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证据种类 刑诉法42条分为7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 检査笔录,视听资料。民诉法6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1条也 分别规定7种。 证据种类划分之争 证据种类与证据保全方式的关系 证据种类间的相互转化 、物证 (一)概念: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外部特征:看起来怎么样。 2、物质属性:有何属性。 存在场所:何时出现在何地 如杀人现场的血指纹,形状、大小、成分(血)、结构 (纹理)、位置(现场)证明凶手可能是谁。 种类多:物品、痕迹、微量物证、气体 (二)特点: 1、多数物证不能直接提取,而必须采用拍照、复制模 型等方法间接提取
1 第三讲 证据种类 刑诉法 42 条分为 7 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 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 检查笔录,视听资料。民诉法 63 条和行政诉讼法第 31 条也 分别规定 7 种。 证据种类划分之争 证据种类与证据保全方式的关系 证据种类间的相互转化 一、物证 (一)概念: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 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1、外部特征:看起来怎么样。 2、物质属性:有何属性。 3、存在场所:何时出现在何地。 如杀人现场的血指纹,形状、大小、成分(血)、结构 (纹理)、位置(现场)证明凶手可能是谁。 种类多:物品、痕迹、微量物证、气体 (二)特点: 1、多数物证不能直接提取,而必须采用拍照、复制模 型等方法间接提取
2、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并且往往需要借助科学技术 和设备进行检查、鉴定才能发挥证明作用。(哑巴证据) 书证 (一)概念: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 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书证的载体) (二)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两者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不一样。(概念) 同一证据既可能是物证又可能是书证或兼而有之。 2、联系: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为载体,视为广义的物 证。(实物证据) (三)运用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英美法系best evidence rule) 1、含义:本意指用最好的、最直接的证据来证明案件 事实。由于它一般适用于书证,又称为“原始文书规则”, 指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提交该文字材料 的原件。 (1)文字材料包括录音、照相、录像。(广义解释) (2)原件不一定只有一份。(做广义解释) 2、原则的例外:在具备充分理由时,可以提供非原始 材料。(第二手资料)
2 2、物证一般为间接证据,并且往往需要借助科学技术 和设备进行检查、鉴定才能发挥证明作用。(哑巴证据) 二、书证 (一)概念: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 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书证的载体) (二)书证和物证的区别与联系: 1、区别:两者发挥证明作用的方式不一样。(概念) 同一证据既可能是物证又可能是书证或兼而有之。 2、联系:书证以客观物质材料为载体,视为广义的物 证。(实物证据) (三)运用书证的“最佳证据规则”(英美法系 best evidence rule) 1、含义:本意指用最好的、最直接的证据来证明案件 事实。由于它一般适用于书证,又称为“原始文书规则”, 指以文字材料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时,必须提交该文字材料 的原件。 (1)文字材料包括录音、照相、录像。(广义解释) (2)原件不一定只有一份。(做广义解释) 2、原则的例外:在具备充分理由时,可以提供非原始 材料。(第二手资料)
(1)原件遗失或毁灭(出于不良动机故意灭失的除外) (2)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或行为无法获取。(如持有人 已移民它国无法查找) (3)在对方当事人手中且对方拒不提供 (4)原件过于笨重,不便出示。 我国的类似规定 刑诉中高法解释第53条:书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当 是原物,确有困难时除外。 民诉法第68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 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高法解释第10条“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 己保存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 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49条:对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 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 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 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特点和问题: (1)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也适用于物证。(适用于物 证不现实) (2)规则例外情况的“确有困难”没有明确的解释。(可
