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导论 成是一种结果,而没看到它也是一个过程①)。到这里,也许读者能明白近几年笔者为什么 再坚持要把“ 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序”(即由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一点了。因为, 正是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把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的“ Institutions”理解为从“个 人的习惯( usage)→群体的习俗( custom)→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 convention) 制度( formal rules, regulations,law, charters, constitution)②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 程”,笔者(韦森,2001,2002,2003)才在近几年一再坚持将“ 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对均质欧洲语中的“ institutions”概念有这种个人理解,但考虑到 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实际上是在汉语中“制度”相对应涵义上来使用“ Institution”一词 的,我赞同并支持本书的两位译者在这部著作的中译本中把“ 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 会制度”。因为,肖特所理解的“ institutions”,大致对应汉语本来含义的“制度”。③ ①如果向肖特的“ Institutions”的定义问“那些还没有被法典化和典章化(即变为正式规则和约束)的习 惯、习俗和惯例还是不是 Institutions”这样一个塞尔哲学式的问题,就会明白我为什么在这里这样说了。 塞尔的回答是不是。但大多数西方人在实际说话时却当作它们是。肖特教授将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呢?在这 部著作中显然是解读不出答案来的。但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肖特教授的对“ institution”概念的把 握和定义中,他实际上不是把它视作为一种正式规则和约束,而是把之视作为一种“均衡行为”和“惯例” 的。譬如,在谈到对于舒贝克( Martin Shubik)和赫维茨( Leonid hurwicz)这些经济学大师把“soil nstitutions”视作为由计划者界定的决定着不同的n人博弈的各种行为规则、因而对于他们来说博弈的规则 与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词的这一理解时,肖特( Schotter,1981,p.155)说:“我们所言的社会制度并非是指 博弈的规则,而是指从其规则所描述的博弈之中发展出来的可供选择的均衡的行为标准或行为惯例。”但问 题是,肖特眼中的“ Institutions”,是指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准则呢?还是指没有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 准则呢?他并没有进一步解释。这就回到了我们上面所讨论的他的理论解释中的第一个问题和前一个注脚 所谈的问题上来了。另外,我们也必须看到,无论再西方语言背景中,还是再汉语背景中,“习俗”“惯例 和“制度”常常是很难确定。譬如,每周七天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惯例”,中国人过春节,西方人 过圣诞节,这是习俗还是制度?均难能说得清楚。因而,塞尔的“法典化”标准,显然是太简单化了 个明显的问题是,尽管每周工作六天还是五天可以是每个国家法典化了的,但一周七天这一习俗是否法典 化了?塞尔该如何回答呢? 2请注意,当个人的习惯、群体的习俗和作为非正式约束的惯例经过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变为制度 时,制度本身显现为一种正式的规则和正式的约束,但这决非意味着习惯、习俗和惯例一旦进入制度之中 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种秩序(包括博弈均衡)、一种事态、一种情形、一种状态以及一种非正式约束的自身, 相反,它们均潜含于作为正式规则和规则体系而显在的制度之中,与外显的规则同构在一起。这种内涵着 秩序和事态的规则于是也就孕成了制度的另一种含蕴,即建制。因此,在制度之中,秩序与规则是同构在 起的。由此来说,在笔者看来,已制度化( constitution alized-—即已形成正式规则了的)的社会秩序中, 制序等于制度( constitutions):而处于非正式约束制约中的秩序或者反过来说在人们行动秩序中显现出来 的非正式约束本身就是“惯例”( conventions)。这样一来,制序包括显性的正式规则调节下的秩序即制度, 也包括由隐性的非正式约束(包括语言的内在规则如语法、句法和语义规则等等)所调节着其它秩序即惯 例。用英文来说,“ Institutions are composed of all constitutions and conventions”。并且,由于“ constitutions 和“ conventions”均内涵着“ social orders”的涵义,“ institutions”(制序)也自然把社会秩序(如习俗,人 们的行事和交往方式即 practices)内涵在其中了。到这里,读者也可能就明白了,尽管笔者不同意舒贝克 和赫维茨以及诺思这些最优制度设计论者的“制度作为博弈规则是计划者设计出来的”理论观点,但却认 同他们的制度是规则约束和结构安排的同一体这一认识。换句话说,制度具有(正式)博弈规则和结构安 排两重性,且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融合在一起的。同样,惯例也具有(非正式)规则和结构安排两重性。这 就是我近来所常说的“制序(包括制度和惯例)是规则中的秩序和秩序中的规则”的精确意思 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的许多地方总是把“ convention”和“ Institution”并列使用,本身就意味着在他 (以及再塞尔)心目中,后者是不包括前者的。而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和西方人的实际使用,我 觉得“ Institutions”概念是包括“ conventions”的。