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加载图片...
而损害公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承认此合同的效力,将有悖社会伦理,会引起社 会的愤慨和混乱。法律应该阻止合同为实施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提供的服务。 据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告咨询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48000元 案例链接 法院不支持为母守灵的“守灵费 上海市民徐阿婆的儿孙们为她的遗产打起了官司。在诉讼中,三儿子居然 提出要求按每日1000元的标准收取“守灵费”。2007年3月3日,上海杨浦区人 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儿子的这一要求有违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徐阿婆生前共生育3个儿子。徐阿婆于2005年3月1日去世,在她去世之 前,长子和次子已经去世。徐阿婆在世时,恰逢所在农村搞城市化转型,为此, 她曾领到村里发放的一笔“资产处置费”共计400662元。就为这4万多元的处 置费,二儿子的两个儿子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对徐阿婆的三儿子夏先生保管的 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夏先生辩称,此款大部分用于母亲后事,此外他为母亲守灵10天,应按每 天1000元的标准收费,目前可供继承的遗产仅有2141元。 对于夏先生所称按每日1000元标准收取“守灵费”,法院认为,子女为母亲 守灵,属于晚辈对长辈寄托哀思的方式,要求从遗产中支付费用,不符合公序良 俗,法院不予支持。 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遗嘱无效 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立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婚外同居5年的女子张学 英。黄永彬去世后,与黄结婚30余年的妻子蒋伦芳控制着全部财产,拒绝分给 张学英,张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蒋而损害公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第七条、第五十二条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承认此合同的效力,将有悖社会伦理,会引起社 会的愤慨和混乱。法律应该阻止合同为实施不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提供的服务。 据此,法院判决合同无效,被告咨询公司返还原告李女士 48000 元。 案例链接 法院不支持为母守灵的“守灵费” 上海市民徐阿婆的儿孙们为她的遗产打起了官司。在诉讼中,三儿子居然 提出要求按每日 1000 元的标准收取“守灵费”。2007 年 3 月 3 日,上海杨浦区人 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三儿子的这一要求有违公序良俗,不予支持。 徐阿婆生前共生育 3 个儿子。徐阿婆于 2005 年 3 月 1 日去世,在她去世之 前,长子和次子已经去世。徐阿婆在世时,恰逢所在农村搞城市化转型,为此, 她曾领到村里发放的一笔“资产处置费”共计 40066.22 元。就为这 4 万多元的处 置费,二儿子的两个儿子提起了继承诉讼,要求对徐阿婆的三儿子夏先生保管的 这笔费用进行分割。 夏先生辩称,此款大部分用于母亲后事,此外他为母亲守灵 10 天,应按每 天 1000 元的标准收费,目前可供继承的遗产仅有 2141 元。 对于夏先生所称按每日 1000 元标准收取“守灵费”,法院认为,子女为母亲 守灵,属于晚辈对长辈寄托哀思的方式,要求从遗产中支付费用,不符合公序良 俗,法院不予支持。 遗产赠与第三者的遗嘱无效 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立下遗嘱,将财产遗赠给婚外同居 5 年的女子张学 英。黄永彬去世后,与黄结婚 30 余年的妻子蒋伦芳控制着全部财产,拒绝分给 张学英,张遂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蒋
<<向上翻页向下翻页>>
©2008-现在 cucdc.com 高等教育资讯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