3 (1)原件遗失或毁灭(出于不良动机故意灭失的除外) (2)通过适当的司法程序或行为无法获取。(如持有人 已移民它国无法查找) (3)在对方当事人手中且对方拒不提供。 (4)原件过于笨重,不便出示。 3、我国的类似规定: 刑诉中高法解释第 53 条:书证应当是原件、物证应当 是原物,确有困难时除外。 民诉法第 68 条: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 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高法解释第 10 条“当 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 己保存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 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 49 条:对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原 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 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 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 特点和问题: (1)规则不仅适用于书证,也适用于物证。(适用于物 证不现实) (2)规则例外情况的“确有困难”没有明确的解释。(可
参照英美国家的规定)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 1、概念和特点: 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 的第三人。 (英美法系证人范围很广,泛指一切向法官提供口头证 词的人,包括普通证人专家证人) (1)当事人以外 (2)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产生于诉讼活动以外(与鉴定 人的区别所在)(作证优先) (3)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 人的区别之处) (4)只能是自然人 民诉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单位证明应为书证(中国特色),应尽可能使用个人证 言(单位具体知情人、经办人等) 【问题】 问题一:我国的证人既包括向法院提供证言的人,又包
4 参照英美国家的规定)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 1、概念和特点: 指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作出陈述 的第三人。 (英美法系证人范围很广,泛指一切向法官提供口头证 词的人,包括普通证人专家证人) (1)当事人以外 (2)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产生于诉讼活动以外(与鉴定 人的区别所在)(作证优先) (3)与案件的审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 人的区别之处) (4)只能是自然人。 民诉法第 70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 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单位证明应为书证(中国特色),应尽可能使用个人证 言(单位具体知情人、经办人等) 【问题】 问题一:我国的证人既包括向法院提供证言的人,又包
括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换言之,在审判阶 段和审判前阶段都存在证人,那么,证人如果在侦查阶段提 供了证言,而在审判阶段拒绝出庭作证,他是否仍是该案诉 讼中的证人?是否属于履行了作证义务?是否属于拒证行 为?其侦查阶段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问题二:参与办案的警察应否出庭作证? 按照我国证人的定义,证人必须是诉讼参与人之一,证 人的范围不包括侦查人员 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认为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而 检察机关实际上处于原告的地位,当然不能作为证人,警察 处于协助检察官的地位,是检察官的辅助机关,也不能作为 证人。 英美法系国家,任何当事人都可以成为证人,检察官、 司法警察当然具有证人能力。 参考意见:办案警察应当出庭作证。既有利于查明事实 真相,又有利于保障辩护方的辩护权,还有利于抑止违法侦 查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警察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 嫌疑人的情况,应就如何发现犯罪、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出 庭作证; 第二,就侦查活动的进行过程作证,以核实侦査活动(尤 其是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5 括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证言的人,换言之,在审判阶 段和审判前阶段都存在证人,那么,证人如果在侦查阶段提 供了证言,而在审判阶段拒绝出庭作证,他是否仍是该案诉 讼中的证人?是否属于履行了作证义务?是否属于拒证行 为?其侦查阶段的陈述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问题二:参与办案的警察应否出庭作证? 按照我国证人的定义,证人必须是诉讼参与人之一,证 人的范围不包括侦查人员。 在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认为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而 检察机关实际上处于原告的地位,当然不能作为证人,警察 处于协助检察官的地位,是检察官的辅助机关,也不能作为 证人。 英美法系国家,任何当事人都可以成为证人,检察官、 司法警察当然具有证人能力。 参考意见:办案警察应当出庭作证。既有利于查明事实 真相,又有利于保障辩护方的辩护权,还有利于抑止违法侦 查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警察现场目击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当场抓获犯罪 嫌疑人的情况,应就如何发现犯罪、如何抓获犯罪嫌疑人出 庭作证; 第二,就侦查活动的进行过程作证,以核实侦查活动(尤 其是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尤其是当辩护方对证据提出异议时,警察应出庭 证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只能是证人。