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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课程教学资源(电子教案,共四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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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知识产权总则 第二讲 著作权法 第三讲 专利法 第四讲 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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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第一讲知识产权总则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是从英文 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有的又译为知识财产权”、"知 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等。我国大陆地区现已习惯用知 识产权的术语,台湾地区的不少学者常使用"智慧财产权“术语。 关于知识产权术语的起源,我国目前有两种学税: 其一,认为知识产权最早起源于17世纪法国的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为法国学者卡 普佐夫( Capzov)。指这种观点的著作主要有《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6年3月出版,黄勤南主编)、《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刘剑文、张 里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8月出版)等等。 其二,认为知识产权最早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持这种观点的著作主要有《知识产权 法》(司法部统编教材,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尽管人们对知识产权一词的起源以及文字表述上有一些不同,但在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 的理解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因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 权利 知识产权的范围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揭示知识产权的外延。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助于大家准确地 或更具体、更感性地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内涵在不断变化,外涵日益扩大。各国 法律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范围大,有的范围小,从我国的情况看,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下面我们分别 介绍几个重要国际条例和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然后综合下一个结论。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范围

知识产权法学教案 :::.. 第一讲 知识产权总则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法对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统称。 知识产权是从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翻译过来的。有的又译为“知识财产权”、“知 识所有权”、“精神产权”、“无形财产权”、“智慧财产权”等。我国大陆地区现已习惯用“知 识产权”的术语,台湾地区的不少学者常使用“智慧财产权”术语。 关于知识产权术语的起源,我国目前有两种学税: 其一,认为知识产权最早起源于 17 世纪法国的大革命时代,主要倡导者为法国学者卡 普佐夫(Capzov)。指这种观点的著作主要有《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1996 年 3 月出版,黄勤南主编)、《现代中国知识产权法》(刘剑文、张 里安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8 月出版)等等。 其二,认为知识产权最早产生于 18 世纪的德国。持这种观点的著作主要有《知识产权 法》(司法部统编教材,郑成思著,法律出版社1997年7月出版)。 尽管人们对知识产权一词的起源以及文字表述上有一些不同,但在知识产权的基本内涵 的理解上,基本上是一致的。大家认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因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 权利。 二、知识产权的范围 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揭示知识产权的外延。正确认识知识产权的范围,有助于大家准确地 或更具体、更感性地理解什么是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其内涵在不断变化,外涵日益扩大。各国 法律对知识产权范围的具体规定有所不同,有的范围大,有的范围小,从我国的情况看, 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下面我们分别 介绍几个重要国际条例和国内立法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然后综合下一个结论。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定的范围

1967年一些国家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 约于1970年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该公约第2条对知识产权规定的范围是 1、著作权或版权。即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邻接权。即与表演者、广播、录音制作者有关的权利 3、专利权。即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 4、发现权。即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外观设计权。即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商业标志权。即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识别性标志有关的权利 7、反不正当竞争权。即与防止不正当经营竞争有关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世界贸易组织所划的范围 在美国的压力下,1986年9月开始把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在最后形成的文件中,有一份文件名称叫《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简称 Trips)。在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这个协议也成了《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虽然我国正在为复关而努力,目前还未入关,由于该协议代 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新潮流和动向,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复关也只是一个迟早问 题。因而该组织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我们要予以介绍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原产地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朴图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容易理解,拓朴图恐怕就有些费解。实际上,拓朴图是英文词的音 译和意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trps中使用了两个同义词,即 Layout-designs(of integratd circu its)和 topographies.前种表述常见于美国,拓相图的表述常见于欧 共体。 trips同时了采用两种表述方式。实际上就是指半导体芯片上的掩膜作品(或称 为一种布图设计),这是随着电子技术这一高新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

