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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根据我国规定,凡具备以下两条标准之一时,均可设 市 )聚居人口10万以上的城镇; 2)聚居人口不足10万,但是省级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是重 要工矿基地,或是规模较大的物质集散地,或是边疆地 区的重要城镇,并且确实有必要由省、自治区领导的, 可设市的建制。 2镇:1984年11月,国家民政部对原建制镇标准作了调整,新 的建制标准规定: 1)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所在地非农业人口和自 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务工、经商、办服务行业的人口合 计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 3)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和山区,可以比照 第二条适当放宽。 4)小型矿区、物资集散地、风景旅游区、边境商埠口岸等1 城市:根据我国规定,凡具备以下两条标准之一时,均可设 市: 1) 聚居人口10万以上的城镇; 2) 聚居人口不足10万,但是省级国家机关所在地,或是重 要工矿基地,或是规模较大的物质集散地,或是边疆地 区的重要城镇,并且确实有必要由省、自治区领导的, 可设市的建制。 2 镇:1984年11月,国家民政部对原建制镇标准作了调整,新 的建制标准规定: 1) 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 2) 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所在地非农业人口和自 理口粮到集镇落户、务工、经商、办服务行业的人口合 计超过2000人的,可以建镇。 3) 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和山区,可以比照 第二条适当放宽。 4) 小型矿区、物资集散地、风景旅游区、边境商埠口岸等 地,非农业人口和自理口粮人口两项总数虽不足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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