因此,需要改变证人 的定义,要么将警察从司法工作人员中分离出来,要么扩大 证人的范围。前者涉及体制问题,难以短期内实现,后者是 比较现实的选择。 2、证人的条件(资格) (1)直接了解案情。(间接感知案情的人一般不能做证 人,但可做查证线索,传闻证据) (2)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消极条件、否定条件) A、两个条件并列,后一个为实质条件。 B、年幼的人能否作证? 民诉解释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 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 人 (4)英美法系证人特权规则。(对资格的限制) A、含义: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阻止其他人 对同一事项提供证言
6 第三,尤其是当辩护方对证据提出异议时,警察应出庭 证明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 警察出庭作证的身份只能是证人。因此,需要改变证人 的定义,要么将警察从司法工作人员中分离出来,要么扩大 证人的范围。前者涉及体制问题,难以短期内实现,后者是 比较现实的选择。 2、证人的条件(资格) (1)直接了解案情。(间接感知案情的人一般不能做证 人,但可做查证线索,传闻证据) (2)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 (3)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 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消极条件、否定条件) A、两个条件并列,后一个为实质条件。 B、年幼的人能否作证? 民诉解释 53 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 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 人。 (4)英美法系证人特权规则。(对资格的限制) A、含义:享有特权者可以拒绝提供证言或阻止其他人 对同一事项提供证言
B、类型。特许不予泄露的交往内情有 拒绝自我控告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夫妻、近亲属之间(不作对配偶不利的证言) 关于职业秘密的拒绝作证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医生 与病人之间,牧师与信徒之间) 关于公务秘密的拒绝作证权(为提供情报者的身份保 密) C、确立原因:利益权衡的选择。 D、特权的放弃。未加声明(被强迫要求作证时)、自愿 泄露或同意泄露。有些特权不能放弃,如职业秘密的特权和 公务秘密的特权。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作出。证人原则上应当向法庭直接作出 口头陈述,但在例外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而提供书面证 言。(确有困难不能岀庭,如重病、路途遥远、自然灾害如 洪灾)(我国原则与例外颠倒)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与证人的认知能力(感知、记忆 表达)和证人的品格(诚实、公正)密切相关 (三)传闻证据规则 The rule against hearsay 1、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
7 B、类型。特许不予泄露的交往内情有: 拒绝自我控告权(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 夫妻、近亲属之间(不作对配偶不利的证言) 关于职业秘密的拒绝作证权(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医生 与病人之间,牧师与信徒之间) 关于公务秘密的拒绝作证权(为提供情报者的身份保 密) C、确立原因:利益权衡的选择。 D、特权的放弃。未加声明(被强迫要求作证时)、自愿 泄露或同意泄露。有些特权不能放弃,如职业秘密的特权和 公务秘密的特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作出。证人原则上应当向法庭直接作出 口头陈述,但在例外情形下可以不出庭作证而提供书面证 言。(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如重病、路途遥远、自然灾害如 洪灾)(我国原则与例外颠倒) 2、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与证人的认知能力(感知、记忆、 表达)和证人的品格(诚实、公正)密切相关。 (三)传闻证据规则 The rule against hearsay 1、传闻证据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
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査取 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排除证据能力) 2、传闻证据。 (1)含义: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 述 (2)形成过程(三步) 庭外陈述人A作出一种意思表示 证人B在法庭上 提出 提出的目的是证明A的庭外陈述内容是否真实 (传闻证据指向的争点) 例一: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回答律师的提问“1998年5 月8日,被告人对我说‘昨天我在上海市’。” 1998年5月8日,被告人对我说“昨天我在上海市”。 传闻证据 1998年5月8日,被告人对我说“昨天我在上海市”。 非传闻证据 例二: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一位证人在法庭作证 说:“我曾在办公室无意中听到包工头对我们局局长说:如 果你把你们单位新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我,我给你10 万块钱作为感谢。” 我曾在办公室无意中听到包工头对我们局局长说:“如 果你把你们单位新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我,我给你10