1967年一些国家在瑞士斯德哥尔摩签订了《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 约》。该公 约于1970年生效,我国于1980年加入该公约,成为该组织的第90个成员国。 该公约第2条对知识产权规定的范围是: 1、著作权或版权。即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 2、邻接权。即与表演者、广播、录音制作者有关的权利。 3、专利权。即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 4、发现权。即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 5、外观设计权。即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商业标志权。即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识别性标志有关的权利 7、反不正当竞争权。即与防止不正当经营竞争有关的权利。 8、其他一切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 (二)世界贸易组织所划的范围 在美国的压力下,1986 年 9 月开始把知识产权纳入“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 在最后形成的文件中,有一份文件名称叫《与贸易(包括假冒商品贸易)有关的知识产 权协议》(简称Trips)。在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贸总协定后。这个协议也成了《世界 贸易组织协定》的一部分。虽然我国正在为复关而努力,目前还未入关,由于该协议代 表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最新潮流和动向,同时也考虑到我国复关也只是一个迟早问 题。因而该组织对知识产权范围的规定我们要予以介绍。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原产地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拓朴图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容易理解,拓朴图恐怕就有些费解。实际上,拓朴图是英文词的音 译和意译。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在 trips 中使用了两个同义词,即 Layout-designs(of integratd circuits)和 topographies. 前种表述常见于美国,拓相图的表述常见于欧 共体。trips 同时了采用两种表述方式。实际上就是指半导体芯片上的掩膜作品(或称 为一种布图设计),这是随着电子技术这一高新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一种新型知识产权

7、未报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权) (三)《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 知识产权在我国是作为一类民事权利来理解的。因而《民事通则》不可避免地对知识产 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民事通则》第94条至97条规定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3、商标权 4、发现权 5、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四)结论 根据前述国际条约、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广义的知识 产权的范围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著作权(含邻接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商业秘密权 5、科技奖励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6、其他商业标志权:企业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 特殊标志权等 7、植物新品种权 8、拓朴图权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一)根据存在的领域不同,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对工商业领域中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根据标的不同,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志权利 这种分法最早见于1992年东京大会国际工业产权协会"的一篇报告,引起了我国对知 识产权定义的一场争论

7、未报露过的信息专有权(主要指商业秘密权) (三)《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 知识产权在我国是作为一类民事权利来理解的。因而《民事通则》不可避免地对知识产 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民事通则》第 94 条至 97 条规定: 1、著作权(版权) 2、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 3、商标权 4、发现权 5、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四)结论 根据前述国际条约、民法通则以及我国现行立法及知识产权理论研究成果。广义的知识 产权的范围在我国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著作权(含邻接权) 2、 专利权 3、 商标权 4、 商业秘密权 5、 科技奖励权:发明权、发现权等 6、 其他商业标志权:企业名称权、原产地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 特殊标志权等 7、 植物新品种权 8、 拓朴图权 三、知识产权的分类 知识产权的范围十分广泛,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一) 根据存在的领域不同,知识产权主要分为工业产权和版权 工业产权是指人们对工商业领域中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二) 根据标的不同,知识产权分为创作性成果权利和识别性标志权利 这种分法最早见于 1992 年东京大会“国际工业产权协会”的一篇报告,引起了我国对知 识产权定义的一场争论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 事权利相比,有许多突出的特点 无形 (一)知识产权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无形财富。”无形,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 占有一定的空间,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这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比, 更容易被他人侵犯。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有形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占有″,而知识产 权保护的核心则是使用 例:一只手表财产所有权法律保护的核心是占有或控制,秘密占有为盗窃、乘人不备地 占有为抢夺、暴力占有为抢劫。法律将这些不当占有一律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但是,一只手表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则并不考虑占有关系,而是将非法使用专利权人 的技术方案视为侵权行为予以制裁。认识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知识产权的 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都是围绕着非法利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而进行规定的 无形这一特点,使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比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和认定复杂 得多 (二)无形的智力成果必须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 知识产权与有形物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智力成果必须能被认识、被感知才能获得知 识产权保护,这就使知识产权的客体常常依附在一种有形物质载体上,如纸张、石头 胶片、磁盘等。学习知识产权法,应当从无形之物联系有形之物,准确理解两者之间的 关系,并正确地加以区分。 如:美术作品必须有物质载体才成为版权客体。一个画家如果这样说:"我创作了一幅 美丽的山水画。“只说不做,没有载体,他不享有版权。但他把山水画在纸上或刻在石 头上,就享有版权。如果他把画卖了、烧了或丢了,他仅丧失画的所有权,仍享有版权 买画的买主仅有画的所有权,但不享有版权(展览权除外)。中央美院学生临摹名画侵 权案。 专有性 (一)含义 也称排他性、垄断性或独占性。其基本含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 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在传统物权、债权、人身权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民事权利,与传统民 事权利相比,有 许多突出的特点。 一、无形 (一)知识产权以无形的智力成果为客体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无形财富。“无形”,是指知识产权客体不具有物质形态,不 占有一定的空间,客观上无法被人们实际占有。这使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相比, 更容易被他人侵犯。从法律保护的角度看,有形财产权保护的核心是“占有”,而知识产 权保护的核心则是“使用”。 例:一只手表财产所有权法律保护的核心是占有或控制,秘密占有为盗窃、乘人不备地 占有为抢夺、暴力占有为抢劫。法律将这些不当占有一律定为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惩处。 但是,一只手表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保护则并不考虑占有关系,而是将非法使用专利权人 的技术方案视为侵权行为予以制裁。认识了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理解为什么知识产权的 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都是围绕着非法利用他人智力劳动成果而进行规定的。 “无形”这一特点,使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侵权认定比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和认定复杂 得多。 (二)无形的智力成果必须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 知识产权与有形物质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智力成果必须能被认识、被感知才能获得知 识产权保护,这就使知识产权的客体常常依附在一种有形物质载体上,如纸张、石头、 胶片、磁盘等。学习知识产权法,应当从无形之物联系有形之物,准确理解两者之间的 关系,并正确地加以区分。 如:美术作品必须有物质载体才成为版权客体。一个画家如果这样说:“我创作了一幅 美丽的山水画。”只说不做,没有载体,他不享有版权。但他把山水画在纸上或刻在石 头上,就享有版权。如果他把画卖了、烧了或丢了,他仅丧失画的所有权,仍享有版权。 买画的买主仅有画的所有权,但不享有版权(展览权除外)。中央美院学生临摹名画侵 权案。 二、专有性 (一)含义 也称排他性、垄断性或独占性。其基本含义是: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 智力成果的权利,他人不得侵犯

