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Ⅲ(保险法学)本科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商法学Ⅲ 课程英文名称: Commercial lawⅢI- .Insurance law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法学本科学生 学时数:34 学分数:2 执笔人:高宇 编写日期:2005年4月20日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课程的对象和性质 按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保险法学是以保险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四级学 。保险法是调整危险团体与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 保险法包括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及其制订、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主要 内容包括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以及保险监管法。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 危险、消化损失,法律对保险关系的调整愈加重要,全面系统学习和把握保险法学的知识和理论 是各类法律专业和经济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本学科的学习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课程目的 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法律对保险关系的调整愈加重要,全面系统学习 和把握保险法学的知识和理论是各类法律专业和经济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通过本门课程的 学习,使学生能够识别、掌握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基本理论,运用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分析和解决一般性的实践问题,培养学生初步运用基本知识和概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
商法学Ⅲ(保险法学)本科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商法学Ⅲ 课程英文名称:Commercial LawⅢ—Insurance Law 授课对象:普通高校法学本科学生 学时数:34 学分数:2 执笔人:高宇 编写日期:2005 年 4 月 20 日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的对象和性质 按我国目前高等院校法学课程体系的设置,保险法学是以保险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四级学 科。保险法是调整危险团体与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商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 保险法包括有关保险的法律规范及其制订、执行、适用和遵守的动态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其主要 内容包括保险法绪论、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以及保险监管法。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 危险、消化损失,法律对保险关系的调整愈加重要,全面系统学习和把握保险法学的知识和理论 是各类法律专业和经济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本学科的学习有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 二、课程目的 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需要分散危险、消化损失,法律对保险关系的调整愈加重要,全面系统学习 和把握保险法学的知识和理论是各类法律专业和经济专业人才不可缺少的要求。通过本门课程的 学习,使学生能够识别、掌握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基本理论,运用保险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 分析和解决一般性的实践问题,培养学生初步运用基本知识和概念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本课程与其它课程的联系与分工
商法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有着较为紧密 的联系。根据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划分,民商法学是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商法学是民商法学之 下的三级学科,保险法学是商法学之下的四级学科,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体系是商法学研究 和学习的基础。在保险法学的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部分内容与上述学科的课程间的相互衔接, 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四、教学的基本要求 在保险法学教学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注意并处理好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特别是民法的关系。一般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我 们在认识到民法的基础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商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性。 2.应当处理好保险法学中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保险法学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 组织法和保险监管法等,内容广泛,因此要在短时间内详尽地讲授保险法的所有内容比较困难。 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安排来授课,重点讲授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的基本原 理和法律知识体系,使得学生通过学习能够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精髓 3.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保险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必要的案例讲解是 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因此,教学中应当以理论教学为主,但应当穿插案例说明和案例分析。 五、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建议 本课程的显著特征是和保险的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理论性和实践性强。在教学应注意: 1.应当注重保险法的实践性和实务性。保险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保险法理论与实务联 系密切,保险法理论的发展又往往促进对保险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商法学教学中,实 务和理论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 2.应当关注世界上其他代表性国家的保险法研究和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上的动态变化情况,及 时将其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使得学生理解和把握其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动态,提高对保险法 新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和对新理论的理解能力。 推荐阅读书目 1.徐卫东:《保险法》,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 2.徐卫东:《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徐卫东主编:《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4.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6.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一)》,瑞星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
商法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与民法学、国际法学、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等有着较为紧密 的联系。根据我国法学学科体系的划分,民商法学是法学之下的二级学科,商法学是民商法学之 下的三级学科,保险法学是商法学之下的四级学科,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体系是商法学研究 和学习的基础。在保险法学的教学或学习中应注意本部分内容与上述学科的课程间的相互衔接, 以便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门课程。 四、教学的基本要求 在保险法学教学中,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应当注意并处理好商法与其它部门法特别是民法的关系。一般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我 们在认识到民法的基础性的同时,还要注意商法不同于民法的特殊性。 2.应当处理好保险法学中的必学内容与选学内容的关系。保险法学的内容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 组织法和保险监管法等,内容广泛,因此要在短时间内详尽地讲授保险法的所有内容比较困难。 这就要求教师要根据具体的教学情况来安排来授课,重点讲授保险合同法、保险组织法的基本原 理和法律知识体系,使得学生通过学习能够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精髓。 3.应当将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保险法学作为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必要的案例讲解是 学好本门课程的重要条件。因此,教学中应当以理论教学为主,但应当穿插案例说明和案例分析。 五、教学方法与教学形式建议 本课程的显著特征是和保险的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理论性和实践性强。在教学应注意: 1.应当注重保险法的实践性和实务性。保险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课程,保险法理论与实务联 系密切,保险法理论的发展又往往促进对保险法律实务问题的解决,因此,在商法学教学中,实 务和理论的结合是十分必要的。 2.应当关注世界上其他代表性国家的保险法研究和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上的动态变化情况,及 时将其科研成果转化为教学内容,使得学生理解和把握其理论和实践的前沿动态,提高对保险法 新问题的分析、解决能力和对新理论的理解能力。 推荐阅读书目: 1.徐卫东:《保险法》,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6 年版。 2.徐卫东:《保险法论》,吉林大学出版社 2000 年版。 3.徐卫东主编:《保险法学》,科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4.梁宇贤:《保险法新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5.梁宇贤:《保险法实例解说》,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6.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一)》,瑞星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版