8 传闻证据一般不具有可采性,不得提交法庭进行调查取 证,已经在法庭出示的,不得提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根据。 (排除证据能力) 2、传闻证据。 (1)含义:用以证明其所说内容真实的法庭之外的陈 述。 (2)形成过程(三步): 庭外陈述人 A 作出一种意思表示 → 证人 B 在法庭上 提出 → 提出的目的是证明 A 的庭外陈述内容是否真实 (传闻证据指向的争点) 例一: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回答律师的提问“1998 年 5 月 8 日,被告人对我说‘昨天我在上海市’。” 1998 年 5 月 8 日,被告人对我说“昨天我在上海市”。 传闻证据 1998 年 5 月 8 日,被告人对我说“昨天我在上海市”。 非传闻证据 例二:在一起行贿、受贿案件中,一位证人在法庭作证 说:“我曾在办公室无意中听到包工头对我们局局长说:如 果你把你们单位新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我,我给你 10 万块钱作为感谢。” 我曾在办公室无意中听到包工头对我们局局长说:“如 果你把你们单位新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我,我给你 10
万块钱作为感谢”。 传闻证据(受贿) 我曾在办公室无意中听到包工头对我们局局长说:如果 你把你们单位新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我,我给你10万 块钱作为感谢。 非传闻证据(行贿的意思表示) (3)传闻证据的种类:口头陈述、书面陈述、包含意 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有意或无意、明确或不明确,即通过 推理) 例一: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有意行为)——指认、 点头 一起强奸案件中,警察采用了排队辨认的侦査方法,后 出庭作证,公诉律师问:“请讲述一下辨认过程。”警察:“我 安排了一组人,我告诉这个姑娘,如果强奸他的人在这些人 中间,请把他指出来,后来她指出了左数第三个人,他就是 本案的被告人。”辩护律师:“我反对,法官阁下,这是行为 传闻。”法官:“反对有效,陪审团对证人最后的回答将全部 不予考虑。”点评:被害人应出庭作证 例二:无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无意行为)——暗示 个古老的英国案例。一位老人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 赠予一位牧童。后案件的争论点是这位老人在精神方面是否 具备立遗嘱的资格(正常)。后该牧童找到并提交给法庭他
9 万块钱作为感谢”。 传闻证据(受贿) 我曾在办公室无意中听到包工头对我们局局长说:如果 你把你们单位新办公楼的建设工程承包给我,我给你 10 万 块钱作为感谢。 非传闻证据(行贿的意思表示) (3)传闻证据的种类:口头陈述、书面陈述、包含意 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有意或无意、明确或不明确,即通过 推理) 例一:有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有意行为)——指认、 点头 一起强奸案件中,警察采用了排队辨认的侦查方法,后 出庭作证,公诉律师问:“请讲述一下辨认过程。”警察:“我 安排了一组人,我告诉这个姑娘,如果强奸他的人在这些人 中间,请把他指出来,后来她指出了左数第三个人,他就是 本案的被告人。”辩护律师:“我反对,法官阁下,这是行为 传闻。”法官:“反对有效,陪审团对证人最后的回答将全部 不予考虑。”点评:被害人应出庭作证。 例二:无明确意思表示的行为(无意行为)——暗示 一个古老的英国案例。一位老人立下遗嘱,将全部财产 赠予一位牧童。后案件的争论点是这位老人在精神方面是否 具备立遗嘱的资格(正常)。后该牧童找到并提交给法庭他
人写给老人的三封信。这些信件中要求老人做一些只有精神 健全的人才能做的事,也就是说,写信的人把老人看作一个 精神正常的人。法官拒绝承认这些信件。理由是,信件本身 没有直接、明确说明争议的事实,即老人的精神状况,但以 暗示的方式表明,写信者相信老人的精神是正常的。写信这 行为就是无明确表示的行为,属于传闻。点评:除非写信 的人亲自出庭作证。(发展趋势,无意行为不再作为传闻证 据) (4)常见形式。 A、向法庭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 B、在法庭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普通法上传 闻证据的主要形式)(“丑陋的证人”案) 3、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1)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故意或过失地复述不准确或 伪造)(实体真实) (2)未经宣誓提出,又不受交叉询问,其真实性无法 检验、证实。(实体与程序正义) A、对方当事人无法反询问。(美、日被告人“与对方证 人对质”的宪法权利) B、法官不能直接听取陈述。(直接言词原则,察言观色) C、避免误导陪审团。(非法律专业人士一次性参与审判, 律师诉讼技巧)
10 人写给老人的三封信。这些信件中要求老人做一些只有精神 健全的人才能做的事,也就是说,写信的人把老人看作一个 精神正常的人。法官拒绝承认这些信件。理由是,信件本身 没有直接、明确说明争议的事实,即老人的精神状况,但以 暗示的方式表明,写信者相信老人的精神是正常的。写信这 一行为就是无明确表示的行为,属于传闻。点评:除非写信 的人亲自出庭作证。(发展趋势,无意行为不再作为传闻证 据) (4)常见形式。 A、向法庭提供的书面证人证言。 B、在法庭转述他人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普通法上传 闻证据的主要形式)(“丑陋的证人”案) 3、排除传闻证据的理由: (1)存在错误的可能性。(故意或过失地复述不准确或 伪造)(实体真实) (2)未经宣誓提出,又不受交叉询问,其真实性无法 检验、证实。(实体与程序正义) A、对方当事人无法反询问。(美、日被告人“与对方证 人对质”的宪法权利) B、法官不能直接听取陈述。(直接言词原则,察言观色) C、避免误导陪审团。(非法律专业人士一次性参与审判, 律师诉讼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