笼统地讲专有性,有形财产所有权也具备。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独特之处,从不同的 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两个方面 (二)绝对性一一权利主体单 专有性的绝对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相同时,权利主体一般只能有一个。例如:两个单 位分别申请一件相同的商标时,只能由申请在先的单位获得商标权,两个单位不可能分 别都获得商标权。而有形财产权的客体相同时,可以由众多的主体分别享有所有权。如 十台相同的电视机可以由十个人分别拥有所有权 (三)相对性一一权利利用受限 专有性的相对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利用受到法律的许多限制,其垄断性并不是绝对的。因 为科技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智力成果的垄断利用就必须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平衡, 因而知识产权法中有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过期失效等限制垄断性利用智力 成果的条款,规定了许多情形下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不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有条 件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而有形财产权的使用则较少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同的知 识产权,权利利用受限制的程度也有所区别。如版权法中有大量合理使用的条款,版权 垄断性相对较弱;商标权的垄断性则相对较强,权利利用几乎不受限制;专利权的垄断 性则介于版权和商标权之间。 三、时间性 (一)含义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 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这一特点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有 性的相对性。比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商标权的保护期为10年,版权中财 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50年 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的企业在技术引进时不考察专利技术是 否过期,盲目引进,不必要地花钱购买过期失效的专利技术。在80年代,有一位作家 未经许可改编了另一位当代作家的作品被控侵权。《光明日报》登载一篇文章为其辩解 说:"难道郭沫若写《蔡文姬》也侵犯了《三国志》的版权?〃这种比拟显然是荒唐的。 因为《三国志》是处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而当代作者的作品还在保护期之内,享有 版权保护 (二)原因

