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现行检察制度只是回归常识 200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检察制度能否质疑,展开了一场空前激烈的论战。 这场论战源起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发表的一篇 文章,题为《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全文大约有4万字,分六个部分。其中第六 部分的题目是“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片面的思想方法: (二)不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研究方法:(三)不端正的动机目的。认为有些学者是“别有用 心”,企图以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为依据否定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性质以取消检察机关现 有的一些重要职权。 接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写了一篇与之商榷的文章,题为《为什么检察制度屡 受质疑》(《法学》2007年第7期)。这篇文章发表后,在检察系统引起强烈反弹,最高 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先生在《法学》第9期发表一篇文章。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周 永坤教授看到“王文”后,认为它比“朱文”更极端,写了《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一文(《法 学》2007年第10期),从学术论辩应当遵循若干规则入题,对论辩双方的理论是非和文风 优劣作了客观的评论。 细看以上的文章,几乎是按照“屁股决定脑袋”的标准分出了两派:一派是朱孝清、王 守安等检察官为代表,主张对现行检察体制予以整体维持的“维持派”,另一派则是以学者 崔敏为代表主张现行“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以及在实际的运行中,确实存在某些不大顺通、 不大协调甚至自相抵牾之处”,需要进行改革的质疑派。 在争论中,朱孝清先生认为过去对检察制度进行质疑者可能“与西方敌对势力串通”、 “别有用心”、“恶毒攻击”的戴帽子的说法,在今天的中国已经没有太多的杀伤力了,因 为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改革政治体制、建设政治文明是当今中国领导层的共识,一 个非常具体的“检察制度”问题,既无社会性质之争,也无政体之争,没有谁会相信质疑检 察制度会是“极少数人竭力宣扬西方的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挑战马列主义在我 国的指导地位,质疑甚至诋毁我国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朱孝清:《关于中国检察制 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年第2期。)太多地去分析和辩白质疑派的动机和目 的,没有意义。 那么,争论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到底有哪些呢?几篇直接参与争论的文章和此前整个法 学界对检察制度问题的争论一样牵涉到以下几大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的性质究竞应当是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司法机关、兼具司 法与行政双重性质的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 二是检察机关该不该有侦查权: 三是检察机关该不该有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四是检察机关该不该有对法院的“程序监督权”。质疑现行检察制度只是回归常识 2007 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围绕检察制度能否质疑,展开了一场空前激烈的论战。 这场论战源起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中国法学》2007 年第 2 期发表的一篇 文章,题为《关于中国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全文大约有 4 万字,分六个部分。其中第六 部分的题目是“为什么检察制度屡受质疑”,认为有三个原因:(一) 片面的思想方法; (二)不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研究方法;(三)不端正的动机目的。认为有些学者是“别有用 心”,企图以西方三权分立理论为依据否定检察权作为法律监督权的性质以取消检察机关现 有的一些重要职权。 接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写了一篇与之商榷的文章,题为《为什么检察制度屡 受质疑》(《法学》2007 年第 7 期)。这篇文章发表后,在检察系统引起强烈反弹,最高 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副主任王守安先生在《法学》第 9 期发表一篇文章。苏州大学法学院的周 永坤教授看到“王文”后,认为它比“朱文”更极端,写了《追求理性的学术论辩》一文(《法 学》2007 年第 10 期),从学术论辩应当遵循若干规则入题,对论辩双方的理论是非和文风 优劣作了客观的评论。 细看以上的文章,几乎是按照“屁股决定脑袋”的标准分出了两派:一派是朱孝清、王 守安等检察官为代表,主张对现行检察体制予以整体维持的“维持派”,另一派则是以学者 崔敏为代表主张现行“中国检察制度的设计以及在实际的运行中,确实存在某些不大顺通、 不大协调甚至自相抵牾之处”,需要进行改革的质疑派。 在争论中,朱孝清先生认为过去对检察制度进行质疑者可能“与西方敌对势力串通”、 “别有用心”、“恶毒攻击”的戴帽子的说法,在今天的中国已经没有太多的杀伤力了,因 为吸收人类文明的一切优秀成果改革政治体制、建设政治文明是当今中国领导层的共识,一 个非常具体的“检察制度”问题,既无社会性质之争,也无政体之争,没有谁会相信质疑检 察制度会是“极少数人竭力宣扬西方的价值观念、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挑战马列主义在我 国的指导地位,质疑甚至诋毁我国的政治制度、司法制度。”(朱孝清:《关于中国检察制 度的几个问题》,《中国法学》2007 年第 2 期。)太多地去分析和辩白质疑派的动机和目 的,没有意义。 那么,争论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到底有哪些呢?几篇直接参与争论的文章和此前整个法 学界对检察制度问题的争论一样牵涉到以下几大问题: 一是检察机关的性质究竟应当是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性质相同)、司法机关、兼具司 法与行政双重性质的机关还是“法律监督机关”; 二是检察机关该不该有侦查权; 三是检察机关该不该有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四是检察机关该不该有对法院的“程序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