一份合作办学协议。协议规定由李用刚出资 50 万元,张俊杰和陈龙各出资 5 万 元,李用刚担任校长,张俊杰担任教务主任,陈龙担任后勤主任。鉴于张俊杰和 陈龙都是教育管理和教学管理的专业人员,协议还约定,张俊杰和陈龙分别占 25%的出资比例。协议确定三人所创办的中学名字叫“育才中学”。在 1998 年和 1999 年的办学中“育才中学”有了 40 多万元的盈余。在 1999 年年底陈龙在教 学管理中对几位同学比较粗暴,引起了同学及其家长的强烈反对,同学和家长要 求撤陈龙的职。张俊杰和李用刚和陈龙召开会议,张俊杰和李用刚要求陈龙改正 错误,陈龙严词拒绝。陈龙并且要从“育才中学”中退出,要求对“育才中学” 的财务和有关财产进行清算。张俊杰和李用刚对此表示反对,陈龙将张俊杰、李 用刚和“育才中学”起诉到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对“育才中学”的财产进行清算, 对“育才中学”的年度盈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问题:1、是否应当对“育才中学”进行清算? 2、陈龙主张对“育才中学”的年度盈余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是否合法? 3、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 2、陈圆诉大江公司侵犯形象支付形象使用费案(人格权之商品化) 陈圆是一家电视台的著名主持人,在社会上很有影响。大江化妆品销售公司 为了推销一种进口化妆品,在没有经陈圆本人允许的情况下,将陈圆作为了本公 司化妆品销售的形象大使,在各种产品广告中使用了陈圆的形象。由于陈圆的社 会知名度,使该化妆品的销售量大增,大江公司从该化妆品的销售中共计获得 500 多万元的销售利润。陈圆发现了大江公司的这种活动后,要求大江公司应当 向自己支付形象使用费 200 万元,遭到了大江公司的拒绝。陈圆于是将大江公司 起诉到法院,要求大江公司支付 200 万元的形象使用费。 问题:1、陈圆对大江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2、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3、五金公司诉东山医院双倍返还定金案(商事关系之认定) 东山县医院是一家国有的医院。该医院院长李光为了搞好本单位的福利,决 定在医疗服务之外再进行一些商业活动。1999 年李光准备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
金材料。由于李光的弟弟在一家铝合金公司任高级业务主管,因此李光购进的铝 合金的价格比市场价格要低一些。而东山县的市场还比较缺乏铝合金材料。东山 县五金公司得知东山县医院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金,五金公司正急需铝合金。于 是五金公司想抢先从从东山县医院购进铝合金材料。尽管东山县医院尚为将铝合 金运到,但五金公司还是和东山医院于1999年8月8日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 20吨铝合金材料,货值80000元,合同约定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15000 元定金。8月9日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定金15000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日 期为199年9月10日。由于李光的弟弟从其所任职的铝合金公司调走,无法再 获得价格比较低廉的铝合金,李光决定不再做铝合金生意。于是在199年9月 1日通知了五金公司,说明医院将其支付的15000元定金退回,双方合同不再履 行,五金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五金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东 山医院双倍返还定金,东山医院主张由于自己是非经营性单位,不能从事经营性 活动,因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东山医院是否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 2、本案中东山医院与五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诉平谷县西康村小学拖欠工程款案(商事关系 之认定) 1998年2月平谷县西康村小学要对校舍进行改造,把原来的破旧的土房改 成砖瓦结构的平房,大约投资34000元左右。平谷县西康村小学校长张天理认为 学校资金十分紧张,不能让正式的建筑公司来施工,那样的费用太高。于是张天 理与本村村民李和、薛林与陈风商量,由他们三人承包这个校舍工程,李和、薛 林与陈风都是泥瓦匠,有一定的建筑手艺和建筑工作经验,他们认为这个工程对 于几个农民来说也是非常不错的,比出去打工要好得多。但李和、薛林与陈风认 为三个人人手不够,于是李和找到自己的弟弟李军,薛林找到自己的哥哥薛成、 陈风找到自己的两个侄子陈雨和陈良,决定由他们七个人共同承包该工程。但薛 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认为他们自己也没有和西康村小学之间谈,不便参与合同 的签订。于是由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人与西康村小学签订了校舍建设承包合同 由于政府的建设资金还没有到位,西康村小学的建设资金只有村里筹集的12000 元。张天理与李和、薛林与陈风协商,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一半时支付12000 元,工程完成后,待政府财政资金到位后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合同约定的竣工 日期是1998年9月10日。合同签订以后,李和、薛林与陈风与其他四个人就开 始昼夜施工,工程进展比较顺利。到8月12日时工程基本上完工了,但由于夏 季降雨比较多,有两间校舍出现一些质量问题,但基本上不影响校舍的正常使用 8月15日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人通知张天理对校舍进行检验。张天理于8月18 日和乡总校负责基本建设的主任彭某共同对校舍工程进行验收,他们对校舍工程 基本上是满意的,并且在乡总校自己设计的工程验收单上都签了字。但由于财政 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一直到1999年8月份西康村小学还不能支付校舍工程的建 设款项。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个人认为自己和小学有合同约定在先,只有政府资 金到位才能支付工程款,但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认为工程已经完成一年了还 不付款,肯定被村委会或者张天理给占用了,于是向张天理多次索要工程款。但 张天理都以政府财政资金没有到位为理由不予付款。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于
2 金材料。由于李光的弟弟在一家铝合金公司任高级业务主管,因此李光购进的铝 合金的价格比市场价格要低一些。而东山县的市场还比较缺乏铝合金材料。东山 县五金公司得知东山县医院从外地购进一批铝合金,五金公司正急需铝合金。于 是五金公司想抢先从从东山县医院购进铝合金材料。尽管东山县医院尚为将铝合 金运到,但五金公司还是和东山医院于 1999 年 8 月 8 日签订了买卖合同,购买 20 吨铝合金材料,货值 80000 元,合同约定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 15000 元定金。8 月 9 日五金公司向东山医院支付了定金 15000 元。合同约定的交货日 期为 1999 年 9 月 10 日。由于李光的弟弟从其所任职的铝合金公司调走,无法再 获得价格比较低廉的铝合金,李光决定不再做铝合金生意。于是在 1999 年 9 月 1 日通知了五金公司,说明医院将其支付的 15000 元定金退回,双方合同不再履 行,五金公司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法院,五金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东 山医院双倍返还定金,东山医院主张由于自己是非经营性单位,不能从事经营性 活动,因而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东山医院是否可以从事经营性活动? 2、本案中东山医院与五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4、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诉平谷县西康村小学拖欠工程款案(商事关系 之认定) 1998 年 2 月平谷县西康村小学要对校舍进行改造,把原来的破旧的土房改 成砖瓦结构的平房,大约投资 34000 元左右。平谷县西康村小学校长张天理认为 学校资金十分紧张,不能让正式的建筑公司来施工,那样的费用太高。于是张天 理与本村村民李和、薛林与陈风商量,由他们三人承包这个校舍工程,李和、薛 林与陈风都是泥瓦匠,有一定的建筑手艺和建筑工作经验,他们认为这个工程对 于几个农民来说也是非常不错的,比出去打工要好得多。但李和、薛林与陈风认 为三个人人手不够,于是李和找到自己的弟弟李军,薛林找到自己的哥哥薛成、 陈风找到自己的两个侄子陈雨和陈良,决定由他们七个人共同承包该工程。但薛 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认为他们自己也没有和西康村小学之间谈,不便参与合同 的签订。于是由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人与西康村小学签订了校舍建设承包合同。 由于政府的建设资金还没有到位,西康村小学的建设资金只有村里筹集的 12000 元。张天理与李和、薛林与陈风协商,在合同约定:“工程完成一半时支付 12000 元,工程完成后,待政府财政资金到位后再支付剩余的款项。”合同约定的竣工 日期是 1998 年 9 月 10 日。合同签订以后,李和、薛林与陈风与其他四个人就开 始昼夜施工,工程进展比较顺利。到 8 月 12 日时工程基本上完工了,但由于夏 季降雨比较多,有两间校舍出现一些质量问题,但基本上不影响校舍的正常使用。 8 月 15 日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人通知张天理对校舍进行检验。张天理于 8 月 18 日和乡总校负责基本建设的主任彭某共同对校舍工程进行验收,他们对校舍工程 基本上是满意的,并且在乡总校自己设计的工程验收单上都签了字。但由于财政 资金迟迟不能到位,一直到 1999 年 8 月份西康村小学还不能支付校舍工程的建 设款项。李和、薛林与陈风三个人认为自己和小学有合同约定在先,只有政府资 金到位才能支付工程款,但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认为工程已经完成一年了还 不付款,肯定被村委会或者张天理给占用了,于是向张天理多次索要工程款。但 张天理都以政府财政资金没有到位为理由不予付款。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于