笼统地讲专有性,有形财产所有权也具备。但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有独特之处,从不同的 角度分析,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的两个方面。 (二)绝对性——权利主体单一 专有性的绝对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相同时,权利主体一般只能有一个。例如:两个单 位分别申请一件相同的商标时,只能由申请在先的单位获得商标权,两个单位不可能分 别都获得商标权。而有形财产权的客体相同时,可以由众多的主体分别享有所有权。如 十台相同的电视机可以由十个人分别拥有所有权。 (三)相对性——权利利用受限 专有性的相对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利用受到法律的许多限制,其垄断性并不是绝对的。因 为科技的发展是社会进步的动力,智力成果的垄断利用就必须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平衡, 因而知识产权法中有强制许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过期失效等限制垄断性利用智力 成果的条款,规定了许多情形下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不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有条 件地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而有形财产权的使用则较少受到法律的限制。不同的知 识产权,权利利用受限制的程度也有所区别。如版权法中有大量合理使用的条款,版权 垄断性相对较弱;商标权的垄断性则相对较强,权利利用几乎不受限制;专利权的垄断 性则介于版权和商标权之间。 三、时间性 (一)含义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 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这一特点也体现了知识产权专有 性的相对性。比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 20 年,商标权的保护期为 10 年,版权中财 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 50 年。 认识到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的企业在技术引进时不考察专利技术是 否过期,盲目引进,不必要地花钱购买过期失效的专利技术。在 80 年代,有一位作家 未经许可改编了另一位当代作家的作品被控侵权。《光明日报》登载一篇文章为其辩解 说:“难道郭沫若写《蔡文姬》也侵犯了《三国志》的版权?”这种比拟显然是荒唐的。 因为《三国志》是处于公有领域的智力成果,而当代作者的作品还在保护期之内,享有 版权保护。 (二)原因

对知识产权进行时间限制的原因有二:一是智力成果的利用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由 个别人无期限地垄断利用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二是智力成果本身也具 有一定的周期,到了一定的期限也会自然丧失价值。 (三)例外 须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针对大多数知识产权而言的,少数知识产权并不受时 间限制。从理论上讲,这些知识产权长期受法律保护。例如:商业秘密权、企业名称权、 地理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美国"可口可乐"饮料配方通过商业秘 密法保护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今外人无法知晓其内容。如果通过专利法保护,最多 只能保护20年。 四、地域性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涵义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 围。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具体体现: 1、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例 如,一个中国注册商标在其他国家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有另于有 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一个人在中国 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到了美国仍然会被作为其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法人或公民为投资 或贸易,将其财产从一国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也不会发生其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 问题。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 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 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也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提出过质疑,认为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效力应及于其 他国家。"尤其是德国学者 Kohler,基于商标之人格权说而极力主张商标之世界性观 念。”但是,知识产权国际性的观念并未得到有关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立法的认同。《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同一发明和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获得 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无关,即工业产权相互独立原则。该原则实际上承认了一国没有保护 在其他国家的工业产权的义务。如欲在他国获得工业产权,必须依他国国内法的规定向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中国的出口商品商标必须在 销售地国家及时申请注册,否则得不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中国在这方面有深刻的教训 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被外商抢先注册的多达300多起。如:北京的五星啤酒在美国

对知识产权进行时间限制的原因有二:一是智力成果的利用与社会的繁荣休戚相关,由 个别人无期限地垄断利用必然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二是智力成果本身也具 有一定的周期,到了一定的期限也会自然丧失价值 。 (三)例外 须注意的是,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针对大多数知识产权而言的,少数知识产权并不受时 间限制。从理论上讲,这些知识产权长期受法律保护。例如:商业秘密权、企业名称权、 地理名称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美国“可口可乐”饮料配方通过商业秘 密法保护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今外人无法知晓其内容。如果通过专利法保护,最多 只能保护 20 年。 四、地域性 (一)知识产权地域性的涵义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法律效力原则上只及于特定国家和地区的地域范 围。它有以下三方面的具体体现: 1、知识产权只能根据一定国家的法律产生,并且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例 如,一个中国注册商标在其他国家并不能得到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有另于有 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有形财产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一个人在中国 购买的旅游纪念品,到了美国仍然会被作为其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法人或公民为投资 或贸易,将其财产从一国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也不会发生其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 问题。而知识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发生法 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 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 也有学者对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提出过质疑,认为一国获得的知识产权,其效力应及于其 他国家。“尤其是德国学者 Kohler,基于商标之人格权说而极力主张商标之世界性观 念。” 但是,知识产权国际性的观念并未得到有关国际条约及各国国内立法的认同。《保 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四条和第六条分别规定了同一发明和同一商标在不同国家获得 的专利权和商标权无关,即工业产权相互独立原则。该原则实际上承认了一国没有保护 在其他国家的工业产权的义务。如欲在他国获得工业产权,必须依他国国内法的规定向 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认识到这一点很重要,在国际贸易中,中国的出口商品商标必须在 销售地国家及时申请注册,否则得不到该国法律的保护。中国在这方面有深刻的教训。 出口商品商标在国外被外商抢先注册的多达 300 多起。如:北京的“五星”啤酒在美国

