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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 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 期: (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 限期改正期间;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 不得执业。第三节 医疗机构的登记和校验 •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 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 期: • (一) 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 (二) 限期改正期间; • (三)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 不得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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