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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交通损伤 发布时间:201003-22浏览次数:763 第九章交通损伤 、交通损伤概述 交通损伤( traffic in jury或 injury in traffic)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和参与交通运输活动中的物体,在运行过程中导致 人体的损伤,甚至死亡。按交通运输方式可将其分为道路交通损伤、铁路交通损伤、航空交通损伤、船舶交通损伤四类:按损伤 发生的性质可分为交通事故损伤、交通意外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和他杀性交通损伤。此外,从法律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尚有其它 的分类方法。在法医学日常检验工作中,最常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伤( road traffic accident injury)。不同国家对交通事 故的定义差别甚大。在各类交通损伤中,以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最为常见(表9-1) 表9-12001、2002、2004、2005年全国各类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例(%) 事故类别 2001年2002年(1-11月)2004年 道路交通事故 81.7 8.29 77.69 铁路交通事 5.84 (路外) 水上交通事故0.4 民航交通事故 0.0045 0.0024 其它 11. 4 l10 15.46 16.12 交通意外损伤( unforeseen injury in traffic)是由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通事件性损伤或死 亡,如在道路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因心、脑血管疾病等突发猝死,交通运输工具突发的故障,突然的山体滑坡、路面坍塌,突遇 泥石流或恶劣气候等所致。有的国家把交通意外纳入交通事故的管理范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这么规定的。而利用 交通工具达到自杀、他杀目的者,则构成自杀性交通损伤或他杀性交通损伤。 尽管交通损伤的性质和类型多样,但成伤的机制和损伤的形态特征是共同的,而且国内、国外的大量相关研究和统计资料都 是以交通事故为研究对象获取的。因此,本章亦是以最常见的交通事故损伤作为基本点来阐述 交通损伤的特点与对策 交通损伤具有以下特点:①损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交通工具必须处于运动状态下,否则不称其为交通损伤。②损伤是 由交通运输工具直接、间接或两者联合造成。直接损伤是由运输工具直接造成的撞击伤、碾压伤和砸压伤等:间接损伤是指人体 从交通运输工具上坠落、被撞击后抛出摔跌或被所载物品击中、砸压等导致的损伤。此外,由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等导致的坠岩 坠落伤、坠河溺死,烧伤等也属于后者这一范畴。③交通损伤属钝性杋械性损伤,其损伤的严重程度、损伤特点与交通工具的接 触作用部位特性,运行速度有关。④交通损伤常表现为多发性和复合性,形态复杂、类型多样,损伤严重、死亡率高,死亡多在 伤后近期内发生,如在交通死亡中,案发当时死亡者占81.3%,伤后7天内死亡者高达98.3%。⑤部分交通损伤案件的发生与驾驶 员的精神,生理和病理状况有关。随着高科技在交通工具中的应用,纯机械性的事故因素已下降,而驾驶人员的生理和病理状况 越来越受到重视。⑥交通损伤可被用来作为自杀或他杀的手段,法医除必须确定受害人员的死因、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外,还必 须确定死者是司机、乘客或是行人,并汇同侦察人员和相关专家重建案件经过,以甄别和确定案件性质与事故责任 从1886年世界上第一辆汽车在德国诞生以来的一百多年里,已有4千多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有 70-10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受伤者达1500多万人(其中发达国家约占1/3,发展中国家约占2/3),即全世界因道路交通事故平均 每2秒钟有1人致伤,每50秒钟有1人致死。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美元。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己 是全球各类自然灾害所造成死亡人数的45倍和经济损失的5.8倍。因此有很多人把交通事故称为当今“世界第一公害” 2002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已突破77.3万宗,死亡10.9万余人,受伤人数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1999年 至2001年我国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每年都以11%-13.5%的速度上升。为控制这一事态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如属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应按刑法规定作不同处 理。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更全面的规定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遵守的各种规 则与规章。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近3年来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数和人员伤亡数正在逐年下降 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 车辆是道路交通损伤过程中的必要前提因素。按有关规定,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包括汽车 电车、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其中以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伤最多见。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损伤,既可发生在交通运输工具之外,也可发生在交通运输工具之内,既多见于事故和意外,也可见于自杀和他杀。 、交通损伤目前状况 至2006年,我国的民用汽车拥有量已达3697.35万辆,机动车驾驶员已达14213.87万人,分别是1990年的6.71倍和8.69倍。同 时,我同摩托车的年产量自1993年以来一直均在一千万辆以上,名列世界第一,占世界总产量的一半左右。随着汽车拥有量的剧 增,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经济损失也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表9-2)。