销路很好,被外商抢先注册后被迫改换屴ν九星ˆ啤酒,销售大减;上海的ν芭蕾牌嗲珍珠 霜畅销东南亚,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外贸部门只好花近200 万人民币从外商手中买回商标专用权;上海的ν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人欢迎,被日商抢 先注册后,因不愿支付每支笔销售利润5%的商标使用费,被迫退出日本市场。 2、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相互无关。 3、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二)原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有其产生的根源。在知识产权的雏形时期,其地域性的特点就已产生 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专利权都是因君主的恩赐作为特许权而出现的。这 种特许权当然只能在赐权的君主所管辖的地域内行使并受保护。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国 家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不承认根据外国法设立 的知识产权。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并成为世界各国普 遍遵循的一个准则 (三)地域性的削弱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是绝对的。从19世纪末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国际 贸易的发展扩大,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促进了各国之间 的科学文化交往。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则不利于科学文化的国际交流。为了解决这个矛 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例如,《伯尔尼公约和》和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作者的作品,或在某一缔约国内首次出版的作品 在其他任何一个缔约国内,都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作者的同等保护。由此可见,虽然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并没有完全消失,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已成为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补充。有的国家共同制定了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也使知识产权的地域 性受到削弱,如《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 五、双重性 (一)含义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一。如著作权、发明权、发现 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奖励权等,既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如著作权的 内容就十分广泛,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其中,前四项权利为人身权,后两项权利为财产权

销路很好,被外商抢先注册后被迫改换为“九星”啤酒,销售大减;上海的“芭蕾牌”珍珠 霜畅销东南亚,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外贸部门只好花近 200 万人民币从外商手中买回商标专用权;上海的“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人欢迎,被日商抢 先注册后,因不愿支付 每支笔销售利润 5%的商标使用费,被迫退出日本市场。 2、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相互无关。 3、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二)原因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有其产生的根源。在知识产权的雏形时期,其地域性的特点就已产生。 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专利权都是因君主的恩赐作为特许权而出现的。这 种特许权当然只能在赐权的君主所管辖的地域内行使并受保护。到了近代,资本主义国 家依照国家主权原则,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不承认根据外国法设立 的知识产权。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并成为世界各国普 遍遵循的一个准则。 (三)地域性的削弱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并不是绝对的。从 19 世纪末开始,随着科学技术的日益进步和国际 贸易的发展扩大,知识产品如专利、商标等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促进了各国之间 的科学文化交往。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则不利于科学文化的国际交流。为了解决这个矛 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地区性的保护 知识产权的国际组织,形成了一套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例如,《伯尔尼公约和》和 《世界版权公约》规定,所有缔约国作者的作品,或在某一缔约国内首次出版的作品, 在其他任何一个缔约国内,都享有该国法律给予本国作者的同等保护。由此可见,虽然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并没有完全消失,但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已成为 知识产权地域性的补充。有的国家共同制定了统一的知识产权法,也使知识产权的地域 性受到削弱,如《比荷卢经济联盟统一商标法》。 五、双重性 (一)含义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统一。如著作权、发明权、发现 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奖励权等,既具有人身权的内容,也具有财产权的内容。如著作权的 内容就十分广泛,作者依法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 获得报酬权。其中,前四项权利为人身权,后两项权利为财产权

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一般都体现着劳动者的个性。它同特定的人身有着 密切的联系。因此,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人身权的内容,以实现对 智力成果的保护。同时,智力成果的使用又能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产生 定的经济效益,因而知识产权又必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这一特点, 把它与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身权区别开业,因为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 身权仅具有单一性的权利特征,前三者纯系财产权,后者纯系人身权。 下面分别介绍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人身权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 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体现了权利人的名誉、声望、社会评价和其他 人身利益,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部分权利主体而言,如知识分子阶层,有时会把 人身权看得比财产权更为重要。因人身权纠纷而对簿公堂的在版权诉讼案件中占有相当 大的比例。如《围城之后》的作者鲁兆明与《围城》作者钱钟书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著作权案例百析》P89)、中国京剧院内部为京剧《白毛女》署名纠纷案。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具有以下属性: 1、不可转让性。日本等国持绝对不可转让的学说;中、法、德等国持相对不可转让的 学说,认为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如版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英美 法系国家的版权法指保护财产权,没有人身权的规定 北京某高校教师为评职称高薪聘请他人写作论文引起争议案。 2、不可剥夺性。这根源于"天赋人权"论,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因国家的 行政或司法程序被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如不能因作者因犯罪或违法而剥夺其作品的 署名权、修改权等。 3、永久性。即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中、日、法等国 版权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德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三)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又称为经济权利,是指知识产权中能给权利人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 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对智力成果的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等。 知识产权财产权具有以下属性 1、可转让性。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用于出资、设定质押或被强制执行