7.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二)》,瑞星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版。 8.邓成明等:《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9.沙银华:《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本书编译委员会:《各国保险法规制度译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3月第1版。 11.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76年3月初版。 12.桂裕:《保险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81年版 六、参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此门课程的讲授和学习应当参考以下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7.台湾保险法 8.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9.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1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1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12.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1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1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5.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16.《保险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1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19.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21.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2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
7.江朝国:《保险法论文集(二)》,瑞星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1997 年版。 8.邓成明等:《中外保险法律制度比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2 年版。 9.沙银华:《日本经典保险判例评释》,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10.本书编译委员会:《各国保险法规制度译编》,中国金融出版社 2000 年 3 月第 1 版。 11.施文森:《保险法判决之研究(上、下》,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1976 年 3 月初版。 12.桂裕:《保险法论》,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 1981 年版。 六、参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此门课程的讲授和学习应当参考以下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7.台湾保险法 8.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 9.保险经纪人管理规定(试行) 10.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1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12.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 1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 14.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15.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16.《保险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 17.关于执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8.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19.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界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21.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 2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保险监管报表项目的通知
2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2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25.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2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批复 2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2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 3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 31.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0723) 32.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号) 3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第二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保险之范畴(4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知识,这是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逻辑前提。通过本章的学习 使学生识别、了解商业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这对掌握和熟悉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 论的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重点是保险法上的保险的构成要素、可保危险的构成要素、道德危险、 追溯保险的法律内涵及其意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的缘起 、危险 、危险的处理 三、危险与保险 第二节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保险的法律含义 、保险的性质 、保险与相关概念
2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 2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25.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2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索赔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 2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员工抵押贷款的批复 28.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向保险公司配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2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保险公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有关报表的通知 3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公司重要事项变更报批程序的通知 31.关于修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关条文的决定(20030723) 32.关于财产保险投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3〕83 号) 3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团体投保个人持有保险单归属问题的批复 第二部分 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4 学时)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知识,这是理解和把握保险法的逻辑前提。通过本章的学习, 使学生识别、了解商业保险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这对掌握和熟悉保险法的基础概念和基本理 论的具有重要意义。本章重点是保险法上的保险的构成要素、可保危险的构成要素、道德危险、 追溯保险的法律内涵及其意义。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二、危险的处理 三、危险与保险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保险的法律含义 二、保险的性质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
