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土四章 计算机软件与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8 765
第二十四章 计算机软件与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第一节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12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9 3 (一)专利保护 765 专利保护具有如下优点:(1)专利法 保护创造性的方法,而程序中最有价值 的正是开发者提出的方法;(2)专利保护 水平高,计算机程序一经获得专利保护, 其他的类似发明即使是独立开发出来的 也不能使用;(3)专利保护期限大体上与 程序的经济寿命接近,比较合理
第一节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一、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方式 (一)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具有如下优点:(1)专利法 保护创造性的方法,而程序中最有价值 的正是开发者提出的方法;(2)专利保护 水平高,计算机程序一经获得专利保护, 其他的类似发明即使是独立开发出来的 也不能使用;(3)专利保护期限大体上与 程序的经济寿命接近,比较合理
(二)著作权保护 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其优点 体现在:第一,在保护方式上,由于著 12 作权的取得比较方便、简捷,所以计算 9 3 机软件能迅速及时地获得保护;第二, 765 在诉讼中,权利人可根据著作权法迅速、 有效地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第三,著 作权法并不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首创” 的或者“新颖”的,只要求它是“独创” 的即可。即只要该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 构思、独立创作的,即可获得著作权保 护。这有利于充分调动软件开发者进行 软件开发的积极性,有利于软件产业的 繁荣、发展
(二)著作权保护 以著作权法保护计算机软件,其优点 体现在:第一,在保护方式上,由于著 作权的取得比较方便、简捷,所以计算 机软件能迅速及时地获得保护;第二, 在诉讼中,权利人可根据著作权法迅速、 有效地采取控制盗版的措施;第三,著 作权法并不要求受保护的作品是“首创” 的或者“新颖”的,只要求它是“独创” 的即可。即只要该软件是由开发者独立 构思、独立创作的,即可获得著作权保 护。这有利于充分调动软件开发者进行 软件开发的积极性,有利于软件产业的 繁荣、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上绝大多数 国家的做法一样,将计算机软件 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鉴于该 12 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于1991年 9 3 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 765 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 务院又颁布了修订后的《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2 的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 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同时废止
◼ 我国著作权法与世界上绝大多数 国家的做法一样,将计算机软件 作为文字作品予以保护。鉴于该 作品的特殊性,国务院于1991年 6月4日发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 条例》。2001年12月20日,国 务院又颁布了修订后的《计算机 软件保护条例》,该条例自2002 的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 日国务院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 护条例》同时废止
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保护条件 计算机软件是指让算机程序及有关文 。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 12 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 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 9 3 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 765 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 语句序列。同二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 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所谓文档是 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 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 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 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 还是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 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二、计算机软件的概念及保护条件 ◼ 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 档。所谓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 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 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 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 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 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 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所谓文档是 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 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 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 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在计算机软件中,不论是计算机程序 还是文档;在计算机程序中,也不论 是源程序还是目标程序,都是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对象
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须具 备以下条件:口 12 1、受保护的软件应具有独创性, 或称原创性。 9 3 765 2、受保护的软件要求必须有固定 的载体,即必须已固定在某种有 形物体上。口 3、受保护的软件须具有可复制性, 即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可 能性。口
◼ 计算机软件获得著作权保护须具 1、受保护的软件应具有独创性, 或称原创性。 2、受保护的软件要求必须有固定 的载体,即必须已固定在某种有 3、受保护的软件须具有可复制性, 即把软件转载到有形物体上的可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 12 称《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 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 9 3 规定的除外”。本条确定了计算机 765 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即 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软件开 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 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 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 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口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下简 称《条例》)第9条规定:“软件著 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本条例另有 规定的除外”。本条确定了计算机 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即 “谁开发谁享有著作权”。软件开 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 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 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 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 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所谓“本条例另有规定”,主要包括:口 (一)合作开发口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12 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 9 3 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 765 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 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 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 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 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 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 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 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 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一)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 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 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 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 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 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 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 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 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 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 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 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二)委托开发口 条例》第11条规定,接受他人委 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 12 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9 3 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 765 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 享有。委托开发不同于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时,各方必须共同投资 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而委托 开发中,委托方只提供作品目的、 要求,并提供开发经费,由受托 方具体研究开发
(二) 《条例》第11条规定,接受他人委 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 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 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 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 享有。委托开发不同于合作开发。 合作开发时,各方必须共同投资、 共同参与研究开发活动。而委托 开发中,委托方只提供作品目的、 要求,并提供开发经费,由受托 方具体研究开发
(三指令开发口 《条例》第12条规定,由国家 12 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 9 3 765 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 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 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 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享有
(三) 《条例》第12条规定,由国家 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 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 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或者合 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 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