我国2007年交通事故损伤的死亡率约为6.179/10万 人,较2004年日本的6.65/10万人低、,较英国的5.38/10万人高。以国际公认的反映“人-车-路”系统状态和交通管理水平的万 车死亡率来衡量,正由2002年的13.7下降到2008年的4.3(人/万车),仍居世界前列。此外,表9-1已显示,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第九章 交通损伤 发布时间: 2010-03-22 浏览次数: 763 第九章 交通损伤 一、交通损伤概述 交通损伤(traffic injury 或injury in traffic)指各类交通运输工具和参与交通运输活动中的物体,在运行过程中导致 人体的损伤,甚至死亡。按交通运输方式可将其分为道路交通损伤、铁路交通损伤、航空交通损伤、船舶交通损伤四类;按损伤 发生的性质可分为交通事故损伤、交通意外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和他杀性交通损伤。此外,从法律和行政管理的角度尚有其它 的分类方法。在法医学日常检验工作中,最常见的是道路交通事故损伤(road traffic accident injury)。不同国家对交通事 故的定义差别甚大。在各类交通损伤中,以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最为常见(表9-1)。 表9-1 2001、2002、2004、2005年全国各类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比例(%) 事故类别 2001年 2002年(1-11月) 2004年 2005年 道路交通事故 81.7 81.3 78.29 77.69 铁 路 交 通 事 故 (路外) 6.5 6.5 5.84 5.81 水上交通事故 0.4 0.3 0.36 0.377 民航交通事故 — 0.1 0.0045 0.0024 其它 11.4 11.0 15.46 16.12 交通意外损伤(unforeseen injury in traffic)是由难以预料和防范的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交通事件性损伤或死 亡,如在道路运行过程中,驾驶员因心、脑血管疾病等突发猝死,交通运输工具突发的故障,突然的山体滑坡、路面坍塌,突遇 泥石流或恶劣气候等所致。有的国家把交通意外纳入交通事故的管理范畴,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是这么规定的。而利用 交通工具达到自杀、他杀目的者,则构成自杀性交通损伤或他杀性交通损伤。 尽管交通损伤的性质和类型多样,但成伤的机制和损伤的形态特征是共同的,而且国内、国外的大量相关研究和统计资料都 是以交通事故为研究对象获取的。因此,本章亦是以最常见的交通事故损伤作为基本点来阐述。 二、交通损伤的特点与对策 交通损伤具有以下特点:①损伤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交通工具必须处于运动状态下,否则不称其为交通损伤。②损伤是 由交通运输工具直接、间接或两者联合造成。直接损伤是由运输工具直接造成的撞击伤、碾压伤和砸压伤等;间接损伤是指人体 从交通运输工具上坠落、被撞击后抛出摔跌或被所载物品击中、砸压等导致的损伤。此外,由交通事故或意外事件等导致的坠岩 坠落伤、坠河溺死,烧伤等也属于后者这一范畴。③交通损伤属钝性机械性损伤,其损伤的严重程度、损伤特点与交通工具的接 触作用部位特性,运行速度有关。④交通损伤常表现为多发性和复合性,形态复杂、类型多样,损伤严重、死亡率高,死亡多在 伤后近期内发生,如在交通死亡中,案发当时死亡者占81.3%,伤后7天内死亡者高达98.3%。⑤部分交通损伤案件的发生与驾驶 员的精神,生理和病理状况有关。随着高科技在交通工具中的应用,纯机械性的事故因素已下降,而驾驶人员的生理和病理状况 越来越受到重视。⑥交通损伤可被用来作为自杀或他杀的手段,法医除必须确定受害人员的死因、死亡方式和死亡时间外,还必 须确定死者是司机、乘客或是行人,并汇同侦察人员和相关专家重建案件经过,以甄别和确定案件性质与事故责任。 从1886年世界上第一辆汽车在德国诞生以来的一百多年里,已有4千多万人死于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每年有 70-10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受伤者达1500多万人(其中发达国家约占1/3,发展中国家约占2/3),即全世界因道路交通事故平均 每2秒钟有1人致伤,每50秒钟有1人致死。全世界每年因交通事故所致的直接经济损失高达数千亿美元。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己 是全球各类自然灾害所造成死亡人数的45倍和经济损失的5.8倍。因此有很多人把交通事故称为当今“世界第一公害”。 2002年,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已突破77.3万宗,死亡10.9万余人,受伤人数56.2万人,直接经济损失33.2亿元。1999年 至2001年我国交通事故的死亡率每年都以11%-13.5%的速度上升。为控制这一事态的发展,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事故如属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过失伤害他人身体,应按刑法规定作不同处 理。2003年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更全面的规定了驾驶员和行人必须遵守的各种规 则与规章。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近3年来我国交通事故的发生数和人员伤亡数正在逐年下降。 第一节机动车交通事故损伤 车辆是道路交通损伤过程中的必要前提因素。按有关规定,行驶在道路上的车辆分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机动车包括汽车、 电车、摩托车、电瓶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其中以各种汽车、摩托车、拖拉机造成的交通事故损伤最多见。机动车道路 交通事故损伤,既可发生在交通运输工具之外,也可发生在交通运输工具之内,既多见于事故和意外,也可见于自杀和他杀。 一、交通损伤目前状况 至2006年,我国的民用汽车拥有量已达3697.35万辆,机动车驾驶员已达14213.87万人,分别是1990年的6.71倍和8.69倍。同 时,我同摩托车的年产量自1993年以来一直均在一千万辆以上,名列世界第一,占世界总产量的一半左右。随着汽车拥有量的剧 增,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经济损失也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表9-2)。我国2007年交通事故损伤的死亡率约为6.179/10万 人,较2004年日本的6.65/10万人低、,较英国的5.38/10万人高。以国际公认的反映“人-车-路”系统状态和交通管理水平的万 车死亡率来衡量,正由2002年的13.7下降到2008年的4.3(人/万车),仍居世界前列。此外,表9-1已显示,由道路交通事故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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