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级别管辖 第四节地垃管辖 第五节裁定管辖 第六节管辖权异议
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第一节民事案件的主管 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主管 民事案件的主管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 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 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 主管 ◼ 民事案件的主管 二、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1. 由民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 由婚姻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婚姻家 庭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3. 由经济法调整的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因经济关 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1.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 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 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4.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 理的几类非事权益争议案件
1. 由劳动法调整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 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案件 2. 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争议,法 律明确规定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3. 由海商法调整的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 发生纠纷而引起的海事案件 4.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特别程序、督促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 理的几类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
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 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四、法院內部的主管关系
◼ 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 的关系 ◼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 (二)仲裁机构仲裁民事纠纷的范围 ◼ (三)行政机关主管民事纠纷的范围 ◼ 四、法院内部的主管关系
第二节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级别管辖、地坷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 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理论分类 ◼ 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 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 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 (二)民事案件管辖的法定种类 ◼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 权的转移 ◼ 五、管辖恒定 ◼ 管辖恒定,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 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案件始终 由受诉法院管辖。 ◼ 法律规定:民诉法适用意见第34、35条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 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管辖 法定管辖 裁定管辖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权的转移 一般地域 管辖 特殊地域 管辖 专属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 地域管辖 域的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 同一级别不同区 域的法院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第三节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 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第18条
第三节 级别管辖 ◼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和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 ◼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 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 大小、诉讼标的的金额大小等。 ◼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 民诉法第18条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1、重大涉外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 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信用证纠纷案件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 案件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裁定的案件
◼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 民事诉讼法第19条 ◼ 1、重大涉外案件。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 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下列五类案件: ◼ 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 ◼ 信用证纠纷案件 ◼ 申请撤销、承认和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 案件 ◼ 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 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 裁定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