是将西康村小学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制服工程款,并且承担预期付款的损失。张 天理辩称:四原告与西康村小学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资格跟自己要款,而且 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到位,谁来要也没有钱,你反正不能把小学给强制执行了; 另外原告这一方也有施工质量问题,我们有权拒绝付款。 问题:1、在本案中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是否有原告资格?小学是否可以成 为本案的被告? 2、李和、薛林与陈风是否可以成为该校舍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当事人? 3、张天理称“而且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到位,谁来要也没有钱,你反正 不能把小学给强制执行了。”这种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章: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案例1、北京大学诉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案(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之区别与联系 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销售的公司,其前身是“北大车行”, 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而且“北大”还被公司注册为了商标。北京大学发现大连 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大”字样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并且注册为商标,认 为北大作为大学名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北大为北京大学的简称几乎约定俗 成。而北大科技的前身'北大车行本身就容易让人望文生义,认为是北大所办的 汽车产业;改名为北大科技后,由于北大本身从事教育科研,‘北大科技’无疑 更会给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大科技既对北大 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由於北大本身的知名度,对部分股民也会产生一定误导。 问题:1、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大”作为自己的商号是否构成侵权? 2、北京大学可以对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其根据是 什么? 案例2、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等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商事主体之认定) 1984年11月初,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将该村的4 片果树实行招、投标,拟定的承包方案包括:(1)承包的地点及范围;(2)承包 时间自198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止;(3)承包费为一年6000元 人民币,一次性预交3年,共计18000元。随后,村委会又召开村民小组长以上 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方案 1984年12月23日上午,村委会在村部正式举行投标,同时邀请了洪塘镇 党委、司法办、派出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到场监督。由村党支部书记宣布招标方 案及承包条件。全体村民自愿分成7个投标组,每组限派两位代表到村部二楼参 加投标。投标又村党支部副书记郭金贞主持唱标。揭标后,村民郭本小组以46060 元的最高标金中标。郭本小组投标前入股者共有27人,其中包括村干部7人、 村民小组长10人,村民10人,郭本小组中标后,又邀请村委会主任郭添寿、村 民郭世川等8人入股 1985年1月1日,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郭本、村民郭世川为代表的承包方 签订了《专业场果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石罗脚、坟林、新桥头
3 是将西康村小学起诉到法院,要求其制服工程款,并且承担预期付款的损失。张 天理辩称:四原告与西康村小学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没有资格跟自己要款,而且 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到位,谁来要也没有钱,你反正不能把小学给强制执行了; 另外原告这一方也有施工质量问题,我们有权拒绝付款。 问题:1、在本案中薛成、李军、陈雨和陈良是否有原告资格?小学是否可以成 为本案的被告? 2、李和、薛林与陈风是否可以成为该校舍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的当事人? 3、张天理称“而且政府的财政拨款没有到位,谁来要也没有钱,你反正 不能把小学给强制执行了。”这种说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章:商事主体与商事行为 案例 1、北京大学诉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称权案(商事主体与民事主体 权利能力之区别与联系) 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经营汽车销售的公司,其前身是“北大车行”, 在大连市工商局注册,而且“北大”还被公司注册为了商标。北京大学发现大连 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大”字样作为自己公司的字号,并且注册为商标,认 为北大作为大学名称,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北大'为北京大学的简称几乎约定俗 成。而'北大科技'的前身'北大车行'本身就容易让人望文生义,认为是北大所办的 汽车产业;改名'为北大科技'后,由于北大本身从事教育科研,‘北大科技’无疑 更会给人以错误的信息。因此,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大科技'既对北大 造成了负面影响,同时由於北大本身的知名度,对部分股民也会产生一定误导。 问题:1、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北大”作为自己的商号是否构成侵权? 2、北京大学可以对大连北大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哪些诉讼请求?其根据是 什么? 案例 2、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村民委员会诉郭本等解除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 (商事主体之认定) 1984 年 11 月初,同安县洪塘镇郭山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研究将该村的 4 片果树实行招、投标,拟定的承包方案包括:(1)承包的地点及范围;(2)承包 时间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止;(3)承包费为一年 6000 元 人民币,一次性预交 3 年,共计 18000 元。随后,村委会又召开村民小组长以上 干部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方案。 198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村委会在村部正式举行投标,同时邀请了洪塘镇 党委、司法办、派出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到场监督。由村党支部书记宣布招标方 案及承包条件。全体村民自愿分成 7 个投标组,每组限派两位代表到村部二楼参 加投标。投标又村党支部副书记郭金贞主持唱标。揭标后,村民郭本小组以 46060 元的最高标金中标。郭本小组投标前入股者共有 27 人,其中包括村干部 7 人、 村民小组长 10 人,村民 10 人,郭本小组中标后,又邀请村委会主任郭添寿、村 民郭世川等 8 人入股。 1985 年 1 月 1 日,村委会作为发包方与郭本、村民郭世川为代表的承包方 签订了《专业场果树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村委会将石罗脚、坟林、新桥头
