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 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2 —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 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 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 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 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 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 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
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