智力成果作为人类脑力劳动的产物,一般都体现着劳动者的个性。它同特定的人身有着 密切的联系。因此,以智力成果为客体的知识产权,通常包括人身权的内容,以实现对 智力成果的保护。同时,智力成果的使用又能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产生一 定的经济效益 ,因而知识产权又必然具有财产权的属性 。知识产权的双重性这一特点, 把它与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身权区别开业,因为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人 身权仅具有单一性的权利特征,前三者纯系财产权,后者纯系人身权。 下面分别介绍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二)人身权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又称精神权利,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特定人身不 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人身权体现了权利人的名誉、声望、社会评价和其他 人身利益,是知识产权的重要内容。对部分权利主体而言,如知识分子阶层,有时会把 人身权看得比财产权更为重要。因人身权纠纷而对簿公堂的在版权诉讼案件中占有相当 大的比例。如《围城之后》的作者鲁兆明与《围城》作者钱钟书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案 (《著作权案例百析》P89)、中国京剧院内部为京剧《白毛女》署名纠纷案。 知识产权的人身权具有以下属性: 1、不可转让性。日本等国持绝对不可转让的学说;中、法、德等国持相对不可转让的 学说,认为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有条件地转让,如版权中的发表权可以继承;英美 法系国家的版权法指保护财产权,没有人身权的规定。 北京某高校教师为评职称高薪聘请他人写作论文引起争议案。 2、不可剥夺性。这根源于“天赋人权”论,其含义是指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不能因国家的 行政或司法程序被取消、扣押或强制执行。如不能因作者因犯罪或违法而剥夺其作品的 署名权、修改权等。 3、永久性。即知识产权的人身权没有期限限制,一直受到法律保护。中、日、法等国 版权法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但德国的规定则有所不同。 (三)财产权 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又称为经济权利,是指知识产权中能给权利人直接带来经济利益的 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对智力成果的使用权、许可权 、转让权等。 知识产权财产权具有以下属性: 1、 可转让性。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可以用于出资、设定质押或被强制执行

2、时间性。前面已详讲,此处不赘言。 (四)专利人身权的争论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商标权、地理标志 权、商业秘密权一般只有财产权的内容。争议较大的是专利人身权的问题。对此有两种 对立的观点 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中包含人身权。其理由是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 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代表著作有《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国家社会科学七 五″规划项目)、《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政大本科教材)。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中并不包含人身权。其理由是专利权和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是 相互独立的。署名权在专利权获得前就已存在,并不受专利权撤消的影响。署名权实际 上是版权中人身权在专利法中的特别规定而已。其代表著作是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 研究》(第二卷)。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二讲著作权法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的定义和特征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从该定义可看出,著作权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更多地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智 力成果权,从而有别于只存在于工商业领域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著作权与商 标权、专利权构成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基础。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三大传统权利之 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但由于著作权客体即作品的 特殊性,决定了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许多独特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权利主体广泛 原则上,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但著作权权 利主体的实际范围较之其他各类类型的知识产权更为广泛。如未成年人,一般难以成为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但却不妨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又如外国人,如要取得专利