六月六、双头坑等地的龙眼、荔枝约3000余株,发包给郭本、村民郭世川等人 承包,承包时间自1985年1月1日起至2000年12月31日,承包费为每年15353 元,同时还约定交纳承包款的时间为及不准许村外人承包,不准许修枝、毁枝和 违约责任等。该合同还办理了公证手续。合同订立后,截止1991年底,承包方 共计缴纳了7年的承包款107472元。 合同签订以后,由于龙眼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加上果树自然增产及承包 方的管理因素,导致承、发包方的收益差距拉大,特别是1991年又遇上果树生 长的“大年”,致使承包、发包方的收益差距更加悬殊。郭山村多数村民认为, 该承包合同是村干部利用职权欺诈村民而签订的。1992年5月3日,郭山村多 数村民强行将承包的果树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引起纠纷。1992年8月22日,郭 山村村委会主任郭典水接受上级领导意见退出承包方,并代表村委会向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请求收回发包出去的果 树,退还被告的承包款。 被告称:被告是在民主、公开和严密监督下与其他村民平等参与投标,并以 最高标金中标的,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民主议定 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1、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2、市场价格的上涨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什么样的影响? 3、郭本与入股到27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3、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诉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提 供单据致使使其不能获得出口退税赔偿损失案。(商事行为之认定 1995年7月5日,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保税区企业)与柏宁顿国际贸 易(上海)公司(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售货确认书两份,规定由上海国 际服务贸易公司向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供应1000号PVC塑料粒子550 吨。当日,双方另行签订了关于上述两份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说明:由上 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和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达成PVC塑料粒子1000号 共550吨出口业务,通过上海外高桥海关出口报关,同时办理进口来料加工出口 报关手续。为便于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水利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柏宁顿国际 贸易(上海)公司必须协助在双方办妥货款结算后,尽快提供给上海国际服务贸 易公司:1、进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2、进料加工及进口、出口报关及核销证明。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相关合理的经济损失。售货合 同履行后,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因未得到退税,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称:被告(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未按补充协议尽快向原告提供进 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进料加工、出口报关及核销证明,之后,因被告未按照补 充协议内容履行,造成其未得到应得的退税。现要求被告赔偿其人民币786495 万元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该损失自1996年7月至10月的银行利息人民币31459 元。被告称其已按照补充协议的要求履行了义务。把该批货物卖给了境内企业(即 进口),并由境内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复出口,有关单据证明也交给了原告。但 按照国家规定,原告一直补充协议取得的文件不能获得退税,因此双方之间不存 在赔偿关系。 问题:1、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付进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进料加工、出口报关
4 六月六、双头坑等地的龙眼、荔枝约 3000 余株,发包给郭本、村民郭世川等人 承包,承包时间自 198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00 年 12 月 31 日,承包费为每年 15353 元,同时还约定交纳承包款的时间为及不准许村外人承包,不准许修枝、毁枝和 违约责任等。该合同还办理了公证手续。合同订立后,截止 1991 年底,承包方 共计缴纳了 7 年的承包款 107472 元。 合同签订以后,由于龙眼的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加上果树自然增产及承包 方的管理因素,导致承、发包方的收益差距拉大,特别是 1991 年又遇上果树生 长的“大年”,致使承包、发包方的收益差距更加悬殊。郭山村多数村民认为, 该承包合同是村干部利用职权欺诈村民而签订的。1992 年 5 月 3 日,郭山村多 数村民强行将承包的果树分配到各村民小组,引起纠纷。1992 年 8 月 22 日,郭 山村村委会主任郭典水接受上级领导意见退出承包方,并代表村委会向厦门市中 级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请求收回发包出去的果 树,退还被告的承包款。 被告称:被告是在民主、公开和严密监督下与其他村民平等参与投标,并以 最高标金中标的,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承包合同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民主议定 原则,是合法有效的。 问题:1、该合同的效力如何? 2、市场价格的上涨对本合同的履行有什么样的影响? 3、郭本与入股到 27 人之间是什么关系? 4、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3、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诉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未依合同约定提 供单据致使使其不能获得出口退税赔偿损失案。(商事行为之认定) 1995 年 7 月 5 日,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保税区企业)与柏宁顿国际贸 易(上海)公司(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售货确认书两份,规定由上海国 际服务贸易公司向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供应 1000 号 PVC 塑料粒子 550 吨。当日,双方另行签订了关于上述两份合同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说明:由上 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和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达成 PVC 塑料粒子 1000 号 共 550 吨出口业务,通过上海外高桥海关出口报关,同时办理进口来料加工出口 报关手续。为便于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水利办理增值税退税手续,柏宁顿国际 贸易(上海)公司必须协助在双方办妥货款结算后,尽快提供给上海国际服务贸 易公司:1、进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2、进料加工及进口、出口报关及核销证明。 如果任何一方违约,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赔偿对方相关合理的经济损失。售货合 同履行后,上海国际服务贸易公司因未得到退税,即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起诉称:被告(柏宁顿国际贸易(上海)公司)未按补充协议尽快向原告提供进 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进料加工、出口报关及核销证明,之后,因被告未按照补 充协议内容履行,造成其未得到应得的退税。现要求被告赔偿其人民币 786495 万元的经济损失,并支付该损失自 1996 年 7 月至 10 月的银行利息人民币 31459 元。被告称其已按照补充协议的要求履行了义务。把该批货物卖给了境内企业(即 进口),并由境内加工企业加工成成品复出口,有关单据证明也交给了原告。但 按照国家规定,原告一直补充协议取得的文件不能获得退税,因此双方之间不存 在赔偿关系。 问题:1、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付进口报关单有效复印件,进料加工、出口报关
