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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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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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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特别程序 普通程序 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审程序 破产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 民事审判程序 民事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附属程序 民事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民事非争议案件 的审判程序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特别程序 破产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 普通程序 督促程序 简易程序

第十二二简易程穿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我国民诉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第四节 简易程序中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我国民诉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完善

第一节简易程序概说 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 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 ■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4、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第一节 简易程序概说 ◼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 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 件所适用的审判程序。 ◼ 简易程序不同于普通程序 ◼ 简易程序不同于简易化程序 ◼ 简易程序不同于特别程序 ◼ (二)简易程序的意义 ◼ 1、有利于实现两便原则 ◼ 2、有利于迅速及时地解决简单民事纠纷 ◼ 3、有利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 ◼ 4、有利于民事诉讼机制的良性运行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国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田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起诉状、答辩状可以格式化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法官 可以为非职业的;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诉 讼程序;无法庭记录;审理可以在晚间或假日进行 判决不必说明理由;一般不需要代理律师;诉讼费用 低廉;严格限制上诉等。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 二、简易程序的法理基础 ◼ (一)实现诉讼经济和诉讼效率 ◼ (二)实现司法大众化 ◼ (三)民事纠纷的程序设置应与案件类型相适应 ◼ (四)保障当事人的民事程序选择权 ◼ 三、关于小额诉讼程序 ◼ 小额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 起诉状、答辩状可以格式化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法官 可以为非职业的;不进行证据开示;不适用严格的诉 讼程序;无法庭记录;审理可以在晚间或假日进行; 判决不必说明理由;一般不需要代理律师;诉讼费用 低廉;严格限制上诉等。 ◼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

第二节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圈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各国立法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主要有 三种: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规定:简 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第二节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 ◼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法庭 ◼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一)确定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标准 ◼ 从各国立法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的标准主要有 以下三种:数额式、概括式和列举式 ◼ (二)我国对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第142条采用“概括式”规定:简 易程序只适用于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着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 件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 件

◼ 《简易程序若干规定》第1条排除性列举: ◼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 2、发回重审的案件; ◼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 件; ◼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 序的案件; ◼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 件

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1、体现了司法民主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申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1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 三、当事人对简易程序的选择(程序选择权) ◼ (一)程序选择权的理论基础:诉讼契约 ◼ (二)确立程序选择权的意义 ◼ 1、体现了司法民主 ◼ 2、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 ◼ 3、有效地保护了当事的合法权益。 ◼ (三)程序选择权的法律规定 ◼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 (四)行使程序选择权应当注意的问题 ◼ 1、只有在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 案件时才可行使程序选择权; ◼ 2、双方当事人必须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 ◼ 3、必须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三节简易程序的特点 (一)起诉方式简便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方式简便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第三节 简易程序的特点 ◼ (一)起诉方式简便 ◼ (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 (三)传唤当事人和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的方式简便 ◼ (四)实行独任制审判 ◼ (五)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 (六)举证期限和审结案件的期限较短

特点之一:起诉方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 头起诉为例外。(起诉应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 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特点之一: 起诉方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书面起诉为原则,口 头起诉为例外。(起诉应 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 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 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 当事人。) 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 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 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 起诉

特点之二: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 和方式进行。原告提起诉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 讼后,人民法院要对原告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 的起诉进行审查,在接到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 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 理原告的起诉。在案件受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 理后,要将起诉状副本发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 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在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

特点之二: 受理案件的程序简便 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 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 和方式进行。原告提起诉 讼后,人民法院要对原告 的起诉进行审查,在接到 起诉书7日内决定是否受 理原告的起诉。在案件受 理后,要将起诉状副本发 送被告,通知其应诉并在 规定期间内提交答辩状。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 层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 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 人民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 可以当即受理,也可以另 定审理日期。当即受理的, 可将起诉、审查起诉、受 理和审理案件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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