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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1963年,西班牙政府提出了4项反驳请求。1964年,国际法 院驳回了西班牙政府的第1和2项请求,仅针对其第3和4项请求作 出判决。比利时政府在诉讼中代表的是其国民,即该公司的股东,理 由是西班牙法院的做法损害了其利益,也违背了国际法。比利时政府 请求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西班牙政府则提出了两项主张:首先,比 利时政府无权起诉西班牙政府,因为本案涉及的是一家加拿大公司, 而不是比利时公司。其次,该案件在西班牙的当地救济措施还没有用 尽。法院最终以比利时政府缺乏对本案的起诉权而驳回了比利时政府 的请求。其理由是根据各国的国内法,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并拥有自 身的利益;而本案涉及的是一家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因此只有加拿 大政府有权对该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权,尽管加拿大政府后来实际上放 弃了这种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它国家获得了这种保护权。尽管比 利时政府声称该公司的主要股东都是比利时国民,但是股东权益与公 司自身的权益应该是不同的。此外,法院虽然承认股东权益作为连接 点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如果承认这一点的话,将导致诉讼的滥用。国 际法院因此认为比利时政府不享有代位权。 评价:该案表面上是一桩国际法争端,但实际上涉及的却是公司 身份的确立标准问题。换言之,倘若国际法院以股东国籍作为判断公 司身份的标准,那么比利时政府将享有诉权。不仅如此,这样的标准 将会对公司法产生深远的影响,设想各国公司法皆以股东身份为标准 作为公司身份的标准,那么设立说和住所说将受到挑战。申请。1963 年,西班牙政府提出了 4 项反驳请求。1964 年,国际法 院驳回了西班牙政府的第 1 和 2 项请求,仅针对其第 3 和 4 项请求作 出判决。比利时政府在诉讼中代表的是其国民,即该公司的股东,理 由是西班牙法院的做法损害了其利益,也违背了国际法。比利时政府 请求弥补因此造成的损失。西班牙政府则提出了两项主张:首先,比 利时政府无权起诉西班牙政府,因为本案涉及的是一家加拿大公司, 而不是比利时公司。其次,该案件在西班牙的当地救济措施还没有用 尽。法院最终以比利时政府缺乏对本案的起诉权而驳回了比利时政府 的请求。其理由是根据各国的国内法,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并拥有自 身的利益;而本案涉及的是一家在加拿大注册的公司,因此只有加拿 大政府有权对该公司行使外交保护权,尽管加拿大政府后来实际上放 弃了这种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它国家获得了这种保护权。尽管比 利时政府声称该公司的主要股东都是比利时国民,但是股东权益与公 司自身的权益应该是不同的。此外,法院虽然承认股东权益作为连接 点有一定的理由,但是如果承认这一点的话,将导致诉讼的滥用。国 际法院因此认为比利时政府不享有代位权。 评价:该案表面上是一桩国际法争端,但实际上涉及的却是公司 身份的确立标准问题。换言之,倘若国际法院以股东国籍作为判断公 司身份的标准,那么比利时政府将享有诉权。不仅如此,这样的标准 将会对公司法产生深远的影响,设想各国公司法皆以股东身份为标准 作为公司身份的标准,那么设立说和住所说将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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