及核销证明等增值税退税平正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第三章:商事登记与商业帐簿 案例1、红生有限公司股东诉杨山华赔偿损失案(商业帐簿及其法律责任 红生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于1999年年初成立。该公司有6 位股东,均为自然人,其中杨山华一人出资22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30%。 红生公司成立后,全体股东选举杨山华为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杨山华主持公司 工作认为本公司经济业务不是十分复杂,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和会计人 员,这样可以节省一大笔费用。于是杨山华决定聘请一位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李某代位记帐。李某每半个月来公司进行一次帐务处理,帐务处理所依据的会 计凭证都是杨山华提供的。1999年年底李某根据帐务处理的结果编制了本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交给了每位股东。其他五位股东看到该财务 会计报告后,认为该财务会计报告有严重问题,并且怀疑杨山华有侵占公司财产 行为。于是五位股东联合聘请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红生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的结果是有三笔应收帐款列为坏帐是错误的,公司的公积金提取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且还有一些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不合法的。五位股东向 法院起诉杨山华,要求杨山华赔偿损失。 问题:1、杨山华聘请李某代为记帐是否合法? 2、五位股东是否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红生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 3、五位股东向法院起诉是否有根据? 4、杨山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2、陆飞、秦成雨和王达诉万盛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案(商事帐 簿及其法律责任 万盛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器制造的企业,设立于1998年。该公司 共有6位股东,其中法人股股东有两位:华天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华天公司) 和东河县无线电设备厂,其余四位股东是自然人,即何天、陆飞、秦成雨和王达。 在以上股东中持股情况分别是:华天公司持股52%,东河县无线电厂持股24% 何天持股9%,其余三位股东分别持股5%,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万盛公司 董事长由华天公司总经理李思担任,总经理由何天担任。该公司在1998年、1999 年两年是创业期间,因此公司没有对盈余进行分配,而是对公司资产进行了积累, 到1999年年底公司已有公积金达180万元。到2000年该公司的销售情况十分良 好,规模不断扩大。第一大股东华天公司的董事长认为万盛公司如果资本再继续 扩大,可以成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为以后进行上市做准备。于是根据华天 公司董事长的指示,万盛公司董事长李思找到公司的会计主管许名山,要求其对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进行调整。根据李思的要求,许名山把公司 存货的计价方法由过去的先进先出法改成后进先出法(因为该公司经营的电器市 场价格比过去一年上涨),把属于华天公司的资产列入万盛公司的资产,计入到 公司的资产帐户上。这样使万盛公司的资产总额扩大了。华天公司曾经在1999
5 及核销证明等增值税退税平正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获得支持? 第三章:商事登记与商业帐簿 案例 1、红生有限公司股东诉杨山华赔偿损失案(商业帐簿及其法律责任) 红生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农机经营的企业,于 1999 年年初成立。该公司有 6 位股东,均为自然人,其中杨山华一人出资 22 万元,占注册资本总额的 30%。 红生公司成立后,全体股东选举杨山华为董事长并兼任总经理。杨山华主持公司 工作认为本公司经济业务不是十分复杂,没有必要单独设立会计机构和会计人 员,这样可以节省一大笔费用。于是杨山华决定聘请一位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李某代位记帐。李某每半个月来公司进行一次帐务处理,帐务处理所依据的会 计凭证都是杨山华提供的。1999 年年底李某根据帐务处理的结果编制了本年度 的财务会计报告,这些财务会计报告交给了每位股东。其他五位股东看到该财务 会计报告后,认为该财务会计报告有严重问题,并且怀疑杨山华有侵占公司财产 行为。于是五位股东联合聘请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红生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审计的结果是有三笔应收帐款列为坏帐是错误的,公司的公积金提取 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且还有一些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是不合法的。五位股东向 法院起诉杨山华,要求杨山华赔偿损失。 问题:1、杨山华聘请李某代为记帐是否合法? 2、五位股东是否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红生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审计? 3、五位股东向法院起诉是否有根据? 4、杨山华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案例 2、陆飞、秦成雨和王达诉万盛电器有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虚假案(商事帐 簿及其法律责任) 万盛电器有限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电器制造的企业,设立于 1998 年。该公司 一共有 6 位股东,其中法人股股东有两位:华天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华天公司) 和东河县无线电设备厂,其余四位股东是自然人,即何天、陆飞、秦成雨和王达。 在以上股东中持股情况分别是:华天公司持股 52%,东河县无线电厂持股 24%, 何天持股 9%,其余三位股东分别持股 5%,公司注册资本 300 万元。万盛公司 董事长由华天公司总经理李思担任,总经理由何天担任。该公司在 1998 年、1999 年两年是创业期间,因此公司没有对盈余进行分配,而是对公司资产进行了积累, 到 1999 年年底公司已有公积金达 180 万元。到 2000 年该公司的销售情况十分良 好,规模不断扩大。第一大股东华天公司的董事长认为万盛公司如果资本再继续 扩大,可以成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并且为以后进行上市做准备。于是根据华天 公司董事长的指示,万盛公司董事长李思找到公司的会计主管许名山,要求其对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会计帐簿进行调整。根据李思的要求,许名山把公司 存货的计价方法由过去的先进先出法改成后进先出法(因为该公司经营的电器市 场价格比过去一年上涨),把属于华天公司的资产列入万盛公司的资产,计入到 公司的资产帐户上。这样使万盛公司的资产总额扩大了。华天公司曾经在 1999
年向工商银行进行贷款,万盛公司为华天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在1999年中万 盛公司与一家买方就电器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诉讼到了法院,并且万盛公 司一审败诉了,现在正在上诉。在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没有对上述情况 进行反映。在2000年股东会上陆飞、秦成雨和王达三位股东认为公司已经两年 没有分红了,2000年的业绩比较好一些,应当为股东分红。李思在股东会上做 报告时指出,本公司要转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为了短时间利益,而影响公司长 远的发展,而且公司现在正在和别人打官司,不知道是否能够胜利,所以不能随 便分配利润。陆飞、秦成雨和王达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情况,要求查 阅公司的帐簿,遭到了总经理何天的拒绝。何天对陆飞、秦成雨和王达三位股东 说,你不能看公司的帐簿,要看得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法院的同意。陆飞、秦 成雨和王达认为自己是股东,可以随意査阅公司的帐簿,为什么还需要法院与会 计师事实外的介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题:1、万盛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会计主管人员是否有有关财务会计的违 法行为? 2、华天公司是否有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3、陆飞、秦成雨和王达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公司法概述 案例1、曹桂芳诉铜梁县供销社返还房产案(公司出资问题) 曹桂芳是四川省铜梁县的居民,在铜梁县平雅街上有铺面房计6765平方米 1964年曹桂芳的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120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 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1979 年曹桂芳得知此情况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房屋产权。