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第三节涉外诉讼送达、期向和财产 保全 第四节司法协助
第二十三章 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第三节 涉外诉讼送达、期间和财产 保全 第四节 司法协助
第一节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涉 外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 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 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 ■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
第一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和涉 外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 涉外因素包含三方面内容: 1、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 外国企业和组织; 2、诉讼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 灭的法律事实存在于外国; 3、诉讼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 ◼ 涉外民事诉讼与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 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 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 存在一定的差异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程序 ◼ 涉外民事诉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民事案件, 以及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法定 程序。 ◼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由于具有涉外因素, 所以与一般的国内民事诉讼程序相比, 存在一定的差异
(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渊源 1.制定法 2.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4.法院判例 (2)国际法渊源 条约 2.国际惯例
(三)涉外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1)国内法渊源: 1. 制定法 2.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3. 法律的原则性规定 4. 法院判例 (2)国际法渊源 1. 条约 2. 国际惯例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 (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 原则 (三)司法豁免原则 (四)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五)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第二节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概述 1、概念 2、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第二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管辖 一、确定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概述 1、概念 2、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4)协议管辖原则
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一般管辖 (二)特殊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推定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制度 (一)一般管辖 (二)特殊管辖 (三)专属管辖 (四)协议管辖 (五)推定管辖
(六)关于涉及国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1、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第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內的最 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內的最后 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 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 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六)关于涉及国外华侨和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1、涉及国外华侨离婚案件的管辖 第一,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和一方在国内的最 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二,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 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 居住地法院管辖; 第三,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 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法院都 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受诉法院有权管辖; 第四,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 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2、涉及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1)涉及港、澳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2)涉及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3)涉及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 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 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 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案件; 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2、涉及港、澳、台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1)涉及港、澳同胞民事案件的管辖 (2)涉及港、澳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 (3)涉及台湾同胞离婚案件的管辖 ◼ 下列三类案件均由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 • 一是大陆一方要求与在台湾一方离婚的案件; • 二是大陆一方与在台一方分离后未办理离婚手续,一 方或双方分别在大陆和台湾再婚的,如果其中一方当 事人(大陆一方)提出与其配偶离婚的案件; • 三是回大陆定居一方要求与在台一方离婚的案件
第三节涉外诉讼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涉外诉讼送达 (一)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 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 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
第三节 涉外诉讼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 一、涉外诉讼送达 (一)按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有权代收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 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 代办人送达 (六)邮寄送达 (七)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