四、保险的功能 第三节可保危险 、可保危险的涵义 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 可保危险的种类 四、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 五、追溯保险 考核要求 了解:危险、可保危险、保险的概念:危险的处理,危险与保险之间的关系。 理解: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危险与保险之间的关系是学习保险法应掌握的基础知识:保险 的法律含义:保险的性质:保险与相关概念:保险的功能。 掌握:可保危险的内涵与外延、可保危险的构成要素,以及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的区别,追溯保 险问题 第二章保险法之范畴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法的基本范畴,这是学习和了解保险法知识和理论的必要条件。通过本章的学 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特别是了解 我国保险法发展的历史与保险法发达国家的异同。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的概念 、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保险法的效力范围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本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二节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保险法的形成
四、保险的功能 第三节 可保危险 一、可保危险的涵义 二、可保危险的构成要件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四、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 五、追溯保险 考核要求 了解:危险、可保危险、保险的概念;危险的处理,危险与保险之间的关系。 理解:保险产生和存在的客观性,危险与保险之间的关系是学习保险法应掌握的基础知识;保险 的法律含义;保险的性质;保险与相关概念;保险的功能。 掌握:可保危险的内涵与外延、可保危险的构成要素,以及可保危险与道德危险的区别,追溯保 险问题。 第二章 保险法之范畴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法的基本范畴,这是学习和了解保险法知识和理论的必要条件。通过本章的学 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的产生、发展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特别是了解 我国保险法发展的历史与保险法发达国家的异同。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法的概念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 三、保险法的效力范围 四、保险法的体例 五、本书的体系与研究方法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一、保险法的形成
、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四、我国保险法的演进 考核要求 了解: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效力范围、保险法的体例,以及本书的体 系与研究方法。 理解:保险法形成的一般过程,大陆法系保险法、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发展以及我国保险法 的发展情况。 掌握:保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第三章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法属于私法,其私法属性最鲜明 的体现在保险合同法上,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重心。严格意义上说,私法意义上的保险法只包 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组织法。因此,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把握保险合同的内涵与外 采用分析的方法可以加深对保险合同的认识。本章是学习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保险合同的语义分析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 、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二、大陆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三、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流变 四、我国保险法的演进 考核要求 了解: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的效力范围、保险法的体例,以及本书的体 系与研究方法。 理解: 保险法形成的一般过程,大陆法系保险法、英美法系保险法的历史发展以及我国保险法 的发展情况。 掌握: 保险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第三章 保险合同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以及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法属于私法,其私法属性最鲜明 的体现在保险合同法上,保险合同法是保险法的重心。严格意义上说,私法意义上的保险法只包 括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组织法。因此,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把握保险合同的内涵与外延。 采用分析的方法可以加深对保险合同的认识。本章是学习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保险合同的语义分析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分类 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四、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 五、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六、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七、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相异之处,。 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 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 再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掌握:保险合同法的精神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来配置保险合同权利:从不同视角理解和认 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 第四章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对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等诸环节的意义和作 用。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理论基础。本章内容是保 险合同法的重点,是学生深入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知识和原理的基石,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与作用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的转移 五、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告知义务 三、保险合同中的保证 四、弃权与失权 第三节损失填补原则
六、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 七、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考核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的相异之处,。 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 合同;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 再保险合同;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为自己利益的保险合同与为他人利益的保险合同。 掌握:保险合同法的精神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心来配置保险合同权利;从不同视角理解和认 识保险合同的法律特性。 第四章 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及其对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等诸环节的意义和作 用。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和基本理论基础。本章内容是保 险合同法的重点,是学生深入了解和掌握保险法知识和原理的基石。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定义与作用 二、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三、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 五、保险利益的消灭 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二、告知义务 三、保险合同中的保证 四、弃权与失权 第三节损失填补原则
、损失填补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损失填补的范围 三、损失填补的方法 第四节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的意义 、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分析近因的方法 考核要求 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及其具体内容和在保险法立法、司法中的地位。 理解: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填补原则和近因原则原则的内涵和发展变化,及其相 互关系。 掌握:保险合同法的核心范畴——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命运的影响,包括保 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意义及其法律功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 异同: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消灭: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作用:该原则所涵盖的告知义 务;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弃杈与失权:损失填补原则的概念和作用:损失填补的范围;损失填补 的方法:近因原则的意义;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分析近因的方法。 第五章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合同法对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 掌握保险合同的不同主体在保险合同法上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保险合同的客体内容,力图让学 生能够利用保险合同法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解决一般性的保险合同问题,分为五节。