1983年5月,平滩区 区公所决定将铺面房退还给曹桂芳,因县供销社对该决定坚持异议,房未退成。 曹桂芳遂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铜梁县供销社,要求返还自己的房产 问题:1、如何认定曹碧玉将曹桂芳的铺面房投资入股行为的性质?° 2、曹桂芳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铜梁县供销社要求返还自己的房产是否 能够得到支持 案例2、华夏业务部诉仙桃市财政局、仙桃办事处偿付国库券本息案(债权出资 问题) 1995年6月8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业务部与湖北省仙桃市国债办事处 (以下称华夏业务部和仙桃办事处)签订了一份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约 定华夏业务部向仙桃办事处购买500万元1992年第五期国库券,每百元券单价 100元,售出时间为1995年6月12日,回购时间为1995年12月12日,回购 金额为560元,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罚息。仙桃办事处成立于1989年6月15 日,当时是隶属于仙桃市财政局的事业单位。1993年12月9日,仙桃市机构编 制主管部门同意财政局的意见,将办事处变更为经济实体,与市财政局脱钩,实 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业务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决定将其享有的1072万元 债权拨给仙桃办事处作资本金使用,双方于1992年10月20日办理了债权转让 手续。1993年1月间,该办事处分别与上述债权的八个债务人(均属仙桃市财 政支出周转金的借款人)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后来还分别设立了土地使用权
6 年向工商银行进行贷款,万盛公司为华天公司提供了保证担保。在 1999 年中万 盛公司与一家买方就电器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诉讼到了法院,并且万盛公 司一审败诉了,现在正在上诉。在编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中,没有对上述情况 进行反映。在 2000 年股东会上陆飞、秦成雨和王达三位股东认为公司已经两年 没有分红了,2000 年的业绩比较好一些,应当为股东分红。李思在股东会上做 报告时指出,本公司要转为股份有限公司,不能为了短时间利益,而影响公司长 远的发展,而且公司现在正在和别人打官司,不知道是否能够胜利,所以不能随 便分配利润。陆飞、秦成雨和王达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有虚假情况,要求查 阅公司的帐簿,遭到了总经理何天的拒绝。何天对陆飞、秦成雨和王达三位股东 说,你不能看公司的帐簿,要看得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有法院的同意。陆飞、秦 成雨和王达认为自己是股东,可以随意查阅公司的帐簿,为什么还需要法院与会 计师事实外的介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问题:1、万盛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会计主管人员是否有有关财务会计的违 法行为? 2、华天公司是否有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 3、陆飞、秦成雨和王达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公司法概述 案例 1、曹桂芳诉铜梁县供销社返还房产案(公司出资问题) 曹桂芳是四川省铜梁县的居民,在铜梁县平雅街上有铺面房计 67.65 平方米。 1964 年曹桂芳的侄女曹碧玉擅自将该铺面房折价 120 元投资入股,并领取股息, 直至“文化大革命”中断。该房现由铜梁县供销社平滩区综合商店使用。1979 年曹桂芳得知此情况后,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房屋产权。1983 年 5 月,平滩区 区公所决定将铺面房退还给曹桂芳,因县供销社对该决定坚持异议,房未退成。 曹桂芳遂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铜梁县供销社,要求返还自己的房产。 问题:1、如何认定曹碧玉将曹桂芳的铺面房投资入股行为的性质? 2、曹桂芳向铜梁县人民法院起诉铜梁县供销社要求返还自己的房产是否 能够得到支持? 案例 2、华夏业务部诉仙桃市财政局、仙桃办事处偿付国库券本息案(债权出资 问题) 1995 年 6 月 8 日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业务部与湖北省仙桃市国债办事处 (以下称华夏业务部和仙桃办事处)签订了一份有价证券回购交易成交合同,约 定华夏业务部向仙桃办事处购买 500 万元 1992 年第五期国库券,每百元券单价 100 元,售出时间为 1995 年 6 月 12 日,回购时间为 1995 年 12 月 12 日,回购 金额为 560 元,逾期按日千分之一计算罚息。仙桃办事处成立于 1989 年 6 月 15 日,当时是隶属于仙桃市财政局的事业单位。1993 年 12 月 9 日,仙桃市机构编 制主管部门同意财政局的意见,将办事处变更为经济实体,与市财政局脱钩,实 现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因业务工作需要,市财政局决定将其享有的 1072 万元 债权拨给仙桃办事处作资本金使用,双方于 1992 年 10 月 20 日办理了债权转让 手续。1993 年 1 月间,该办事处分别与上述债权的八个债务人(均属仙桃市财 政支出周转金的借款人)重新签订了借款合同书。后来还分别设立了土地使用权
及房产抵押。后经仙桃市财政局申报,仙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仙桃办事处所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审定,于1994年12月28日予以登记,并发给仙桃办 事处国有资产登记表。1994年12月28日,仙桃办事处申请注册成立企业法人 申报注册资金108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0万元,流动资金1030万元),企业名 称仍为“仙桃市国债办事处”合同签订后,华夏业务部于1995年6月12日付给 仙桃办事处购买证券款500万元,仙桃办事处向华夏业务部出具了500万元92 (五)国库券代保管凭证。回购期满后,仙桃办事处未依照合同约定回购国库券, 华夏业务部遂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仙桃办事处向其 偿付国库券本息,仙桃市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 2、仙桃市财政局是否对仙桃市国债办事处欠的华夏业务部的国库券本息 的连带责任? 案例3、羡美国公司法案例]: Thompson and green machinery Co V Music City Lumber co案。(设立中公司的参与法律关系问题) 约瑟夫·沃克是音乐城索米尔有限公司和音乐城露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两 个公司均在田纳西洲注册。1982年6月27日,沃克先生代表索米尔有限公司向 原告汤普森和洛林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轮式装卸机。然而,在1982年6月 27日,索米尔有限公司还不是一个法律认可的公司,这一事实,无论是原告, 还是被告沃克均不知道。大约到1983年7月底或8月初才发现,索米尔有限公 司实际上是于1982年6月28日,也就是卖出轮式装卸机的一天后,正式登记为 公司的。按照销售协议,沃克向原告作出一个书面承诺:将向原告支付37788630 元。后来,索米尔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并于1982年8月27日将轮式装卸机退回 982年10月14日,原告以1996049元售出了这台轮式装卸机,按照原来承诺 的37788630元,还差1792581元。直到事实公开为止,在1982年6月28日和 8月之间,原告均将对方当作一个公司来看待。原告于1983年5月5日以索米 尔有限公司和露伯公司为被告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补偿损失。1983年8 月5日,当原告得知索米尔有限公司在1982年7月27日前尚不是法律认可的公 司后,将沃克先生列为被告。 问题:1、如何认定索米尔有限公司在成立前购买一台轮式装卸机的交易行为的 法律效果? 2、原告把沃克先生列为被告是否合理?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曹根林诉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上海百货总公司和黄伟雄股权转让纠纷 案。(股权转让纠纷) 1997年5月6日,曹根林与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上海百货总公司及陆尉共 同投资设立并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上海飞益文化娱乐总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飞益公司)后因故曹根林退出该公司,由股东陆尉受让其出资。实际上曹根林并 不是该公司的真正出资者,曹根林的出资实际是裔巧式。四方股东经协商并于 1997年6月25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同意曹根林在公司内部转让其全部出资款 的决议。该出资款由陆尉优先购买,出资额以审计为准,共计41万元。陆尉于 同年6月26日至7月4日的购股期限内向公司监事黄伟雄一次性解缴全部购股
