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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则进入了法官的推理判断过程。但是,在这些非亲生子女还是一个未成年 人时,就因一笔垫付费用的交付而被更换了父亲与家庭,对于这些同样是无辜且 无助的非亲生子女来说,无因管理规则的适用是过于冷酷了。 在这些案件处理中,实际上存在着DNA决定社会关系的潜意识,并由此 影响了案件处理规则的选择。依据DNA决定论,除了收养关系之外,有DNA 联系才能构成亲子关系,该生物学上的父亲就须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没有DNA 联系就不能形成亲子关系,社会学上的名义父亲就没有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义务 然而,如果基于这类案件的情形再做一些假设,就会发现DNA决定论所影响的 思路及案件处理规则实际上欠缺一般合理性。旨在使亲子关系社会效果合理化的 法律,在其制度设计时需要更为复杂的价值衡量,而DNA实际上不能充任决定 法律价值取向的单独依据。 假设之一:如果经亲子鉴定发现子女不是亲生,但却不知其亲生父亲是谁 或者其亲生父亲死亡或下落不明,此时非亲生子女的母亲也死亡或下落不明,在 此情形下,名义父亲可否拒绝继续抚养未成年的非亲生子女。合理的制度选择是 名义父亲应当继续抚养未成年的非亲生子女,否则该子女将处于被遗弃的境地。 设定亲子关系的法律规范时,在保障父系DNA遗传的延续性和保障子女成长环 境的安全性之间,法律宁可选择后者,因为前者依赖于个人的本事,后者才需要 法律的支持。尽管对非亲生子女的出生与抚养不是出于名义父亲的真实同意,但 是未成年人获取生活保障的权利要大于成年人对其出生有真实同意的权利。如果 妻子在丈夫强烈反对或不知晓的情况下生下孩子,丈夫在子女出生后仍应承担抚 养义务。妻子隐瞒子女DNA的来源固然是一种巨大的欺骗,但这种欺骗虽大却 不足以解除对非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因为欺骗名义父亲的是其配偶而不是非亲 生子女。人们在接受婚姻时,就必须接受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各种后果,包括 配偶生产的DNA来源不明的子女。妻子不忠实,丈夫尽可以提出离婚,而非亲 生子女却不应承担不忠实母亲行为的不利后果。既然非亲生子女在其婚姻存续期 间出生,名义父亲就要承担抚养该子女的责任,而不能以失察配偶为由免责。在 名义父亲与非亲生子女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时,法律不应倾向于失察配偶行为的父 亲,而应倾向于对自己的出生没有任何选择与责任的未成年非亲生子女。管理规则进入了法官的推理判断过程。但是,在这些非亲生子女还是一个未成年 人时,就因一笔垫付费用的交付而被更换了父亲与家庭,对于这些同样是无辜且 无助的非亲生子女来说,无因管理规则的适用是过于冷酷了。 在这些案件处理中,实际上存在着 DNA 决定社会关系的潜意识,并由此 影响了案件处理规则的选择。依据 DNA 决定论,除了收养关系之外,有 DNA 联系才能构成亲子关系,该生物学上的父亲就须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没有 DNA 联系就不能形成亲子关系,社会学上的名义父亲就没有抚养非亲生子女的义务。 然而,如果基于这类案件的情形再做一些假设,就会发现 DNA 决定论所影响的 思路及案件处理规则实际上欠缺一般合理性。旨在使亲子关系社会效果合理化的 法律,在其制度设计时需要更为复杂的价值衡量,而 DNA 实际上不能充任决定 法律价值取向的单独依据。 假设之一:如果经亲子鉴定发现子女不是亲生,但却不知其亲生父亲是谁, 或者其亲生父亲死亡或下落不明,此时非亲生子女的母亲也死亡或下落不明,在 此情形下,名义父亲可否拒绝继续抚养未成年的非亲生子女。合理的制度选择是, 名义父亲应当继续抚养未成年的非亲生子女,否则该子女将处于被遗弃的境地。 设定亲子关系的法律规范时,在保障父系 DNA 遗传的延续性和保障子女成长环 境的安全性之间,法律宁可选择后者,因为前者依赖于个人的本事,后者才需要 法律的支持。尽管对非亲生子女的出生与抚养不是出于名义父亲的真实同意,但 是未成年人获取生活保障的权利要大于成年人对其出生有真实同意的权利。如果 妻子在丈夫强烈反对或不知晓的情况下生下孩子,丈夫在子女出生后仍应承担抚 养义务。妻子隐瞒子女 DNA 的来源固然是一种巨大的欺骗,但这种欺骗虽大却 不足以解除对非亲生子女的抚养义务,因为欺骗名义父亲的是其配偶而不是非亲 生子女。人们在接受婚姻时,就必须接受婚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各种后果,包括 配偶生产的 DNA 来源不明的子女。妻子不忠实,丈夫尽可以提出离婚,而非亲 生子女却不应承担不忠实母亲行为的不利后果。既然非亲生子女在其婚姻存续期 间出生,名义父亲就要承担抚养该子女的责任,而不能以失察配偶为由免责。在 名义父亲与非亲生子女之间进行利益衡量时,法律不应倾向于失察配偶行为的父 亲,而应倾向于对自己的出生没有任何选择与责任的未成年非亲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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