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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一般都体现着劳动者的个性。它同特定的人身有着 密切的联系。因此,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人身权的内容,以实现对 智力成果的保护。同时,智力成果的使用又能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产生 定的经济效益,因而知识产权又必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这一特点, 把它与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身权区别开业,因为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 身权仅具有单一性的权利特征,前三者纯系财产权,后者纯系人身权。 下面分别介绍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人身权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 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体现了权利人的名誉、声望、社会评价和其他 人身利益,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部分权利主体而言,如知识分子阶层,有时会把 人身权看得比财产权更为重要。因人身权纠纷而对簿公堂的在版权诉讼案件中占有相当 大的比例。如《围城之后》的作者鲁兆明与《围城》作者钱钟书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著作权案例百析》P89)、中国京剧院内部为京剧《白毛女》署名纠纷案。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具有以下属性: 1、不可转让性。日本等国持绝对不可转让的学说;中、法、德等国持相对不可转让的 学说,认为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如版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英美 法系国家的版权法指保护财产权,没有人身权的规定 北京某高校教师为评职称高薪聘请他人写作论文引起争议案。 2、不可剥夺性。这根源于"天赋人权"论,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因国家的 行政或司法程序被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如不能因作者因犯罪或违法而剥夺其作品的 署名权、修改权等。 3、永久性。即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中、日、法等国 版权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德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三)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又称为经济权利,是指知识产权中能给权利人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 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对智力成果的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知识产权财产权具有以下属性 1、可转让性。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用于出资、设定质押或被强制执行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一般都体现着劳动者的个性。它同特定的人身有着 密切的联系。因此,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人身权的内容,以实现对 智力成果的保护。同时,智力成果的使用又能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产生一 定的经济效益 ,因而知识产权又必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这一特点, 把它与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身权区别开业,因为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 身权仅具有单一性的权利特征,前三者纯系财产权,后者纯系人身权。 下面分别介绍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人身权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 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体现了权利人的名誉、声望、社会评价和其他 人身利益,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部分权利主体而言,如知识分子阶层,有时会把 人身权看得比财产权更为重要。因人身权纠纷而对簿公堂的在版权诉讼案件中占有相当 大的比例。如《围城之后》的作者鲁兆明与《围城》作者钱钟书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著作权案例百析》P89)、中国京剧院内部为京剧《白毛女》署名纠纷案。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具有以下属性: 1、不可转让性。日本等国持绝对不可转让的学说;中、法、德等国持相对不可转让的 学说,认为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如版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英美 法系国家的版权法指保护财产权,没有人身权的规定。 北京某高校教师为评职称高薪聘请他人写作论文引起争议案。 2、不可剥夺性。这根源于“天赋人权”论,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因国家的 行政或司法程序被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如不能因作者因犯罪或违法而剥夺其作品的 署名权、修改权等。 3、永久性。即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中、日、法等国 版权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德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三)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又称为经济权利,是指知识产权中能给权利人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 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对智力成果的使用权、许可权 、转让权等。 知识产权财产权具有以下属性: 1、 可转让性。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用于出资、设定质押或被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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