另外,从韦伯( Weber,1978)在其巨著《经济与社会》 中曾使用过的“ 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和“ legal institutions”两分法来看,韦伯显然也是把惯例视作为一 种“ institution”的,且我觉得韦伯的这一两分法非常精确。因为,很显然,韦伯所说的“ conventional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 导论 7 成是一种结果..,而没看到它也是一个过程.. ①)。到这里,也许读者能明白近几年笔者为什么一 再坚持要把“institution”翻译为中文的“制序..”(即由规则调节着的秩序)这一点了。因为, 正是按照《牛津英语辞典》的界定把英语以及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理解为从“个 人的习惯(usage) → 群体的习俗(custom) → 习俗中硬化出来的惯例规则(convention) → 制度(formal rules, regulations, law, charters,constitution)② 这样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 程”,笔者(韦森,2001,2002,2003)才在近几年一再坚持将“institutions”翻译为“制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对均质欧洲语中的“institutions”概念有这种个人理解,但考虑到 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实际上是在汉语中“制度”相对应涵义上来使用“institution”一词 的,我赞同并支持本书的两位译者在这部著作的中译本中把“social institutions”翻译为“社 会制度”。因为,肖特所理解的“institutions”,大致对应汉语本来含义的“制度”。③ ① 如果向肖特的“institutions”的定义问“那些还没有被法典化和典章化(即变为正式规则和约束)的习 惯、习俗和惯例还是不是 institutions”这样一个塞尔哲学式的问题,就会明白我为什么在这里这样说了。 塞尔的回答是不是。但大多数西方人在实际说话时却当作它们是。肖特教授将如何回答这个问题呢?在这 部著作中显然是解读不出答案来的。但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肖特教授的对“institution”概念的把 握和定义中,他实际上不是把它视作为一种正式规则和约束,而是把之视作为一种“均衡行为”和“惯例” 的。譬如,在谈到对于舒贝克(Martin Shubik)和赫维茨(Leonid Hurwicz)这些经济学大师把“social institutions”视作为由计划者界定的决定着不同的 n 人博弈的各种行为规则、因而对于他们来说博弈的规则 与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词的这一理解时,肖特(Schotter, 1981, p. 155)说:“我们所言的社会制度并非是指 博弈的规则,而是指从其规则所描述的博弈之中发展出来的可供选择的均衡的行为标准或行为惯例。”但问 题是,肖特眼中的“institutions”,是指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准则呢?还是指没有法典和典章化了的惯例 准则呢?他并没有进一步解释。这就回到了我们上面所讨论的他的理论解释中的第一个问题和前一个注脚 所谈的问题上来了。另外,我们也必须看到,无论再西方语言背景中,还是再汉语背景中,“习俗”、“惯例” 和“制度”常常是很难确定。譬如,每周七天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惯例”,中国人过春节,西方人 过圣诞节,这是习俗还是制度?均难能说得清楚。因而,塞尔的“法典化”标准,显然是太简单化了。一 个明显的问题是,尽管每周工作六天还是五天可以是每个国家法典化了的,但一周七天这一习俗是否法典 化了?塞尔该如何回答呢? ② 请注意,当个人的习惯、群体的习俗和作为非正式约束的惯例经过一个动态的逻辑发展过程变为制度 时,制度本身显现为 ...一种正式的规则和正式的约束,但这决非意味着习惯、习俗和惯例一旦进入制度之中 就失去了其作为一种秩序(包括博弈均衡)、一种事态、一种情形、一种状态以及一种非正式约束的自身, 相反,它们均潜含于作为正式规则和规则体系而显在..的制度之中,与外显的规则同构在 ...一起。这种内涵着 秩序和事态的规则于是也就孕成了制度的另一种含蕴,即建制..。因此,在制度之中,秩序与规则是同构在 一起的。由此来说,在笔者看来,已制度化(constitutionalized——即已形成正式规则了的)的社会秩序中, 制序等于制度(constitutions) ;而处于非正式约束制约中的秩序或者反过来说在人们行动秩序中显现出来 的非正式约束本身就是“惯例”(conventions)。这样一来,制序包括显性的正式规则调节下的秩序即制度, 也包括由隐性的非正式约束(包括语言的内在规则如语法、句法和语义规则等等)所调节着其它秩序即惯 例。用英文来说,“Institutions are composed of all constitutions and conventions”。并且,由于“constitutions” 和“conventions”均内涵着“social orders”的涵义,“institutions”(制序)也自然把社会秩序(如习俗,人 们的行事和交往方式即 practices)内涵在其中了。到这里,读者也可能就明白了,尽管笔者不同意舒贝克 和赫维茨以及诺思这些最优制度设计论者的“制度作为博弈规则是计划者设计出来的”理论观点,但却认 同他们的制度是规则约束和结构安排的同一体 ...这一认识。换句话说,制度具有(正式)博弈规则和结构安 排两重性,且二者是不可分割的融合在一起的。同样,惯例也具有(非正式)规则和结构安排两重性。这 就是我近来所常说的“制序..(包括制度和惯例 .......)是规则中的秩序和 ........秩序中的规则 ......”的精确意思。 ③ 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的许多地方总是把“convention”和“institution”并列使用,本身就意味着在他 (以及再塞尔)心目中,后者是不包括前者的。而根据《牛津英语词典》的定义和西方人的实际使用,我 觉得“institutions”概念是包括“conventions”的。另外,从韦伯(Weber,1978)在其巨著《经济与社会》 中曾使用过的“conventional institutions”和“legal institutions”两分法来看,韦伯显然也是把惯例视作为一 种“institution”的,且我觉得韦伯的这一两分法非常精确。因为,很显然,韦伯所说的“conventional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