本章是 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人 、投保人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损失填补原则的概念和作用 二、损失填补的范围 三、损失填补的方法 第四节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意义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 三、分析近因的方法 考核要求 了解: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及其具体内容和在保险法立法、司法中的地位。 理解: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损失填补原则和近因原则原则的内涵和发展变化,及其相 互关系。 掌握:保险合同法的核心范畴——保险利益,以及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命运的影响,包括保 险利益和保险利益原则的法律意义及其法律功能;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 异同;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消灭;最大诚信原则的概念和作用;该原则所涵盖的告知义 务;保险合同中的保证;弃权与失权;损失填补原则的概念和作用;损失填补的范围;损失填补 的方法;近因原则的意义;近因原则的具体运用;以及分析近因的方法。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保险合同法对于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合理配置,通过对本章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 掌握保险合同的不同主体在保险合同法上的主要权利义务,以及保险合同的客体内容,力图让学 生能够利用保险合同法上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解决一般性的保险合同问题,分为五节。本章是 保险合同法部分内容的重点。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一、保险人 二、投保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及其受益权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三、保险公估人 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说 三、保险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 、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 考核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理解: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民事合同主体在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及其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影响: 关于保险合同的客体的不同理论主张,及其合理性:保险合同的客体的涵义;保险标的说、保险 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和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的良劣。 掌握: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基本概念及其主体要件,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法上的意义:关系 人在合同中与当事人的不同法律意义及权利义务,保险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 心来分配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分配权利义务时,并不因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令其当然享 有合同利益,而是由被保险人来支配和控制合同利益,其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及其权利:受益人及 其受益权: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资格、法律意义。 六章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教学目的与要求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关于危险转移、危险承担而形成的意思表示的合致。保险合同的订立 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发展的起点。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 订立的一般程序,以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问题。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是学生理解和掌握投保 承保的法律意义,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先合同义务的履行对保险合同命运的影响以及保险合同的
一、被保险人 二、受益人及其受益权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 二、保险经纪人 三、保险公估人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标的说 三、保险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 四、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 考核要求 了解: 保险合同当事人与关系人之间的关系。 理解: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一般民事合同主体在合同中的不同地位及其对各自权利义务的影响; 关于保险合同的客体的不同理论主张,及其合理性;保险合同的客体的涵义;保险标的说、保险 合同客体的给付行为说和保险合同客体的保险利益说的良劣。 掌握: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基本概念及其主体要件,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法上的意义;关系 人在合同中与当事人的不同法律意义及权利义务,保险合同最大的特点在于以被保险人利益为重 心来分配主体的权利义务,而分配权利义务时,并不因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而令其当然享 有合同利益,而是由被保险人来支配和控制合同利益,其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及其权利;受益人及 其受益权;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资格、法律意义。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教学目的与要求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关于危险转移、危险承担而形成的意思表示的合致。保险合同的订立 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关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和发展的起点。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 订立的一般程序,以及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问题。通过对本章的学习是学生理解和掌握投保、 承保的法律意义,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先合同义务的履行对保险合同命运的影响以及保险合同的
成立、有效、无效和生效之间的关系等重要范畴,这是分析保险合同实践问题的重要概念,对其 精确的理解可以有助于我们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订立的涵义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三、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期间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 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 考核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对保险合同履行的影响 理解: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意义,及其在保险合同存续中的地位 掌握:保险合同订立的涵义: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保险 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 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合同形式 对内容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的动态变化,是从动态意义上理解和把握保险合同关系。通过本章内容 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效力变动的一般样态,以及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区
成立、有效、无效和生效之间的关系等重要范畴,这是分析保险合同实践问题的重要概念,对其 精确的理解可以有助于我们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教学内容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 一、保险合同订立的涵义 二、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三、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期间 四、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形式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 三、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 考核要求 了解: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对保险合同履行的影响。 理解: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意义,及其在保险合同存续中的地位。 掌握: 保险合同订立的涵义;保险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保险合同订立中应注意的问题;保险 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 要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与保险期间;保险合同的形式与内容之间的关系,以及保险合同形式 对内容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条款的标准化。 第七章 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了保险合同的动态变化,是从动态意义上理解和把握保险合同关系。通过本章内容 的学习,使学生理解和掌握保险合同效力变动的一般样态,以及保险合同从订立到履行过程中区