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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债权第二分编合同之债 3、要约效力的消灭 受要约人拒绝 承诺期限届满 实质性变更 要约被撤销 要约撤销的限制: 受要约人并未承诺 要约中明示不可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约准备 (二)承诺 缔约的建议的接受 1、要约的要件 受要约人作出 实质变更—新要约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形式变更—及时异议 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迟发迟到—新要约 早发迟到—及时异议第四编 债权 第二分编 合同之债 3、要约效力的消灭 • 受要约人拒绝 • 承诺期限届满 • 实质性变更 • 要约被撤销 受要约人并未承诺; 要约中明示不可撤销; 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限;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约准备 (二)承诺 ——— 缔约的建议的接受 —— 要约撤销的限制: • 受要约人作出 • 承诺内容应与要约内容一致 1、要约的要件 • 实质变更——新要约 • 形式变更——及时异议 • 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 迟发迟到——新要约 • 早发迟到——及时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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