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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 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未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何识别行为地?) “共同属人法”原则(连接点:经常居所) “意思自治”原则 -放弃了之前的“双重可诉原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区分行为人是否是中 国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作为“安全阀”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四十四条 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 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 法律的,按照其协议。 --“侵权行为地法 ”原则(未采用最密切联系原则;如何识别行为地?) --“共同属人法 ”原则(连接点:经常居所) --“意思自治 ”原则 --放弃了之前的 “双重可诉原则 ”(民法通则的规定并不区分行为人是否是中 国人;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可以作为 “安全阀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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