7 及房产抵押。后经仙桃市财政局申报,仙桃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仙桃办事处所占 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审定,于 1994 年 12 月 28 日予以登记,并发给仙桃办 事处国有资产登记表。1994 年 12 月 28 日,仙桃办事处申请注册成立企业法人, 申报注册资金 1080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50 万元,流动资金 1030 万元),企业名 称仍为“仙桃市国债办事处”合同签订后,华夏业务部于 1995 年 6 月 12 日付给 仙桃办事处购买证券款 500 万元,仙桃办事处向华夏业务部出具了 500 万元 92 (五)国库券代保管凭证。回购期满后,仙桃办事处未依照合同约定回购国库券, 华夏业务部遂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仙桃办事处向其 偿付国库券本息,仙桃市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债权是否可以作为公司的出资? 2、仙桃市财政局是否对仙桃市国债办事处欠的华夏业务部的国库券本息 的连带责任? 案例 3、 [美国公司法案例]:Thompson and green machinery Co V Music City Lumber Co 案。(设立中公司的参与法律关系问题) 约瑟夫·沃克是音乐城索米尔有限公司和音乐城露伯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两 个公司均在田纳西洲注册。1982 年 6 月 27 日,沃克先生代表索米尔有限公司向 原告汤普森和洛林机械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轮式装卸机。然而,在 1982 年 6 月 27 日,索米尔有限公司还不是一个法律认可的公司,这一事实,无论是原告, 还是被告沃克均不知道。大约到 1983 年 7 月底或 8 月初才发现,索米尔有限公 司实际上是于 1982 年 6 月 28 日,也就是卖出轮式装卸机的一天后,正式登记为 公司的。按照销售协议,沃克向原告作出一个书面承诺:将向原告支付 377886.30 元。后来,索米尔有限公司无力支付,并于 1982 年 8 月 27 日将轮式装卸机退回, 1982 年 10 月 14 日,原告以 19960.49 元售出了这台轮式装卸机,按照原来承诺 的 377886.30 元,还差 17925.81 元。直到事实公开为止,在 1982 年 6 月 28 日和 8 月之间,原告均将对方当作一个公司来看待。原告于 1983 年 5 月 5 日以索米 尔有限公司和露伯公司为被告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补偿损失。1983 年 8 月 5 日,当原告得知索米尔有限公司在 1982 年 7 月 27 日前尚不是法律认可的公 司后,将沃克先生列为被告。 问题:1、如何认定索米尔有限公司在成立前购买一台轮式装卸机的交易行为的 法律效果? 2、原告把沃克先生列为被告是否合理? 3、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4、曹根林诉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上海百货总公司和黄伟雄股权转让纠纷 案。(股权转让纠纷) 1997 年 5 月 6 日,曹根林与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上海百货总公司及陆尉共 同投资设立并工商局登记注册成立了上海飞益文化娱乐总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飞益公司)后因故曹根林退出该公司,由股东陆尉受让其出资。实际上曹根林并 不是该公司的真正出资者,曹根林的出资实际是裔巧式。四方股东经协商并于 1997 年 6 月 25 日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同意曹根林在公司内部转让其全部出资款 的决议。该出资款由陆尉优先购买,出资额以审计为准,共计 41 万元。陆尉于 同年 6 月 26 日至 7 月 4 日的购股期限内向公司监事黄伟雄一次性解缴全部购股
资金,同时承担公司对外全部债务。决议还约定陆尉逾期不向董事会解缴购股资 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金额,以每日赔偿50元计算。曹根林在接到黄 伟雄就陆尉已按期将购股资金解缴到位的通知时,须积极配合董事会尽快办理公 安许可证,董事会应支付曹根林股东转让的出资30万元。同时曹根林须积极 有效地配合董事会向工商局、文化局、和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 董事会及时支付曹根林股权转让的出资余款和补偿费,如曹根林违约应支付赔偿 费。陆尉、乐美伦(第三人)于1997年7月16日和7月28日将42万元人民币 交给黄伟雄并存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帐户,该笔资金实际上是乐美伦的出 资。同年8月黄伟雄向曹根林支付了股权转让款30万元。转让余款及补偿费 11865387元,陆尉、第三人乐美伦以曹根林和第三人未履行决议所附条件办理 文化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为由,不同意支付。曹根林以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上 海百货总公司和黄伟雄为被告诉讼至法院 问题:1、陆尉、第三人乐美伦以曹根林和第三人未履行决议所附条件办理文化 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为由,不同意支付余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曹根林是否依法具有股东资格? 3、第三人乐美伦是否承担向曹根林支付款项的义务? 、裔巧式在本案中是否享有权利? 案例5、日本金泽地方法院昭和43年3月27日判决一X公司诉Y违反竞业禁止 义务案(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义务问题) Ⅹ公司以负责产品改进、开发为目的,雇佣Y为课长,Y还同时是X公司的 董事。但Y在新产品特别是喷射式自动洗涤机的设计过程中退职,任与ⅹ公司 有竞争关系的A公司的设计师。Ⅹ公司提起诉讼,理由为其与Y的关系以有关 承包合同为前提,该合同规定“鉴于ⅹ公司将来将根据Y在技术上的贡献程度 给予Y报酬和其他方面的待遇,故Y应长期为X公司的技术开发工作服务,未 得X公司许可不得单方退职”,其中含有不得退职的限制,Y的行为违反上述合 同义务:合同还规定“Y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执行职务知悉ⅹ公司制造机械的制 法、研究课题和其他与此有关的一切资料,不得用此指导与ⅹ公司制造机械同 种的机械的制法”,Y的行为还违反了其中含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基于以上原因, 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包括对新产品开发投入费用,延迟开发时间的损失,以至于 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使公司所受的损害。 问题:1、Y是否违反了公司董事的竞业限制义务? 2、如何看待X与Y之间的竞业限制合同? 3、如何理解Y作为董事的义务和承包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案例1、某股东诉某上市公司违法召开股东大会案(公司组织机构会议召集及其 法律后果) 2000年11月23日,某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公告。指出:公司 定于2000年12月22日上午九点在某大厦召开200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内容如下(略)。出席会议的股东为“1、2000年12月15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册的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8 资金,同时承担公司对外全部债务。决议还约定陆尉逾期不向董事会解缴购股资 金,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赔偿金额,以每日赔偿 50 元计算。曹根林在接到黄 伟雄就陆尉已按期将购股资金解缴到位的通知时,须积极配合董事会尽快办理公 安许可证,董事会应支付曹根林股东转让的出资 30 万元。同时曹根林须积极、 有效地配合董事会向工商局、文化局、和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法人变更手续, 董事会及时支付曹根林股权转让的出资余款和补偿费,如曹根林违约应支付赔偿 费。陆尉、乐美伦(第三人)于 1997 年 7 月 16 日和 7 月 28 日将 42 万元人民币 交给黄伟雄并存入中国光大银行上海分行帐户,该笔资金实际上是乐美伦的出 资。同年 8 月黄伟雄向曹根林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30 万元。转让余款及补偿费 118653.87 元,陆尉、第三人乐美伦以曹根林和第三人未履行决议所附条件办理 文化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为由,不同意支付。曹根林以上海三角地超市公司、上 海百货总公司和黄伟雄为被告诉讼至法院。 问题:1、陆尉、第三人乐美伦以曹根林和第三人未履行决议所附条件办理文化 许可证、治安许可证为由,不同意支付余款是否合法?为什么? 2、曹根林是否依法具有股东资格? 3、第三人乐美伦是否承担向曹根林支付款项的义务? 4、裔巧式在本案中是否享有权利? 