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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森,《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导论 最后,这里特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要把这部著作中译本中的“社会制度”与现代汉语中 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在英文中对应的是“ social regimes”)区别开来。现代汉语中意 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一般是指“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 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等等。而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所使用的“社会制度”( social institutions)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内部成员认可和遵同、并作为映照着人们社会博弈中均 衡选择的一种“规则系统”和“构型安排”,因而与现代汉语中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 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1.2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在对中文的“制度”和肖特教授所理解的“ Institutions”(二者是等价的)的涵义做了上 述考究之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部著作的主旨之所在。很显然,这部著作的主旨并不是在 考究和界定什么是“制度”(尽管这是任何一个想认真思考制度现象的作者在自己的理论话 语中均自然会做的一项工作,包括肖特教授本人),而是探讨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制度 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尤其是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这里,我们先来看肖特教授是如何运用 博弈论的分析工具来回答制度是如何生成的这个问题的,并毫无疑问的是,肖特教授围绕这 个问题的回答而展开的理论言诠( discourse),是本书最精彩和最有价值的地方。 在本书第1章一开始,肖特就辨识出了经济学说史上对制度产生机制认识上的两种进 路:一是亚当·斯密一—门格尔的演化生成论传统,一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 体行动”的制度设计论传统。在其后的分析中,我们又会解读出,前一种传统在哈耶克的“自 发社会秩序理论”以及诺齐克( Robert nozick)的“最小国家理论”中得以集大成;而后 种传统则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如赫维茨( Leonid hurwicz)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 计理论,布坎南( James buchanan)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宪政理论,甚至像舒贝克 ( Martin Shubik)这样的博弈论大师的数理制度理论中隐含地承传下来了。对人类世界(the ocial world)的制度实存( institutional reality)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的探究进路做了这样的 区分之后,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一再坦言,在制度的生成机制和变迁路径中,他是一个哈耶 Institutions”,显然是指肖特所言的“ convention”:而他所言的“ legal institutions”",显然就是指肖特尤其是 塞尔所理解的与中文“制度”意义等价的那些“ Institutions"。 正如肖特( Schotter,1981,p.155)教授所见,对于舒贝克和赫维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社会制度是由 计划者界定的各种行为规则,这些界定决定了不同的n人博弈。因此,对于这些作者而言,博弈的规则与 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的”。这里预先告诉读者的是,经笔者策划,由美国MIT出版社最近出版的舒贝克 ( Shubik,1999)教授的毕生之作《货币理论与金融制度》(三卷集),最近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译本韦森 ,《比较制度分析》讲义,第一讲 导论 8 最后,这里特提请读者注意的是,要把这部著作中译本中的“社会制度”与现代汉语 ....中 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在英文中对应的是“social regimes”)区别开来。现代汉语 ....中意 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一般是指“奴隶制度”、“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社会主 义制度”、“共产主义制度”等等。而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中所使用的“社会制度”(social institutions)是指作为一个社会系统内部成员认可和遵同、并作为映照着 ...人们社会博弈中均 衡选择的一种“规则系统”和“构型安排”,因而与现代汉语中意识形态化了“社会制度” 根本风马牛不相及。 1.2 制度是如何产生的? 在对中文的“制度”和肖特教授所理解的“institutions”(二者是等价的)的涵义做了上 述考究之后,我们再来讨论一下这部著作的主旨之所在。很显然,这部著作的主旨并不是在 考究和界定什么是“制度”(尽管这是任何一个想认真思考制度现象的作者在自己的理论话 语中均自然会做的一项工作,包括肖特教授本人),而是探讨制度是如何产生的,以及制度 在人们的社会交往尤其是市场运行中的作用是什么。这里,我们先来看肖特教授是如何运用 博弈论的分析工具来回答制度是如何生成的这个问题的,并毫无疑问的是,肖特教授围绕这 个问题的回答而展开的理论言诠(discourse),是本书最精彩和最有价值的地方。 在本书第 1 章一开始,肖特就辨识出了经济学说史上对制度产生机制认识上的两种进 路:一是亚当·斯密——门格尔的演化生成论传统,一是康芒斯的“制度是集体行动控制个 体行动”的制度设计论传统。在其后的分析中,我们又会解读出,前一种传统在哈耶克的“自 发社会秩序理论”以及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最小国家理论”中得以集大成;而后一 种传统则在当代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们如赫维茨(Leonid Hurwicz)的激励经济学的机制设 计理论,布坎南(James Buchanan)的以“同意的计算”为核心的宪政理论,甚至像舒贝克 (Martin Shubik)这样的博弈论大师的数理制度理论中隐含地承传下来了。① 对人类世界(the social world)的制度实存(institutional reality)这一复杂的社会现象的探究进路做了这样的 区分之后,肖特教授在这部著作一再坦言,在制度的生成机制和变迁路径中,他是一个哈耶 institutions”,显然是指肖特所言的“convention”;而他所言的“legal institutions”,显然就是指肖特尤其是 塞尔所理解的与中文“制度”意义等价的那些“institutions”。 ① 正如肖特(Schotter, 1981, p. 155)教授所见,对于舒贝克和赫维兹这些经济学家来说,“社会制度是由 计划者界定的各种行为规则,这些界定决定了不同的 n 人博弈。因此,对于这些作者而言,博弈的规则与 它的制度结构是同义的”。这里预先告诉读者的是,经笔者策划,由美国 MIT 出版社最近出版的舒贝克 (Shubik, 1999)教授的毕生之作《货币理论与金融制度》(三卷集),最近将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中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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