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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 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笫33号 同时废止。— 3 —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 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 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 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 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 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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