案例 5、日本金泽地方法院昭和 43 年 3 月 27 日判决—X 公司诉 Y 违反竞业禁止 义务案(公司董事、经理和监事义务问题) X 公司以负责产品改进、开发为目的,雇佣 Y 为课长,Y 还同时是 X 公司的 董事。但 Y 在新产品特别是喷射式自动洗涤机的设计过程中退职,任与 X 公司 有竞争关系的 A 公司的设计师。X 公司提起诉讼,理由为其与 Y 的关系以有关 承包合同为前提,该合同规定“鉴于 X 公司将来将根据 Y 在技术上的贡献程度, 给予 Y 报酬和其他方面的待遇,故 Y 应长期为 X 公司的技术开发工作服务,未 得 X 公司许可不得单方退职”,其中含有不得退职的限制,Y 的行为违反上述合 同义务;合同还规定“Y 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执行职务知悉 X 公司制造机械的制 法、研究课题和其他与此有关的一切资料,不得用此指导与 X 公司制造机械同 种的机械的制法”,Y 的行为还违反了其中含有的竞业限制义务;基于以上原因, 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包括对新产品开发投入费用,延迟开发时间的损失,以至于 因违反竞业限制义务使公司所受的损害。 问题:1、Y 是否违反了公司董事的竞业限制义务? 2、如何看待 X 与 Y 之间的竞业限制合同? 3、如何理解 Y 作为董事的义务和承包合同义务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 案例 1、某股东诉某上市公司违法召开股东大会案(公司组织机构会议召集及其 法律后果) 2000 年 11 月 23 日,某上市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公告。指出:公司 定于 2000 年 12 月 22 日上午九点在某大厦召开 200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 议内容如下(略)。出席会议的股东为“1、2000 年 12 月 15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 在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在册的本公司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并明确公布了会议登记办法和登记地点、联系电话等。该会议公告以 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公告载明时间为2000年11月21日。11月19日(也即 会议确定的股东登记时间12月20日前),某股东向公司提出异议,指出该次股 东大会因通知期限只有29天(从11月23日—-12月22日),未达到《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第47条规定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 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的要求,故该次股东大会因通知不合法不得召开,如要 召开将请求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该公司管理人员认为:1、该通知期限应计 算到会议召开当日(12月22日),正好30日,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7 条的规定;2、董事会会议公告载明的发布日期为11月21日,以此计算则朝过 了,不存在期限不合法的现象:3、即便通知期限不合法,也只是很小的瑕疵, 对股东权利并无太大的影响,无须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问题:1、该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47条的规定? 2、你对“即便通知期限不合法,也只是很小的瑕疵,对股东权利并无太 大的影响,无须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如何认识的? 3、我国公司法在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上是否存在着不足之处。 案例2、张某等股东诉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无效案(公司组织机构会议 召集及其法律后果) 某有限公司董事会于1992年8月15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 12月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决定由公司董事长李容代表公司及董 事会寄发会议通知。1992年12月5日,股东张某等9人收到了仅由李容署名而 没有董事会署名的会议通知,并于12月27日参加了股东会。在12月27日的股 东会上,李容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 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李容等代表60%股权的5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 张某等代表40%股权的4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李容宣布,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张某等股东不同意李容的意见,他 们认为这次会议是以董事长的名义召开的,不是以董事会的名义召开的,不是董 事会的名义召开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决议没有超过三分之二通过,也是无 效的 问题:1、董事长李容代表公司发布召开股东会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效力如何? 案例3、朱平诉呼和浩特市有限公司无故罢免董事长职务案(股东与董事会的关 系) 呼和浩特市某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朱平原为该企业的厂长。改制后朱 平持有该有限公司42%的股权,并担任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公司的副经 理)、李某(公司的总会计师)和许某在原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就与朱平关系很 不好,现在朱平担任了董事长,三人就更加不满,试图将朱平搬倒。2000年5 月朱平为了洽谈一重要业务出差去广州,有20多天都不在公司。张某、李某和 许某认为这是很好的机会,于是三人决定撤换掉朱平。张某掌握着公司的董事会 公章,于是张某发布一系列盖有董事会公章的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到会的股东持
9 理人员。”并明确公布了会议登记办法和登记地点、联系电话等。该会议公告以 公司董事会名义发布,公告载明时间为 2000 年 11 月 21 日。11 月 19 日(也即 会议确定的股东登记时间 12 月 20 日前),某股东向公司提出异议,指出该次股 东大会因通知期限只有 29 天(从 11 月 23 日——12 月 22 日),未达到《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第 47 条规定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 30 日前通知登记公司股东“的要求,故该次股东大会因通知不合法不得召开,如要 召开将请求宣告股东大会决议无效。该公司管理人员认为:1、该通知期限应计 算到会议召开当日(12 月 22 日),正好 30 日,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 47 条的规定;2、董事会会议公告载明的发布日期为 11 月 21 日,以此计算则朝过 了,不存在期限不合法的现象;3、即便通知期限不合法,也只是很小的瑕疵, 对股东权利并无太大的影响,无须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 问题:1、该上市公司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告是否违反了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第 47 条的规定? 2、你对“即便通知期限不合法,也只是很小的瑕疵,对股东权利并无太 大的影响,无须宣告股东会决议无效。”是如何认识的? 3、我国公司法在召开股东大会的规定上是否存在着不足之处。 案例 2、张某等股东诉某有限公司股东会召开和表决无效案(公司组织机构会议 召集及其法律后果) 某有限公司董事会于 1992 年 8 月 15 日召开会议,所有董事一致同意在当年 12 月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并决定由公司董事长李容代表公司及董 事会寄发会议通知。1992 年 12 月 5 日,股东张某等 9 人收到了仅由李容署名而 没有董事会署名的会议通知,并于 12 月 27 日参加了股东会。在 12 月 27 日的股 东会上,李容宣读了公司章程修改草案,该草案得到部分股东赞成,也遭到部分 股东反对。经过激烈的争论,李容等代表 60%股权的 5 名股东投票同意此修改案, 张某等代表 40%股权的 4 名股东则投了反对票。最后会议主持人李容宣布,按照 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公司章程修改案通过。张某等股东不同意李容的意见,他 们认为这次会议是以董事长的名义召开的,不是以董事会的名义召开的,不是董 事会的名义召开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会议决议没有超过三分之二通过,也是无 效的。 问题:1、董事长李容代表公司发布召开股东会的行为的效力如何? 2、股东会会议决议的效力如何? 案例 3、朱平诉呼和浩特市有限公司无故罢免董事长职务案(股东与董事会的关 系) 呼和浩特市某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公司,朱平原为该企业的厂长。改制后朱 平持有该有限公司 42%的股权,并担任该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公司的副经 理)、李某(公司的总会计师)和许某在原国有企业经营过程中就与朱平关系很 不好,现在朱平担任了董事长,三人就更加不满,试图将朱平搬倒。2000 年 5 月朱平为了洽谈一重要业务出差去广州,有 20 多天都不在公司。张某、李某和 许某认为这是很好的机会,于是三人决定撤换掉朱平。张某掌握着公司的董事会 公章,于是张某发布一系列盖有董事会公章的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到会的股东持
