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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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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期间和期日 第二节送达 第三节财产保全 第四节先予执行 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诉讼费用 第七节诉讼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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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期间和期旦 第二节送达 第三节财产保全 第四节先予执行 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诉讼费用 第七节诉讼救助

第十章 民事诉讼保障制度 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第二节 送 达 第三节 财产保全 第四节 先予执行 第五节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六节 诉讼费用 第七节 诉讼救助

第一节期间和期日 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 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 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三、期间的计算 ()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计算期间的方法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1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 满的日期。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一节 期间和期日 ◼ 一、期间和期日的概念 ◼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 行为的一段时限。 ◼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 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 二、期间的种类: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 三、期间的计算 ◼ (一)计算期间的单位:时、日、月、年。 ◼ (二)计算期间的方法 ◼ 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 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 满的日期。 ◼ 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 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四、 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 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 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

第二节送达 送达的概念、特点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 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特点是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 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 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第二节 送达 ◼ 一、 送达的概念、特点 ◼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 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 送达的特点是: ◼ 第一,送达的主体是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向人民 法院递交诉讼文书,不能称其为送达。 ◼ 第二,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和其 他诉讼参与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 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不是送达。 ◼ 第三,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开庭通知 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 第四,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 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 转交送达 ■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 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内容: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 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 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签收日期等

◼ 二、送达的方式 ◼ 直接送达 ◼ 留置送达 ◼ 委托送达 ◼ 邮寄送达 ◼ 转交送达 ◼ 公告送达 ◼ 三、送达回证 ◼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 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 内容: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职务、住 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 达方式;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 签收日期等

第三节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 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 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 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诉讼中财产保全 条件: 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 或者难以执行。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 生效判决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 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三节 财产保全 ◼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 ◼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 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 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 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 (一)诉讼中财产保全 条件: ◼ 第一,该案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付内容。 ◼ 第二,将来的生效判决因为主观或者客观的因素导致不能执行 或者难以执行。 ◼ 第三,诉讼中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 生效判决前。 ◼ 第四,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 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 第五,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

■(二)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 付内容。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 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4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 (二)诉前财产保全 适用条件: ◼ 1、申请人将来提起案件的诉讼请求具有财产给 付内容。 ◼ 2、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可 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 ◼ 3、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 4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 区别 申请主体不同由利害关系人向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 人民法院提出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 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在起诉前提出申在案件受理后、 时间不同 判决生效前提出 申请 对申请人是否提申请人必须提供法院可以责令申 供担保的要求不担保 请人提供担保 同

区别 诉前财产保全 诉讼中财产保全 申请主体不同 由利害关系人向 人民法院提出 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必 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 权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 时间不同 在起诉前提出申 请 在案件受理后、 判决生效前提出 申请 对申请人是否提 供担保的要求不 同。 申请人必须提供 担保 法院可以责令申 请人提供担保

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 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未起诉的;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 二、财产保全的范围、措施和程序 ◼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 《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 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 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三)财产保全的程序 ◼ 三、财产保全的解除 财产保全因下列原因而解除: ◼ 1、被申请人提供担保; ◼ 2、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 日内未起诉的; ◼ 3、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第四节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的概念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 物的措施 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一)适用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二)适用条件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 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第四节 先予执行 ◼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 先予执行,是指在终局执行以前,为了权利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的急需,法院裁定义务人预先给付权利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 物的措施。 ◼ 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 (一)适用范围 ◼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 (二)适用条件 ◼ 1、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 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 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 ◼ 3、案件的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 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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