2、 时间性。前面已详讲,此处不赘言。 (四)专利人身权的争论 必须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内容,商标权、地理标志 权、商业秘密权一般只有财产权的内容。争议较大的是专利人身权的问题。对此有两种 对立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中包含人身权。其理由是我国《专利法》规定了发明人或设计人 有权在专利申请文件中署名。代表著作有《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国家社会科学“七 五”规划项目)、《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中政大本科教材)。 另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权中并不包含人身权。其理由是专利权和专利文件中的署名权是 相互独立的。署名权在专利权获得前就已存在,并不受专利权撤消的影响。署名权实际 上是版权中人身权在专利法中的特别规定而已。其代表著作是郑成思主编的《知识产权 研究》(第二卷)。 本人同意第二种观点。 第二讲 著作权法 第一章 著作权法概述 第一节 著作权的概念 一、著作权的定义和特征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 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从该定义可看出,著作权存在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更多地与文化领域有关的智 力成果权,从而有别于只存在于工商业领域的商标权、专利权等工业产权。著作权与商 标权、专利权构成了知识产权的核心和基础。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三大传统权利之一, 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如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但由于著作权客体即作品的 特殊性,决定了著作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相比,具有许多独特的法律特征。 著作权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权利主体广泛 原则上,各类民事主体(公民、法人等)都可以成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但著作权权 利主体的实际范围较之其他各类类型的知识产权更为广泛。如未成年人,一般难以成为 专利权和商标权的权利主体,但却不妨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又如外国人,如要取得专利

权或商标权,均须履行法定申请与审批手续,因种种条件限制,其申请未必得到批准, 而其作品只要是在国内首次发表,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这就使其权利主体范围广于专利 权和商标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吕的创作活动较之发明创造 商标创制活动更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因为著作权的以得所遵循的是不同于授予专利 权、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原则。 (二)权利客体广泛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其表现形式繁多,范围极其广泛。无 论从其思想内容(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方面)还是外观表现(口头、 书面、摄影、绘画、雕刻、音像等)看,只要能被人感知,均能成为客体,从而广于专 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专利权的客体只限于"技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 客体也只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权利内容丰富 著作权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包括人身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然而从立法上看,无 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在著作权中都体现得更加充分,内容更加丰富。就人身权而言, 工业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基本上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也极为丰富,包括播放权、摄影权、 演绎权、发行权等内容 (四)权利产生独特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以"依法确认″为特征,即权利的取得需经国家主管机 关依法确认。如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经过申请,报专利机关审查批准:商标权的产生,需 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从历史上看,著作权的取得也曾经过ˇ注册保护主义"的立法阶 段,但时至今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均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 立法原则,即规定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 产生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五)权利可以分割 如职务作品可以由作者和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著作权的有关具体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的归属也有此特点 (六)权利限制较多 从法理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滥用更为法律所禁止。这一点,在著作权中 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既是个人(单位)财产,又是一种社会财

权或商标权,均须履行法定申请与审批手续,因种种条件限制,其申请未必得到批准, 而其作品只要是在国内首次发表,即依法享有著作权,这就使其权利主体范围广于专利 权和商标权。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吕的创作活动较之发明创造、 商标创制活动更具有普遍性,另一方面也因为著作权的以得所遵循的是不同于授予专利 权、商标专用权的立法原则。 (二)权利客体广泛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同样是一种智力成果,但其表现形式繁多,范围极其广泛。无 论从其思想内容(含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等各方面)还是外观表现(口头、 书面、摄影、绘画、雕刻、音像等)看,只要能被人感知,均能成为客体,从而广于专 利权、商标权等工业产权的客体范围(专利权的客体只限于“技术发明创造”,商标权的 客体也只表现为一定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三)权利内容丰富 著作权内容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包括人身和财产权两方面权利。然而从立法上看,无 论是人身权还是财产权,在著作权中都体现得更加充分,内容更加丰富。就人身权而言, 工业产权中专利权、商标权基本上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包括发表权、 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也极为丰富,包括播放权、摄影权、 演绎权、发行权等内容。 (四)权利产生独特 知识产权中的专利权、商标权,均以“依法确认”为特征,即权利的取得需经国家主管机 关依法确认。如专利权的产生需要经过申请,报专利机关审查批准;商标权的产生,需 依照法定程序申请注册。从历史上看,著作权的取得也曾经过“注册保护主义”的立法阶 段,但时至今日,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著作权法均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 立法原则,即规定作品一经产生,不论是否发表,均依法享有著作权,从而使著作权的 产生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五) 权利可以分割 如职务作品可以由作者和所在单位分别享有著作权的有关具体权利,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的归属也有此特点 (六)权利限制较多 从法理上说,任何权利都不是绝对的,权利滥用更为法律所禁止。这一点,在著作权中 体现得尤为突出。由于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既是个人(单位)财产,又是一种社会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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