有51%的股权,另外持有7%股权的股东由于与朱平关系好而没有参加股东会。 该股东会议决定将朱平的董事长撤换掉,选任张某为董事长。并于2000年6月 2日在工商局变更了公司登记。6月5日朱平从广州回来,发现自己的董事长职 位已经失去,于是向工商局提出异议。工商局认为他们凭借的是该公司股东会会 议的决定,不能撤销该公司的变更登记。朱平又于2000年6月22日向法院起诉 问题:1、该有限公司撤销朱平的董事长的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朱平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以谁为被告? 3、对于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4、吴蛟等10原告诉永昌公司等确认股东资格案(公司股东资格问题) 1994年12月18日,被告上海永昌贸易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 上海盛兴工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电光源厂三方签订了《上海永 昌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成立“上海永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昌出租车公司);并于同日召开了永昌出租车公司股东会议,选举原告 吴蛟为董事长(后又任命为总经理)。10名原告在公司章程中未被列入股东,也 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1995年1月3日至5月12日,10名原告为永昌出 租车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79000元,永昌出租车公司为10名原告颁发了“股东 凭证”。1995年1月17日,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了永昌出租车公司开业,法定代 表人为原告吴蛟,但股东登记为三被告。1996年1月28日,永昌出租车公司办 理的《1995年年度年检报告书》中仍确认三被告为股东。1996年3月26日,三 被告召开永昌出租车公司股东会会议,撤销了原告吴蛟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同年4月4日,三被告将永昌出租车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杰成公司和中 晨公司。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了永昌出租车公司股东的变更。1996年5月7日原 告吴蛟等10人将上海永昌贸易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上海盛兴工贸 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电光源厂起诉到法院 问题:1、吴蛟等1人主张永昌出租车公司股东的资格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为什 2、三被告召开的股东会的决议效力如何? 案例5、毛申甫诉上海畜禽中心兽药厂依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冻结其应得股息、红 利要求发还案(股东权利保护问题) 1993年12月8日,被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和地方的一系列有关文件,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其经济性质登记为“集体 经济(股份合作)”,注册资金为61万元。根据被告于同日制订的股份合作章程 (草案)规定,每1000元为一股,总计610股,其中个人股占300股,集体股 占310股。同月15日,被告向原告颁发股权证书,明确原告入股99股,计股金 99000元。 1994年1月15日,被告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聘任原告担任董事会董事和厂 长职务(根据被告章程规定厂长为法定代表人)。1996年2月26日,被告股东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原告即日起辞去被告董事、厂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被告并向外发出通知,明确原告除应收款催讨外,其他一切活动均不代表被告。 1997年1月22日上午,被告股东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1996年各股份 按225%的比例分配股息、红利。同时,股东代表大会还作出决议:要求原告于
10 有 51%的股权,另外持有 7%股权的股东由于与朱平关系好而没有参加股东会。 该股东会议决定将朱平的董事长撤换掉,选任张某为董事长。并于 2000 年 6 月 2 日在工商局变更了公司登记。6 月 5 日朱平从广州回来,发现自己的董事长职 位已经失去,于是向工商局提出异议。工商局认为他们凭借的是该公司股东会会 议的决定,不能撤销该公司的变更登记。朱平又于 2000 年 6 月 22 日向法院起诉。 问题:1、该有限公司撤销朱平的董事长的职位是否合法?为什么? 2、朱平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应当以谁为被告? 3、对于工商局的变更登记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 4、吴蛟等 10 原告诉永昌公司等确认股东资格案(公司股东资格问题) 1994 年 12 月 18 日,被告上海永昌贸易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 上海盛兴工贸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电光源厂三方签订了《上海永 昌出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约定成立“上海永昌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永昌出租车公司);并于同日召开了永昌出租车公司股东会议,选举原告 吴蛟为董事长(后又任命为总经理)。10 名原告在公司章程中未被列入股东,也 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1995 年 1 月 3 日至 5 月 12 日,10 名原告为永昌出 租车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 79000 元,永昌出租车公司为 10 名原告颁发了“股东 凭证”。1995 年 1 月 17 日,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了永昌出租车公司开业,法定代 表人为原告吴蛟,但股东登记为三被告。1996 年 1 月 28 日,永昌出租车公司办 理的《1995 年年度年检报告书》中仍确认三被告为股东。1996 年 3 月 26 日,三 被告召开永昌出租车公司股东会会议,撤销了原告吴蛟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 同年 4 月 4 日,三被告将永昌出租车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人杰成公司和中 晨公司。上海市工商局核准了永昌出租车公司股东的变更。1996 年 5 月 7 日原 告吴蛟等 10 人将上海永昌贸易实业公司(以下简称“永昌公司”)上海盛兴工贸 实业公司(以下简称“盛兴公司”)电光源厂起诉到法院。 问题:1、吴蛟等 1 人主张永昌出租车公司股东的资格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为什 么? 2、三被告召开的股东会的决议效力如何? 案例 5、毛申甫诉上海畜禽中心兽药厂依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冻结其应得股息、红 利要求发还案(股东权利保护问题) 1993 年 12 月 8 日,被告依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 和地方的一系列有关文件,办理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其经济性质登记为“集体 经济(股份合作)”,注册资金为 61 万元。根据被告于同日制订的股份合作章程 (草案)规定,每 1000 元为一股,总计 610 股,其中个人股占 300 股,集体股 占 310 股。同月 15 日,被告向原告颁发股权证书,明确原告入股 99 股,计股金 99000 元。 1994 年 1 月 15 日,被告第一次股东代表大会聘任原告担任董事会董事和厂 长职务(根据被告章程规定厂长为法定代表人)。1996 年 2 月 26 日,被告股东 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同意原告即日起辞去被告董事、厂长(法定代表人)的职务。 被告并向外发出通知,明确原告除应收款催讨外,其他一切活动均不代表被告。 1997 年 1 月 22 日上午,被告股东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决定,1996 年各股份 按 22.5%的比例分配股息、红利。同时,股东代表大会还作出决议:要求原告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